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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注册外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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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注册外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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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外资公司流程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外商投资者资质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外资公司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向上海市商务委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凭审批机关设立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外资公司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9、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

  11、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

  12、进口设备清单;

  13、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罚则、股权转让的规定;

  (4)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投资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

  (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设立工会;

  (9)解散和清算;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四、外资公司审批原则

  1、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资公司经营范围

  1、外资贸易、商业性公司的行业表述:(区外商业公司表述)

  纺织机械、日用品、润滑油等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提供相关的技术配套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外高桥国际贸易公司行业表述:(区内国际贸易公司表述)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校权和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加工;商务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服务性公司行业表述: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4、科技性公司行业表述:

  开发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5、生产性公司行业表述:

  测量和装配机器、自动化系统和测量设备、在线检测和精密机械的设计、生产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销售自产的产品。(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6、文化性信息咨询行业表述:

  婴幼儿亲子教育咨询、文化信息咨询、文教用品、教具、玩具的开发、批发及零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此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分别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规定和限制,意味着投资人设立外资企业时无需强制性缴资。

  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自行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造成资本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化,而忽视了企业设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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