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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创业贷款政策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在甘肃创业但是没有资金怎么办?这时候只有去贷款了,但是现在的贷款有政策吗?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甘肃创业贷款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甘肃创业贷款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我省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8万元、10万元等不同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扩大

  《意见》提出,我省要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有效控制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审核程序,及时兑现稳岗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申领其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做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体系。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失业动态监测范围要由现有企业扩大到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所有企业。

  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补助。支持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引导各市州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

  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意见》明确,我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8万元、10万元等不同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以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为发放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中央财政贴息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要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登记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鼓励农民工利用其特有技能创业。

  每年引导万名贫困毕业生到市县企业服务

  《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每年引导1万名贫困家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及县市区各类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生活补助。

  毕业生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服务期满后,鼓励用人企业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连续失业半年以上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意见》明确,市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全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要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补贴。每年扶持4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

  此外,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连续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失业半年以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意见》提出,逐步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扶持壮大劳务中介机构,2016年底前,每个县至少要培育一家每年输转2000人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和一名年输转500人以上的劳务经纪人;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创业残疾人给予创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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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农民工返乡创业有福利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力争每年新增返乡创业人数5万人,辐射带动40万人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意见》提出,我省将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强化创业培训,着力解决返乡创业中的突出问题。力争全省每年新增返乡创业人数5万人,辐射带动40万人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全省将在市场准入、金融、财政、税费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在市场准入方面,我省将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发展各类事业。

  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返乡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在税费方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返乡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同时确定,我省将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支持。在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和各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扶持返乡人员创业。

  对整合发展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在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和各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应的引导资金。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并进一步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对返乡人员所创办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提供贴息。返乡人员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此外,我省将强化对返乡人员的金融支持。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返乡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个人信用贷款,返乡人员联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可按规定给予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资源禀赋条件的创业企业,贫困村互助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予以支持。

  《意见》还确定,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或返乡人员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将返乡创业园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用于返乡人员创业。

  在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内创办返乡创业企业,可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建设3—5个返乡创业示范县,在每个示范县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示范社区等。经省人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对具备上述基础条件的示范县由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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