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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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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重庆为了微型企业创业做出了什么培训呢?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有哪些实施细则出台?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分)局:

  为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鼓励九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培训,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微型企业的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符合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扶持条件的九类人群(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第四条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组织协调工作。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政策配套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本地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

  第五条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具有合法办学资格,从事各类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和工商税务法规等知识的教学经验,能够履行培训职责,热心承担培训任务。

  (三)具有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其中自有产权教学场地应达400平方米以上,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创业培训专职或兼职老师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名。

  (四)具有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的住宿、餐饮条件,其中住宿应安全卫生,餐饮应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

  (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教育秩序良好。

  (六)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后,向市微企办、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培训机构。市级培训机构直接向市微企办、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经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的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才能从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享受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师资由创业培训教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成功创业者、有关行业专家、有关院校教师组成,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课程。

  第三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每年年初市微企办根据市政府发展规划,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的创业培训计划。

  第九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部门应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安排培训任务。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培训前五个工作日将学员名单和培训时间告知定点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应向同级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十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目的,主要开设政策解读、项目选择、融资投资、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创业实例分析、工商税务法规知识、创业计划书创作等课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五天,采取集中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在每班次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时,应对授课内容实施监督和评估,并要求授课教师和培训学员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教师授课情况信息反馈表》(附件2)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每日意见反馈表》(附件3)等教学质量控制表单,由培训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分,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课程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同时,定点培训机构还应对学员的培训情况出具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将举办培训班相关资料建档,建立培训台账制度,以便保存和备查。

  (一)整理方式。培训资料整理应以培训班为单位,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个人信息和签名由学员本人填写,其他资料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整理内容。保存的资料分为开班申请表、学员登记表、监管记录表、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实现创业调查表、创业成功汇总表等基础资料和图片、影像等其它资料两部分。

  第十四条每期培训过程中,微企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对培训开展实地监管,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监管记录表》(附件4),确保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每期培训结束后,微企办应对学员创业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各定点培训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微企办、人力社保部门报送《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附件9),各区县(自治县)于每月25日前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附件9)报市微企办、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其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现创业调查表》(附件7)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创业成功汇总表》(附件8),报同级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财务管理及开支范围: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健全和完善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

  (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开支内容,必须是与开展教学有关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 培训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监控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定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创业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台账混乱的,要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拨培训补贴资金。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或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的,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或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10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 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七)城乡退役士兵。

  (八)文化创意人员。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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