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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板要加班费的讨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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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行为的,那员工要怎么跟老板要加班费呢?有什么讨要办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跟老板要加班费的讨要办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跟老板要加班费的办法

  员工追讨加班费,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提起诉讼。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目前这方面的申请人数较少。

  第三、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提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这是主要途径,成功率较高。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审理追讨加班工资案件的做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加班工资案件中,一般采取严格审理态度,也就是对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比较高,按照我们代理案件所总结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下列三点:

  1.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这个一般需要考勤表,考勤纪录单等,单位能认可的一些事实证据。

  2.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是由单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比如加班审批表,加班通知单,加班确认书等。

  3.劳动者需要证明加班计算的方法。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得到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工资或补偿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做了专门制裁性规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跟老板要加班费的案例

  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法官通过调研发现,在讨要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很难获得胜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未能提供充足证据。

  劳动者讨要加班费困难重重

  我国法律不仅对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不充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工资报酬,劳动者因索要加班费等问题常常犯难。

  据统计,2015年度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84件,其中去除撤诉、调解等情况,已判决结案的共计153件。

  在这153件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仅为36件;其余117件案件,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到了支持,劳动者的胜诉率达到了76.47%。153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有131件涉及加班工资,但仅7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的胜诉率仅为5.34%。

  加班费为何难获法院支持

  小张于2014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诉讼阶段,小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结合小张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该公司账号每月汇款给小张的事实,认定小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支持了小张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张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小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况,故法院驳回了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留存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小王于2014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入职后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9个小时。2015年6月因该公司改制,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却没有支付小王所欠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义。

  在诉讼阶段,法院查明,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未加盖公章)中的制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公司职员,按照该证据计算,该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小王加班费。虽然该公司以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无公章为由不予认可,但经法庭释明该公司拒不提交加盖公章的考勤记录,也不通知制表人出庭,故法院对小王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判决该公司补足小王的加班费(延时加班按150%工资计算加班费,周末加班按200%工资计算加班费)。

  本案中,小王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其向法庭提交了考勤表。由此可见,劳动者胜诉的关键在证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非常完善,之所以一些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主要是因为证据的留存问题。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保留一些日常工作照片、工资条、工作证、公司通知(最好是加盖公章)、录像、考勤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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