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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省员工医疗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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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的意思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广东省员工医疗期限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广东省员工医疗期限规定

  一、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10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0-5年5-10年0-5年5-10年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3669121824

  《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为明确上述问题,劳动部于1995年5月23日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如何确定职工的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文件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首先,职工的自由职业经历不应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因为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前提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按照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的,自由职业经历期间劳动者并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

  其次,实际工作年限可以根据员工档案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档案存放地或原用人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来确定,并且劳动者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四、职工医疗期内享受哪些待遇

  1、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ldquo;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dquo;

  广东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ldquo;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dquo;

  深圳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10月2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ldquo;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hellip;&hellip;(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hellip;&hellip;&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ldquo;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dquo;

  3、医疗期满无法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hellip;&hellip;&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hellip;&hellip;(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hellip;&hellip;&rdquo;

  4、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ldquo;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dquo;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家属享哪些待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ldquo;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rdquo;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员工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医疗期的相关说明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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