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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城房贷利率进入3时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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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城房贷利率进入3时代”详情

“刚降了,最新是3.95%。”10月9日,建设银行(601939)济宁某支行房贷部门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该行首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已进一步下调。在此之前,该支行已经执行低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个基点的最低按揭利率。

这与节前出台的地产新政不无关系。9月29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阶段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2022年6~8月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6月~8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情况来看,符合这一政策的有23个城市,主要是三四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其中就包括山东济宁。

这已经是年内中央层面第二次调整房贷利率下限。此前5月,央行、银保监会宣布下调新发放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下限由不低于相应期限LPR调整为LPR-20BP。加上年内5年期以上LPR累计3次下调35个基点,居民购房负担已经大大减轻。

在楼市持续低迷背景下,各地面对新政因城施策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部分满足要求的城市也迅速跟进,在23个满足条件的大中城市外,还有不少符合条件的三四线城市已有相应动作。

据中指研究院不完全统计,除济宁外,截至10月8日已有武汉、清远、江门等城市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

以清远为例,该市已将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由LPR-20BP调整为LPR-60BP,房贷利率可低至3.7%,触及新低;江门、云浮、湛江已暂时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

武汉则是首个执行该政策的省会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由LPR-20BP调整为LPR-40BP,目前武汉部分银行可执行3.9%的首套房贷利率。

房产利率特点

中国房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用房产在银行办理的贷款,该贷款要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这个利率就是房贷利率。2012年6月7日,央行向各商业银行下发特急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7倍。

商业银行将执行新利率:从2013年1月1日起,房贷族可以减轻压力。但是各个商业银行执行的时候可以在一定的区间内自行浮动。中国的房贷利率不是一直不变的,而是经常变动的,形式是利率一直在上涨,所以经常会比较,在增加利率之前和增加利率之后的情况。

现行基准利率 现行优惠利率调整前基准利率 调整前优惠利率

10年固定利率贷款8.613% 6.930% 7.953% 7.099%

20年固定利率贷款 8.811% 7.580% 8.121% 7.246%

5年浮动利率贷款5.760% 4.032% 5.918% 4.204%

30年浮动利率贷款5.940% 4.158% 6.098% 4.350%

固定期为3年的混合利率贷款7.200% 6.120% 8.041% 7.069%

固定期为5年的混合利率贷款 7.290% 6.660% 8.121%

房产利率计算公式

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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