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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理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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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作为人类理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外延,学术界对其阐释争论颇大,但总的来说,法治可从宏观角度、微观角度和价值角度三方面来界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理念的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法治理念的认识篇一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不仅包括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而且包括努力提升公民的法律思维水平。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尽管法律权威不可能完全建立在外在强制力的基础之上,但必要的外在强制力,是树立法律权威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如果仅仅依赖外在强制力,法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维护正义、促进效率、通俗易懂,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正是由于法律本身及法律实施具有这些内在合理性,法律才受人尊重,被人信赖,为人敬仰。

  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领导者个人时,政治的稳定、国家的兴衰就将寄托于领导者个人身上。随着领导者的更迭,国家的政局就有可能大起大落,政策与法律也会频繁变动。而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不断流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法治理念的认识篇二

  一、系统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的司法理念

  学习任何知识,都贵在态度真诚,目的纯正,真学真知。学习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和观点,也必须强调“真知”二字。要全面把握它们的基本内容、实践价值和社会背景,切实了解它们所针对、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理念,重在解决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理论体系、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等原则性、根本性、方向性问题;

  关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念,重在解决人民法院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人民法院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思想认识问题;

  关于能动司法的理念,重在解决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审判权的运行规律等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以及人民法官要甘当平民法官的理念,重在解决法官、法院的群众路线、群众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感情问题;

  关于“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念,重在解决法院干警队伍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问题;

  关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审判工作原则的理念,重在解决如何正确把握司法调解的立法原意,司法调解与司法判决的关系,以及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等问题;

  关于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政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向管理要公正,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形象,向管理要公信的理念,重在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在三大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问题;

  关于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以及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的理念,重在解决目前基层法院存在的压力大、人手缺、困难多等问题;

  关于“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观点,重在解决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以及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与审判工作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

  笔者认为,院党组提出的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内容非常丰富、体系非常完整、思想非常深刻、考虑非常实际。涉及指导思想、工作主题、工作方针、工作思路、司法原则、司法核心价值观、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关系法院工作全局和根本的方面。必须真学,才能真懂真知,进而才能“消化吸收”,转化为自己的素质和本领。

  要做到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真知,不仅要了解它们的内容是什么,解决什么问题,而且要知道为什么会提出这些理念。

  首先,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提出,是对西方法治理念的重新认识和科学对待。我们在建设民主与法治的过程中,对西方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那些与我国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思想文化、价值体系等国情根本不相适应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反而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障碍,必须断然摒弃。

  其次,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提出,是对民意变化的及时顺应和从容应对。当前,我们已经从惩罚、管控型司法进入到服务、保障型司法的新时代,老百姓对司法的服从已经从对司法权力的畏服转变为对司法公正的信服,人民法院只有向社会提供公正的司法产品,才能有公信有权威。形势有了新变化,社会有了新要求,人民有了新期待,但我们的司法理念没有跟上,司法能力没有跟上,司法公信没有跟上。所以,我们必须主动转变理念,尽快适应这一变化。

  再次,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提出,是为世界司法文明贡献力量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提出,既是向世界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特别是司法制度建设的思想成果,也是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软实力和竞争力,为全球化时代的世界法治发展进程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二、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科学性

  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是否具有生命力,能否得到人民群众和广大法官的接受和认同,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科学性。所谓科学性,就是符合所在的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经得起司法实践的检验,对指导法院工作有用。只有认识到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具有这些品质,才能对之产生感情认同、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

  (一)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科学性,来自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司法理念为什么最高法院新一届党组才提出来,笔者的认识是,理念作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必须以客观事物特征形成为基础。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才形成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尤其是审判制度,也是经过新中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建设发展,经过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二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的贯彻落实,它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特征才显现出来,才能够被人们所认识、所把握。人民法院审判理念正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概括和把握。

  (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科学性,表现为符合理论来自实践的社会科学形成规律。人民法院司法理念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王胜俊院长提出来的,但它们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有关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创造的经验。如关于审判管理方面的理念,就是王胜俊院长对上海等地法院长期精心开展审判管理所作的经验提炼和理论总结;关于能动司法的理念,就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王胜俊院长到江苏等地开展调研后,在总结有关法院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后来又根据各地的经验作了进一步的深化;再如关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提出,更是经历了充分调研和慎重思考的过程。正是全国各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改革纲要,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立足本地经济、社会、法治发展实际所作的创新探索,才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的源头活水。从实践中来,从群众中来,从个别经验上升到普遍经验,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形成路径,也是所有社会科学形成的规律。

  (三)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科学性,表现为符合理论来自集体智慧的社会科学形成规律。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质上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同样如此。王胜俊院长提出的每个理念和观点,都经过了反复思考,深入调研,大多数重要观点都经过院党组集体审议,不少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还征求了各地法院、政法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甚至执业律师的意见,真正集中了党组集体的智慧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智慧。

  三、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有的同志至今还在困惑,为什么西方国家的法院不需要接受任何政党的领导,而人民法院却要坚持党的领导?为什么西方国家的法官只讲一个至上即宪法法律至上,而人民法院却要讲三个至上?这也是一些法院干警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时自己无法解开的心结。笔者的认识是,解开这个心结的钥匙,就是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即立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西方国家法院无须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由以下情形决定的:

  第一,从政党代表的利益看,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自己没有任何特殊利益。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相反,西方国家的法院是代表资产阶级国家整体利益的,所以,代表整体利益的法院不可能接受代表部分群体利益政党的领导。

  第二,从政党的形成看,中国共产党创立了新中国后成为执政党,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法院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当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如果让西方国家的法院接受政党的领导,则无法确定究竟接受哪个政党的领导。

  第三,从执政情况看,中国共产党是从中央到基层唯一的执政党并且会长期执政,所以,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更有力地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和公正。而西方政党的执政是通过若干年一次的选举实现的,且执政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果让法院接受政党的领导,是以某一个政党执政为标准,还是以执掌中央政权的政党为标准?如何保持司法政策和司法标准的统一?

  第四,我们党的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谋利益;而人民法院的宗旨也是司法为民,二者完全一致。所以,任何党员被推荐为法官或者行政官员后,都必须在工作岗位上践行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而西方政党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是冲突的,一旦其党员被推荐为法官或者行政官员后,必须抛弃自己的政党倾向和不谋本党的私利。

  最后,从政党的领导能力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执政能力已经得到历史、实践的证明,并越来越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和尊重。所以,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能够更加增强司法能力,增长执法办案的本领和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而西方国家只有执政党而无领导党,所以其立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都不受任何政党的领导,法院当然无须接受政党的领导。

  总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形成的,是党情、政情、院情、民情等基本国情和国家治理规律决定的。在西方多党制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下,要求西方国家的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同样是违背其党情、政情、院情、民情等基本国情及国家治理规律的。

  四、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客观必然性

  关于我们的法官为什么要坚持三个至上,不能只坚持一个至上,王胜俊院长在2008年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等重要讲话中作了全面、深刻论述。他反复强调,三个至上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是为案件具体处理确定具体标准;三个至上是司法理念,不是法律规范;三个至上要求法官在接待群众、处理案件、适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只考虑法律效果。而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执法为民,注意化解矛盾,追求两个效果统一,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有的同志自觉不自觉将理念和规范混为一谈,陷入混淆概念的误区。对王胜俊院长关于三个至上的解读,只要我们真学,就能理解。

  笔者认为,胡锦涛对法官、检察官提出要坚持三个至上的要求,并不是要树立三个至上标杆让人比高低,而是要求法官、检察官在执法办案时,必须始终坚持发展、扞卫党的事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坚持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司法。同时,法官、检察官在执法办案时,必须坚持忠于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刚正不阿,作法律的守护神。因此,我们绝不能撇开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抽象、空洞地讲宪法法律至上。一些同志片面解读,专比高低,陷入比较不当的误区。

  “三个至上”是什么关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内的内在统一关系,是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内的密不可分的整体,就像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一样。

  有人可能会问,上述解读三个至上的关系是否会降低宪法法律的地位和权威?是否会影响人们对宪法法律的尊崇?笔者认为不会,不仅不会,反而会使人们明确宪法法律至上的路径。因为宪法法律之所以能够至上,就是因为它扞卫、发展了党的事业,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如果非要树立一个宪法法律至上标杆的话,这个标杆的两只脚一只必然扎在党的事业之中,另一只必然扎在人民利益之中,扎的越深,宪法法律就越能至上。

  有人认为,既然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坚持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所以,没有必要讲坚持三个至上。这种观点亦不正确。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载体是很多的,况且,一个事物的体现并不等于事物本身。宪法法律具体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时,还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甚至不正确之处,否则就不会有法律的废改立了。只有从发展、扞卫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角度,才能消除宪法法律的缺陷,把宪法法律实施到位,进而保持宪法法律的效力和权威。

  另外,西方国家的法官为什么不讲三个至上?如前所述,西方国家政党的事业与法院工作没有内在联系,也与资产阶级政党的整体利益没有联系,所以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近年来全球化的司法改革,实际上就是在克服西方司法制度程序远离人民的弊端,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是为救济司法不平等而设的。因此,西方国家所推崇的宪法法律至上(主要是宪法至上),往往是其罔顾人民利益的口实,这正是我们要注意避免的弊端。

  因此,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西方国家法院坚持一个至上,是其政党制度和国家性质的本质要求。

  法治理念的认识篇三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本质的区别。“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

  “依法治国”的“依”是依从、依靠、按照的意思,“依法”就是依从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的意思,“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人们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体现的是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以法治国”的“以”是用、把、拿的意思,“以法”就是用法律、把法律、拿法律的意思,“以法治国”就是要求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由统治者来使用;以法治国则更多的强调人的因素,强调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体现的是统治者将法律作为个人专断、独裁的“人治”工具。

  以法治国有人在法律之上的意思,而依法治国则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以法”者,是位高权重者将“法”作为一种手段去治理别人,不治自己。即韩非子所谓“法家”,以法治人

  “依法”者,既治别人,也治自己

  依法治国,要求的是在治国中国家必须依法。

  以法治国,是国家以法律作为武器管理国家。

  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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