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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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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学生电子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电子学籍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电子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 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 读

  第十一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 学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 级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电子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可入学,各校在新学期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发《义务教育通知书》,监护人接入学通知书,带适龄儿童到指定学校报名入学,入学后学校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健立学生电子档案和学籍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校不准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入学新生必须建立学籍档案。

  2、外省、市、县、乡的学生,全家户籍或家庭住址迁入我乡的,可以转入我乡就读,学生持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学生电子档案拷贝,户口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学生需转出到别处乡、县、市、省就读的,需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原件,转出学校方可出转学证明,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入学校。

  4、外乡镇户籍的学生因个人或家庭等原因,来我乡借读的持原学校的借读证明,学生电子档案拷贝,纸质学籍卡,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5、学生需到外乡镇借读的,需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同时附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读证明,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本乡内借读的也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学校同意,原学校出具借读证明,交借读学校,到小教办理借读手续。

  6、转学、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不得变动学籍号,转学、借读一般在学期初来办理,若中途转学、借读必须在每月20日前到小教办理手续。

  7、学生因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长期不能上学的,可办理休学手续。办理时,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交有关证明材料,因病提出休学的,需交地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因个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或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由教育局审批,并出具休学证明。

  8、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休学期满的,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小教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本人要求,可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9、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学生考试等第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10、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组织小学毕业考试,成绩记入学生电子档案。跨乡镇借读的学生,一般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11、小学毕业班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一律升入初中就读,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小学毕业生留在小学重读。

  12、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对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受奖励或处分的必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违法犯罪而被判刑的,服刑期满超过16周岁的,报请教育局同意取消学籍。

  13、学生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错误,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并在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14、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局申报,并交有关证明材料,教育局批准后,撤销其学籍,并在电子档案中注明。

  15、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电子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中学新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区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学生班级信息,其编码规则为:3位年级代码﹢6位学校代码+3位班级顺延码,计12位数字。如:110100440101。

  第五条 新学生建档。学校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学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学生新建档案时分配。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学生建档后,班级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六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由于洪区中教科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学

  第七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于洪区中教科审批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八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由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该学生的电子档案,只能按新学生为其新建电子学籍档案,参见前述新学生入学和建档。

  第九条 由本市转至外省市,由于转入学校及班级在系统中不可见,只能按流失处理,选择流失原因为“转至市外”,并在备注栏目注明“转出至。。。。省或市”,经于洪区中教科审批审核后自动生效。

  借读

  第十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学

  第十一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二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经于洪区中教科审批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向于洪区中教科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升学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班主任及时在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十八条 班级的毕业和解散。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十九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学校管理员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指定落实管理人员,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沈阳市第五十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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