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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文化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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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茶文化的传播与普及,茶道、茶礼、茶艺已经通过不同的表现渗透到了寻常百姓家。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茶文化协会章程,希望对您有用。

  茶文化协会章程1

  山东大学茶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大学茶文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隶属于山东大学社团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传承中国具有数千年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内涵的茶文化,丰富大学生的文化生活,陶冶大学生的道德情操,提高大学生的文化修养和艺术品味,锻炼并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通过莘莘学子的共同努力,将中华民族这一优秀文化发扬广大。

  本会的指导思想为“以茶思源、以茶会友、以茶养心、以茶怡情、以茶健身”。

  本会宣言:品茶悟道,修身养性。

  第三条 本会一切活动都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既要营造活泼向上的氛围,充分发挥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确保各项活动能够有序进行。本会的一切成员都必须严格维护本章程的严肃性。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四条 本会活动紧紧围绕宗旨进行,通过开展具有本会特色的活动,推动本会的发展。

  (一)举行茶文化知识、茶的品鉴和保健知识讲座和宣传;

  (二)举行茶艺技能培训;

  (三)到茶叶生产基地和贸易市场、销售公司参观学习,了解生产、经营等状况,并撰写社会实践报告;

  (四)举行茶文化征文比赛、茶叶品鉴、茶艺表演比赛及各种相关活动;

  (五)创建自己的网站和刊物,打造茶文化网络宣传和交流平台。

  (六)精品活动有:茶博览会、下午茶等。

  第三章 部门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本会设总会长一名,各校区分会设会长一名,团支书一名,副会长一名。本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包括主席团以及各部门部长,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及协调各部开展工作。下设宣传部、策划部、礼仪部、财务部、办公室五部门,各设部长、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一)总会长:负责本会的整体工作,规划本会的发展方向,提出本会的发展思路,制定本会的活动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会长享有人事任免权(在召开理事会期间,如有必要,会长可以调动、任免各部门人员)、事务决策权、财务审批权。会长受会员及理事会监督。

  (二)分会长:负责分会整体工作,规划分会发展方向,协调分会内部各种关系以及其他分会的关系。会长享有分会人事任免权、决策权等。

  (三)团支书:负责社团团务工作,社团重要资料管理。具体负责日常的团工作、社团文化建设以及大型活动组织。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监督本会各项决策的贯彻和执行。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大型活动的策划和对外事务的安排。

  (五)宣传部:负责本会日常活动的宣传;加强与校内外各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本会的知名度。

  (六)财务部:,负责社团财务管理和监督;为本会筹集经费;建立并加强与校内学生组织和校外相关公司企业的联系。

  (七)礼仪部:负责茶艺技能的培训;做好各项公益活动及茶文化活动的安排;茶文化知识的收集与整理。

  (八)策划部:负责各类大小型活动和会议的策划、组织。

  (九)办公室:负责社团相关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关注校园动态,传达各类通知。

  茶文化协会章程2

  山西省运城市茶文化协会的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山西省运城市茶文化协会。

  第二条:本会由运城市茶艺馆、茶人、与茶文化有关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运城市科协批准,市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运城市茶艺馆,茶行、茶人和茶文化有关的专家,通过组织讨论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公益活动,为茶艺馆、茶行、茶人,专家之间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展开协作,对推广发展运城茶叶提供各种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茶叶行业间的合作,弘扬运城茶叶文化;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种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运城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运城市河东东街38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茶叶行业的政策。

  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茶叶行业的实际,在规划布局、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业态发展、结构调整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和茶叶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行规”、“行约”,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开展行业评级活动,对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按照市场规则,推动、引导、协调、规范、发展专业性和地区性的茶叶行业组织。联合全市茶叶行业组织,在落实行业管理任务,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形成整体优势。

  六、联系国内外茶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运城市的茶行业繁荣发展。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和分析相关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及时进行双向传递。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茶行业的政策、法律、经济交流、企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九、组织茶交流,弘扬茶文化,组织各种茶艺表演,推广介绍茶文化,开展茶艺馆的服务评估,茶艺馆的品牌介绍推广,提高行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十、承办政府业务主官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单位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具有一定影响的茶艺馆、本市所属茶叶公司、茶具公司及茶工艺品公司。

  2、本市与茶文化相关的书画社单位等。

  3、凡属上述范围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本市茶艺馆的经营管理人员、茶叶公司、茶具公司等单位中热爱茶艺、并对茶文化有一定造诣的人员。

  2、从事茶艺文化的艺术工作人员。

  3、热心本会工作,并对茶艺艺术有了一定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4、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因故不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效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担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国家正式注册登记并经市科协同意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运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运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科协核准之日起生效。

  茶文化协会章程3

  茶文化社团章程

  一. 社团名称

  茶文化社团

  二.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性质:是以学生为主体的群众性组织,归属于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团委领导,由学校社团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宗旨:协会以浓厚而悠久的茶文化作为文化底蕴,继承佛家茶与感悟,道家茶与养生,儒家茶与清雅的真谛,本着“心造极,韵自成”的宗旨,打着“以茶会友”的口号将茶真正的融入我们的生活,学习,及人生旅程中。使成员能够从茶中品味人生,从茶中懂得道理,从茶中得到行为的规范,同时也大家在协会中畅所欲言,结识挚朋,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做一个高雅脱俗,热情向上,平和近人的茶人。

  三.社团的主要活动内容

  1. 茶文化协会招新,以茶会友,茶清情浓;。

  2. 定期举办茶文化、茶道茶艺、茶的保健功能、茶品尝鉴赏等方面讲座;

  3. 定期举行品茗会;

  4. 推荐会员参加茶艺培训,参加茶园、茶馆、茶叶市场的参观活动;

  5. 创建协会博客,及时跟新协会活动信息,分享茶文化

  四.关于会员

  (一)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优良品质,爱国爱校;

  2. 承认本社团章程;

  (二)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填报个人档案;

  2. 理事会审核通过;

  3. 由社团联合会发给会员证。

  (三)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3.参与社团每次活动和会议;

  4.按规定交纳20元会费;

  5.对外维护本社团的形象和利益;

  (五)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

  (六)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三个月不参加社团的活动,经社团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社团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1.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2.上级部门划分的经费;

  3.向社会企业筹集的赞助;

  4.其他正当来源。

  (二)管理办法

  1.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2.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长江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6.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理事会审议。

  七.社团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一)社团组织机构

  1、本组织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及秘书处、理事会、财务部、社交部,社会调查部、策划部、文艺部、网络部等下设机构。

  2、会长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享有最终决定权。副会长配合会长工作并负责各校区协会的日常工作。

  3、组织机构产生办法,竞选制和任命制。

  4、各部门职责

  秘书处:收集并整理协会各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会长、副会长反映、监督协会各部门的工作,及时的发现工作小中的问题向会长、副会长反映,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组织策划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协会提供各种有利可行的方案。

  理事会:根据协会会议的精神指导协会各部门工作,及时将协会的有关精神传达到各部门并监督实施。

  财务部:管理协会财务收支,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

  外联部:联系学校领导、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会人士以及其他兄弟协会等并与其建立良好关系。同时做好协会的对外联络工作,争取资金支持。

  宣传部:作好协会的宣传工作,及时发布协会的最新消息。建立协会网页,负责上传网络消息,与校外茶文化协会网站进行链接。

  组织部:负责一切活动的组织,包括每学年的纳新,确保协会所开展的活动可以顺利进行。负责会议场地及活动场地的申请,组织会场秩序。

  (二)议事规则

  1、每次开会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2、每次会议记录有秘书处记录并存档;

  3、各会员享有发言权

  4、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任免免会长;

  3. 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负责。

  三 .理事会每届一年

  四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五 .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有充足的工作热情;

  (三)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七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学生会和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八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协调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

  九.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分管各机构。

  附:本协会章程修改权属于茶文化理事会所有,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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