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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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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补贴标准

  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年度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茂名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对象

  初创企业(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申请条件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以上资料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按年度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茂名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创业孵化补贴

  申请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为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服务等)的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并孵化成功的(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所需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以上资料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程序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备注:相关表格可进入“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指南→就业服务”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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