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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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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怎样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你知道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什么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

  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种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在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务中由国家工作人员来认定。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三类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被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怎样的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财产必须全部属于国家,才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

  ①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②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协委员;

  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④协助乡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⑤其他在特定条件下依照法令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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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法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影响着侦查机关的管辖分工,关系到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2002年,全国人大会专门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实际上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四类人员以外,还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进行和政府部分权力的下放,一些法律、法规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证券法》赋予了其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行政处罚的权力。

  还有保险监督委员会,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也是行使了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像这些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法律、法规赋予其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情况比较多,因为政府机构改革后,过去很多属于机关性质的组织,现在都改成事业单位了。虽然编制变了,过去是行政编制,现在是事业编制,但其职能实际上没有变化。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所以这种委托也是合法有效的。在处理河南洛阳歌舞厅失火案中,就涉及渎职罪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洛阳市管理文化场所的是文化局所属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它是事业单位,但是行使着文化市场的管理职责,包括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检查。实际上是受文化局的委托,代表文化局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所以这一部分人也要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还有一些地方的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一般是事业单位,它受卫生局的委托,行使食品卫生的检查、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当他们从事上述行政管理职责时,也要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些人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正式编制,但由于临时借调、聘用等关系实际上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了国家机关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公安机关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包括监狱里聘用的狱警,他们不是正式的民警,是合同制的,但实际上行使了看守罪犯等监管职责,与正式的公安人员没有差别,所以这些人员也应当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乡镇以上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共产党是执政党,实际上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在宪法中也有规定,因为宪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有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也就是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不把共产党机关里的工作人员纳入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会带来很多实际问题。譬如说抗洪救灾时,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都各管一段堤防。

  在1998年抗洪救灾时,就曾处理了一个县委组织部长。在抗洪救灾过程中,他带人打麻将,结果大堤发生管涌,没有及时检查,造成了堤垮。如果不把他当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能予以刑事处罚。因为《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以这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5.在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为政协是我国最高统一战线组织,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这类主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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