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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贷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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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农村信贷担保的健康有序发展是金融支持三农的有效途径,在加速农村资金循环融通,促进农民、农户、农企与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农村信贷融资,希望能帮到你。

  农村信贷融资

  资金的短缺一直困扰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改革后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对风险大、收益小的农村市场失去了兴趣,逐渐撤出了设在农村的网点,过度集中于城市。同时,正规金融机构受法规局限过多,适用的担保方式单一,且手续复杂,多数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担保,金融风险较大,风险、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往往使专业知识欠缺的农民望而生畏,从而造成了农民“贷款难”与金融机构“难贷款”两难并存的局面。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政策和新举措,多次提出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担保品缺乏的问题,以破解其融资难题。

  一、我国农村信贷融资担保的现状及缺陷

  (一)现状。

  在2009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先生发言指出: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性的金融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们目前有两亿多农户,真正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信贷服务的大约占到三分之一。近年出版的《中国农村金融调查》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融入资金需求的农户大约占到了60.6%,但这些想借钱的农户有42%以上没有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借到钱,即使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款的农户,也有35.6%以上的农户表示这些贷款不能够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截止到2009年6月末,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有118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引入的资本还不到50亿元,吸收的存款只有130亿元,发放的农户贷款55亿元。2008年,所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近7万亿元。目前,我国农村的主要融资渠道有五个:一是政策性银行信贷(如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对农村粮棉油收购、加工企业的信贷业务);二是商业银行信贷(如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的信贷业务);三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四是民间高利借贷;五是民间亲情借贷。正规金融融资和非正规金融融资约各占一半。其中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融资的需求,主要通过以担保形式提供贷款。农村信贷投放中,涉及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与农村信贷担保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条款。目前我国农村信贷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

  (二)我国农村信贷融资担保的主要困境。

  1.信贷担保形式单一。目前,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占农村信贷的绝大部分,特别是小额信用贷款与联保贷款业务的试点,使信用和保证贷款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抵押、质押贷款虽然较信用和保证贷款的风险防御能力高,但由于农村信贷通常额度低、期限短且农村可供抵押物、质押物种类少,故抵押和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反而使用的频度较低。

  2.信贷担保物缺乏。农民目前的财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耐用消费品等。但这些财产在构成担保物的要素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农民因缺乏担保物而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3.农村“诚信缺失”造成信用困境。近年来,相当多的供销、粮食和乡镇企业转制和改革,拖欠、逃废或变相逃废、悬空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债务,扶贫贷款被挤占、挪用和“视贷款为救济”的情况相当普遍,导致大量银行呆坏账产生。不良的履约制度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安全,也限制了银行信用部门对部分农村地区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同时,当前农村尚未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银行信用部门通过借款人信用对贷款风险作出合理评估还有很多困难,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不得不慎重,发放大额贷款要求有足够的担保抵押。

  4.信贷担保实现困难。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农村、农民及农户的信用情况、生产生活及农产品等的销售了解程度不一,贷前评估和贷后管理相对困难。而对抵押物处分、追索的法律缺位,以及担保物的缺陷,也会带来借款人违约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实际处分和获得补偿的困难。另一方面,农村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因气候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经营的各类问题,由此带来的农村信贷风险更加不易控制和弥补。

  二、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困境的主要原因为: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农村信用环境薄弱、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全针对农村信贷的法律,甚至针对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也没有。针对农村金融和农村信贷实施的法律条文,全部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里,如现行的《农业法》第四十五条对农村金融规范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又如现行《担保法》、《物权法》中对担保形式的相关规定等。这些规定或者过于宏观、原则,对农村信贷担保的指导意义不强,或者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分散的法律条文不利于行政管理机构、金融行业、农户在制度框架和政策指导下开展农村信贷工作。

  (二)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

  “城乡二元制”的农村产权制度特性决定了农村信贷担保物与城市相比,存在范围狭窄、流转困难、抵押权不易实现的困难,严重制约了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创新。

  1.法定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对农村不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有了一定程度的拓展。根据其各项条款,可以明确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仍不可用于担保抵押。这些农民主要拥有的财产如果不能作为抵押物,农民就没有什么东西可做抵押了。《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一种扩大和认可,但由于缺乏具体担保物范围的界定和对担保物的列举,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

  2.担保物变现能力差。由于流转制度的不完善,无论是现行法律已确认可以作为担保物的农作物、林木,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还是目前法律尚未认可作为担保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均不能有效变现。在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如何使这些担保物真正起到抵御银行信贷风险,弥补银行坏账损失的作用,目前尚没有较好的机制和保障。金融机构实际取得这些担保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均没有较好的能够转化为实际经济利益的途径和手段,由此造成资不抵债。

  3.配套管理落后。配套管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缺乏与信贷担保相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抵押或质押物的价值难以合理界定;农村不动产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发展缓慢,农户私下流转的情况较多;农村抵押登记管理混乱,缺少明确的管理部门,私下流转后,未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和证件变更手续的情况多见。

  (三)农村信用环境弱化。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缺失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的投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信用意识缺乏。部分农民诚实守信意识淡薄,赖债、逃债、废债现象依然存在。在开展信用评级的乡镇,部分农户只是把评定“信用户”当作贷款的一块“敲门砖”,有的农户把信用社的贷款看作是政府的救济款而故意拖欠。有的农户甚至有钱也不还,认为信用社的钱是公家的,只要拖欠时间一长,到时就可一笔勾销,信用道德观念的缺失给农村信用建设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2.村镇政府忽视诚信建设。一些村镇政府通过承贷、介绍、担保等形式向金融机构借款,之后由于乡镇机构撤并导致放贷主体或贷款主体发生变化,同时主动还贷意识差,使一些贷款成了死账。还有一些乡镇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以行政手段要求金融机构发放“政绩贷款”,一旦有领导干部调动,很多做了一半的“政绩工程”就会引发贷款风险;或者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默许部分企业不规范的破产和改制行为,致使银行债权难以保全。

  (四)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

  农村产业及经济实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较城市金融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把控和处置能力更弱,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风险承担者,如没有较好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势必影响、削弱金融机构支农的实力,这也间接成为限制农村信贷担保发展的主要原因。

  1.农村信贷风险发生率高。中国的农村信贷风险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抵押品缺失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大约在2000亿元左右,2008年的汶川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其他方面和波及全国的损失更是难以估算。自然风险已成为影响“三农”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生产极度分散,规模化和机械化生产程度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从种植到收获,市场价格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同时,我国弱小分散的农户及产品面临国际农产品的冲击,市场风险剧增。上述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导致农村信贷风险的发生率较高。

  2.风险补偿机制不到位。2003年开始,我国为推进农村信贷事业发展,通过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行税收优惠配套、返还营业税等额补助等政策,加大了对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信贷事业的鼓励和支持。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由于没有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一方面这些惠农政策的普及面尚不广泛;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本身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但没能得到适时解决,导致部分政策处于停滞状态。

  3.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中国农业保险总体投保率低。一方面险种较少、风险较大、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农户也因险种较少、费率较高、理赔手续复杂、防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不愿接受农险业务。同时,农业保险保赔金额占损失总额的比例相当低,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深度均未达到1%。

  三、完善农村信贷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农村信贷的难题,使农村信贷达到惠农的目的,需要突破担保瓶颈,积极探索新的担保方式,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以促进农村信贷业务良性发展。

  (一)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

  要制定专门的《农村信贷法》和《农村信贷担保法》,前者是以法律形式明确政策性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支农职责,规定各类涉农银行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必须将新增存款的一定份额投放在农村,积极扩大农村信贷投放。同时,《农村信贷法》应有一定的制度灵活性,能够随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和解释,符合不同地区和不同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农村信贷担保法》则要对农村信贷担保的多种形式予以确定,明确各种担保形式的内涵、外延和具体适用情况,要将多种不动产、动产抵押担保物和质押担保物以法律的形式纳入到担保物的范围。应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确保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还贷时,有一定的途径和方法规避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应配套出台《民间融资条例》、《农村政策金融法》、《农业保险法》、《中小金融机构破产法》、《农村社区再投资法》等专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规范村信贷担保,为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全面、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扩大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

  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必须统筹安排并分步解决:①目前法律允许抵押的荒地使用权或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农村车辆包括农用车与农用大型设备所有权,应通过建立初始登记、流转、抵押登记和办证制度,使其作为抵押物的权能充分利用。②创新农林畜渔产品预期收益担保制度,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增加预期收益担保的可操作性,保障农民和抵押权人的权益。③通过法律修订、法律解释、或者特许试点等措施,逐步放松对农村抵押物的限制。如根据地域确定允许抵押的农村住宅房地产范围;根据用途允许农村经营性房地产抵押;允许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应再设置村集体同意的条件限制。

  (三)积极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信用环境是促进金融环境有序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农村与金融机构双赢的关键因素。在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方面,也需要立法支持、制度约束和政府的投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农村信用立法。信用立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农村信用评级的管理机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以较为统一、合理的方式来合理评估农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二是确定信用数据的取得渠道、标准和公开使用方式。目前,我国除了现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外,缺少其他相应的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很多信用信息无法合理、公开使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三是要立法明确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统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提高监管效率,以此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有序进行。

  2.构建农村信用评级体系。大力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将各信用单位和个人名单张榜公示,奖惩分明,并将评定结果与信贷挂钩。对于信用良好的单位及个人,要实施政策激励,加大对其贷款、授信、利率等方面的优惠力度,使其从中受惠,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对信用建设情况及时跟踪,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相关的优惠,体现奖惩。

  3.形成农村信用体系长效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二是由政府推动各地方基层职能部门与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农户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创设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更新捷径;三是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不断丰富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四)完善农村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是确保农村信贷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农村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各级金融机构就会主动接近农村信贷担保市场。在现阶段,完善农村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各级政府每年可按适当比例提取资金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以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风险补偿基金应集中管理,并区分涉农贷款损失的原因、程度,给予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补偿。在同等条件下,对涉农贷款风险控制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优先补偿或高标准补偿奖励,从而形成金融机构防范涉农贷款风险的正向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实行农村专项债券和基金补偿。探索在城市发行农业建设债券或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村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还可实行财政贴息补偿,对应由国家承担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支农贷款损失和实行基准利率造成的让利损失,实行财政贴息予以弥补。

  2.创新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首先,适度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从国外农村信贷担保实践和我国部分农村信贷担保试点中可以发现,第三方担保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一个桥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信贷担保风险分担的问题。河南省武陟县是个农业大县,农业经济潜力很大,截至目前,武陟已成立202个民间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其中高标准、规范化的有23个,涉及14个乡镇、136个村,协会成员1315人,贷款余额6097万元,协会成立以来累计为群众办理贷款3.98亿元,助农增收2645万元,贷款回收率达100%。农民贷款担保协会一边连接着农民富裕,一边保护着信用社贷款安全,是一件一举多赢的好事。其次,发展多形式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根据我国农村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程度的实际,以不同的组织者和运行方式,发展多形式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有利于区别化、有效实现对农村信贷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自1993年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我国担保业已走过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其间,担保公司的数量及担保领域都有了很大的突破,在缓解个人及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压力,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管理需求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农村信贷融资的主要特点

  (1)间接性。在间接融资中,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资金需求者和初始供应者之间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

  (2)相对的集中性。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并非是对某一个资金供应者与某一个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由此可以看出,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信誉的差异性较小。由于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

  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风险性也相对较小,融资的稳定性较强。

  (4)全部具有可逆性。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在间接融资中,资金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的初始供应者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决定。对于资金的初始供应者来说,虽然有供应资金的主动权,但是这种主动权实际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需要说明的是,融资还可以从其他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例如,从资金融通是否付息和是否具有返还性,融资可以被划分为借贷性融资或者投资性融资;从融资的形态不同,可以划分为货币性融资和实物性融资;从融资双方国别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从融资币种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币融资和外汇融资;从期限长短可以划分为长期融资、中期融资以及短期融资;从融资的目的是否具有政策性,可以分为政策性融资和商业性融资;从融资是否具有较大风险,可以划分为风险性融资和稳健性融资等。上述各类融资方式相互交错,均寓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之中,而不是独立于这两种融资方式之外。

  从不同角度对不同融资方式加以观察,就会发现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特点。考察不同融资方式的不同特点,对于客户根据需要选择特定的融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信贷融资的途径

  1、银行

  需要融资的时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银行,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由于银行财力雄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众基础”。

  2、信用卡

  信用卡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结算方式日趋电子化,信用卡这种电子货币不但时尚,而且对于从事经营的人来讲,在急需周转的时候,通过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资金也是可行的。

  3、保单质押

  保单质押保险公司“贷”钱给保险人吗?很多人可能会表示惊奇,然而,这项业务确实已经出现了。投保人如因经济困难或急需资金周转时,可以把自己的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并按相关规定和比例从保险公司领取贷款。

  4、典当行

  典当可能是从古至今最具生命力的行业。现在通过典当行取得资金,也逐渐开始为百姓所熟知。黄金、珠宝、家电、房地产、机动车等都可以典当,有价证券可以用来质押。

  5、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这也是解决个人资金需求的一种办法。简单地讲,就是资金的提供者通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需求方,借款人按时将本息归还给对方在银行所开立的账户,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成,具体由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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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写一份大型商业计划书,然后丢掉。这是怎么回事?其实最重要的是参加制作商业计划的过程而不是结果,事情

  改变太快,计划很有可能落空。但是参与制定计划书的过程会让你更清楚自己在做什么,需要什么,项目存在什么问题等等。

  2)公司吸引力源于公司执行力。创意虽好,最终起作用的还是执行力,没有执行力,再好的创意都是浪费,如果执行力够好,就能产生更多的创意以及更强的执行力。当风险投资家看到了你的执行力,他们才有可能投你。对于独立开发者一样,执行力构筑信任。

  3)制作视频。大多数投资者投人不投项目(编者注:马克.安德雷森是个例外,曾明确表示先市场,后人),视频制作很重要,有视频作解析的项目获得的融资是没有视频的项目所获资金的2倍之多,这点至关重要,不论你是想吸引VC还是想吸引就凭一张DVD就给你25美金的投资人,都如此。

  4)让你的项目经常露面经常更新状态。比如在众筹平台上,那些更新31次或者以上的项目往往融资要比那些不经常更新的项目多4倍。在Chapnick筹集风险投资期间,他会确保至少每两周就与投资人沟通一些积极的事情。经常更新还有一个好处:当你要更新的时候,你就会强迫自己进步,如果没有进步,谁会接着投呢?

  5)最后期限孕育新生,想象最后期限将至,你该怎么做?放下包袱,敢于失败,往往那些敢于失败并且能做出迅速调整的公司与项目都注定不会失败。

  6)在投资人转身之前说出你必须说的东西,网上变化太快,如果你不迅速抓住眼球,那么你就与幸运失之交臂,众筹如此,风险投资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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