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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仲裁加班费的案例_保安仲裁加班费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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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是一种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者,他们的值班和加班是比较难以确定的,那有没有什么保安申请加班费的仲裁案例?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保安仲裁加班费的案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保安仲裁加班费的案例

  原告张某诉称,其于2009年3月23日到某中学工作的,任保安员,其每天夜里上班,时间为晚上6点到次日早晨6点,每天工作12小时。周末、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曾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被告也没有给原告缴纳任何保险。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3200元,被告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被告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中学辩称,原告在我校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10日。试用期结束后,我校没有聘用原告。原告的工作时间是从每日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6点。原告没有加班,不存在加班费。社会保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2010年9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通州区仲裁委裁决: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学给付双倍工资3200元,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800元。

  结果: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于2009年8月10日从被告某中学离职,而在2010年 9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故对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申请仲裁加班费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

  被告:有限公司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233.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2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14年3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以及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08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12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部[1995]309号第6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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