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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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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规范兽药的安全使用、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制定安全使用兽药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小编今天就为你整理了安全使用兽药的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一、管理

  1、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须兽药必须是通过GMP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2、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3、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4、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5、不购进和使用假劣兽药、违禁兽药;

  6、有专人管理,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账一次,账物要相符;

  7、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用兽药的质量;

  8、超过有效期、变质的药品按规定处理

  二、使用

  1、所用兽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2、在使用兽药时,做好诊疗记录,包括病种、使用猪猪舍号、使用猪品种、使用剂量、使用药品名称、使用方法、时间、休药期、使用人等;

  3、兽药(含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必要时可根据本场情况和畜禽生理、病理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但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4、严禁滥用、乱用抗生素类药物;

  5、禁止使有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6、处理好兽药使用后的注射用具、药瓶等废弃物,防止二次感染。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

  1、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四、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上海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1、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3、建立用药申报制度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牛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4、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5、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6、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

  7、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体液补充药﹑电解质﹑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等。

  8、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9、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药﹑平喘药﹑抗胆碱﹑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和解热镇痛药。

  11、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12、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全部用傲激烈,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预防或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建立并遵守用药停药期。

  13、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4、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5、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为了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以及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养殖场(户)使用兽药管理的力度,有效地保障畜产品质量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 规范购药

  1.1建立购药记录。购药记录要载明兽药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入日期等项目,保证购进兽药的质量。每次购药要索取进货单和收款发票,与购药记录同时保存三年以上。

  1.2 购药必须从正规厂家或合法兽药店(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进药,并且所购兽药品种是在我市兽药管理部门已经建立“诚信档案”登记备案的合格兽药。

  1.3 不准选购农业部公告560、596、627、709、720号所公布的废止兽药品种。

  2 合理用药

  2.1 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禁止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下列兽药:

  2.1.1 β-兴奋剂类: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1.2 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2.1.3 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2.1.4 氯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1.5 氨苯砜及制剂。

  2.1.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稀酸钠及制剂。

  2.1.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2.1.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2.1.9 杀虫剂:林丹(丙体六六六),杀毒芬(氯化烯),呋喃丹(克百威),杀虫眯(克死螨),双甲眯,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

  2.1.10 各种汞制剂。

  2.1.11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2.1.12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2.1.13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2.2 科学合理用药。

  2.2.1使用合理剂量。药物使用剂量并不是用量越大效果越好,很多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仅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畜禽中毒。

  2.2.2 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

  2.2.3注意搅拌均匀。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

  2.2.4 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肌内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2.2.5保证疗程用药时间。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不可使用1-2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2.2.6注意安全停药期。停药期长的药物、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如磺胺类)等要严格控制剂量,并严格执行安全停药期。

  2.2.7 使用兽药要填写处方,建立病志。处方和病志要书写规范,并保留三年以上。

  3 强化管药

  3.1 养殖场(户)必须随时接受市兽药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

  3.2 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使用禁用兽药或假劣兽药的养殖场(户),除没收药品外,还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給予处罚。

  3.3 若出售畜产品兽药残留量超标给他人生命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同时对有害畜产品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销毁。

  3.4 假劣兽药的识别标准

  3.4.1 按《兽药管理条例》47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法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份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包括套用正规厂家批准文号的)。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按照假兽药处理:①农业部规定废止的、禁止使用的、不许用的以及未通过GMP认证的兽药;②变质的;③被污染的;④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现规定范围的。

  3.4.3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①成份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份的;②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③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④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假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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