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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

  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有没有税收的优惠?

  答:残疾人就业政策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骗取税收优惠的事例时有发生;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与税收优惠成本在量上相差悬殊;不适应国家新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等。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税收流失,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国家自2007年起陆续出台了多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目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新的残疾人范围如何界定?企业要想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对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有哪些处罚措施?笔者对上述税收政策进行了细致分析,等大家阅读完此篇文章后,相信会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比较全面,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原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因为没有和企业安置残疾人人数直接挂钩,导致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政策和征管的漏洞,骗取税收优惠甚至逃避纳税,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很大的损失。新政策突出强调了减免税额与残疾人人数之间的正比例关系,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退、减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也就越多。

  财税[2007]92号文未给出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执行办法,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根据国税发[2007]67号文的规定来执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申请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接下来分别介绍一下即征即退增值税和减征营业税的具体办法。

  1.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7]67号文的规定,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公式中“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如何来把握?

  主要是比较“本年度应纳税额”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两者的大小,以较小者为准。

  (2)考虑到纳税人经营情况不同,实际执行中会出现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以退还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情况,对此应如何操作呢?

  如果纳税人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以退还,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如果仍不足以退还,则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但是对于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则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也就是说,“以年为限;月度不足,可以前后月份调整;年度不足,不能结转下一年度”。

  2.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7]67号文的规定,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减征营业税,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公式中“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如何来把握?

  同样是比较“本年度应纳税额”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两者的大小,以较小者为准。

  (2)考虑到纳税人经营情况不同,实际执行中会出现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情况,对此应如何操作呢?

  如果纳税人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则只能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而不能从本年度以前月份应缴营业税扣除已减征的营业税余额中减征,这一处理办法与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有所不同。对于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同样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3)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的劳务时,如何进行减征?

  如果纳税人既经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劳务,又经营营业税其他税目的劳务,则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允许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3.“兼营”企业如何抉择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在享受优惠时,是可以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但是这个选择不是随意的,而是讲“原则”的。

  (1)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4.退、减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确保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能实实在在享受到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财税[2007]92号文明确规定,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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