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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所得税分录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汇算清缴所得税分录

  所得是的汇算清缴做分录,应该怎么做才对?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汇算清缴所得税分录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汇算清缴所得税分录

  年终时,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1.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3.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应何时做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公布)》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罚款、罚金、滞纳金。(1)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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