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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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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哪些

  罚金或罚款,是财产刑处罚的一种,常用于较轻微的罪行或违法行为。对于收缴罚款的问题,有些情况是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下面一起学习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的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为规范、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加强行政管理,确保罚款及时缴入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并且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除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对符合本法第33条的规定: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除以上两条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都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罚款缴纳的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款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款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款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款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款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款,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数额或者免除罚款。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

  罚款与罚金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

  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他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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