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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现状及问题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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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现状及问题产生原因

  由于农村财务管理人员多数是农民,自身专业素质和管理意识不足,受教育水平偏低,针对此类情况应转变传统思想,普及教育财务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学习啦小编就针对农村财务管理现状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

  农村财务管理现状

  (一)会计核算人员专业素质不规范

  当前,我国大多数地方乡镇成立了村级财务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会计账目设置不完整。部分乡镇只设置了总账和现金存款日记账,而没有设置应收款、固定资产等重要明细账,及个别乡镇只设置了现金存款日记账,丧失了会计核算功能。二是会计核算不全面。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资源应纳入村级账务进行核算,而大部分乡镇由于山林资源估价困难而没有纳入本级财务进行核算。村级财务对“三资”的管理往往局限于货币资产的管理。三是会计科目运用错误。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会议费应纳入其他支出科目核算,而不少地方却把会议费纳入管理费进行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信息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作用发挥差

  一方面,由于农村财务会计账簿设置不完整、会计核算不全面、会计科目运用不当等会计基础工作的“先天不足”,以及“后天”编制会计报表时业务素质的欠缺、编制会计报表人为因素的干预影响,财务人员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真,不能提供完全真实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领导干部均非专业的财务人员,很难完全看懂会计报表,对会计信息的认知能力十分有限,领导决策就不尽科学,会计信息就很难发挥它应用的作用。

  (三)农村财务监督乏力

  农村财务的内部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各个地方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均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监督实效却并不尽如人意。一方面,部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其本身就是村“两委”干部,这部分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不愿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一个村的空间范围十分有限,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两委”干部大多沾亲带故,往往碍于情面又不敢监督。再一方面,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也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监督不知从何处下手而不会监督。二是来自于财务公开。在财务公开中,就财务公开的内容而言,内容过于简单,很多信息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一些重要的内容和细节并未公开,造成信息的缺失。

  群众对公开的内容犹如雾里看花。农村财务的外部监督同样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县(市区)级农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但这些部门往往鞭长莫及,这些部门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检查仅仅局限于问题反映突出或随机抽查的少数几个单位,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检查很难做到全方位、广覆盖。二是来自于乡镇一级的监督检查。自乡镇成立村级财务委托会计核算中心以后,乡镇代理村级财务记账,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检查就变为了以记账代替查账,极少对村级财务进行专门的审计,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村级财务的监督。

  农村财务管理问题产生原因

  (一)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传统的集体经济形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空壳村、空壳社普遍存在,部分农村地区的领导干部对于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疏于了农村财务的管理,农村财务问题一度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二十多年来,各地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重视程度依然不够。如笔者所在地的乡镇以前有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专门负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在2003年乡镇机构改革时,由于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而成建制撤销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原有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人员四处分流,十几年来,全县没有新进一名人员,原有人员严重老化,极大的制约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村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当前我国农村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年龄结构老化。绝大部分从业人员都在40岁以上,40以下的可谓是凤毛麟角。一支年迈的队伍很难适应新时期以电脑为主的会计核算手段需要,更值得关注的是农村财务管理后继无人。二是敬业精神不强、勇争一流意识不足。乡镇农村财务人员是事业编制身份,而且年龄都是四、五十岁了,升迁早已无望,工作不免消极被动,仅仅满足于计好账,很少在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和财务分析等方面下功夫。三是农村财务人员队伍不稳。村级财务人员队伍不稳现象尤为突出。每每村级换届时,到龄的财务人员要自然离任,没到龄的财务人员一旦遇到村书记或主任空缺大多要补缺,导致农村财务人员走马灯似的更换。

  (三)农村财务制度设计不尽合理

  我国当前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制度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法律制度为农村财务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但落实到地方却不尽然。相关制度规定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乡镇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而事实上是农村要由县级以上单位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已由提供建设资金的单位确定了承建单位,不要上级补助资金,由村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村一级就自主确定了建设单位。乡镇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处于尴尬境地。如果上级对村的建设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那么乡镇对这些资金的监管又将是另外一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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