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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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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做创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呢?在青岛做创业有哪些政策需要留意的?小编为你带来了“青岛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青岛创业补贴政策

  1、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可获补贴。

  (1)具体措施: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优惠条件:

  ·对为毕业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招收毕业生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毕业生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可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自2014年起,对省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毕业生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服务基层期满三成可进事业单位。

  (1)优惠对象:选调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社区就业”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

  (2)具体措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中定向考录县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定向考录职位要降低学历门槛,取消专业要求,放宽报考条件。

  ·各县(市)区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按照不低于当年服务基层期满人数30%的比例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专项用于招聘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

  ·自2014年起,各市要于每年的第四季度面向基层服务期满未就业毕业生,举办专场人才招聘活动。

  3、见习留用率要超七成。

  具体措施: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全省每年组织不少于1万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企业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

  4、自主创业可享小额贷款。

  具体措施:

  ·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最高额度10万元、为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政府财政不予贴息。

  ·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5、毕业生凭材料可落户。

  具体措施

  ·非应届毕业生凭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

  青岛市创业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

  (二)补贴标准。

  1、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注册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2、2015年6月23日起注册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三)补贴条件。

  1、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四)扶持期限。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实行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五)所需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青岛市创业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工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正反面复印件;

  6、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持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8、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需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10、创办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二条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工商营业执照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注册的,法人及带动就业1人符合条件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

  2、工商营业执照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注册的,法人符合条件的补贴标准为1.2万元;

  3、工商营业执照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注册的,法人及带动就业1人符合条件的补贴标准为2万元。

  (三)补贴条件。

  1、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四)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法人向工商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提报以下材料:

  1、法人填写《青岛市创业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申领一万元的需申领前6个月的银行代发明细)

  7、企业财务报表。

  8、申请人工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正反面复印件;

  9、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持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11、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13、创办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三条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青岛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工商注册地所在街中心提出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提报以下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本市城乡失业人员的需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派遣期内大学生需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需毕业证、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招用人员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公章、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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