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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劳动仲裁有没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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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未休时按照法律规定是有工资赔偿的,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给予赔偿,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时效规定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劳动仲裁有没有时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年休假劳动仲裁时效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中可以看出,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其中蕴含了在安排年休假的事情中,单位起主导作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只有在劳动者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

  而劳动者从未表示过放弃年休假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跨年年休假的安排亦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决定权,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虽然用人单位规定未休完年休假视为作废,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补偿义务。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了劳动者年休假而劳动者拒绝。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第一款规定即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第二款规定即“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之争,本质是对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争议。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规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这100%才是劳动法意义上符合工资本质特征的工资报酬,而其余200%则不应属于劳动报酬,是对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却未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惩罚责任所付出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劳动者则也可以说是应享受年休假却未享受到的一种补偿,其不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范畴。由此看出,《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实际包括了两部分,即正常的休息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和未休年休假的惩罚性赔偿。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一般情况下实际上主张的是扣除正常的年休假工资后的200%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带薪年休假劳动仲裁案例

  王某于2008年7月大学毕业后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王某于2012年12月1日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于2012年12月31日办理完离职手续,正式从公司离职。

  在职期间,王某均未休过年休假,后于2013年1月4日,王某将某公司诉至仲裁,要求该文化公司支付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文化公司则主张王某的未休年休假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王某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应该视为王某放弃了休年休假,所以不同意王某的诉求。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如果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或有效并对王某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未规定年休假不予跨年度安排的话,因为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则由于201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王某可以期待公司在2012年度即最迟2012年12月 31日予以安排,只有在2012年度公司仍然为予安排的情况下,才应当在一年内即最迟2013年12月31日予以主张,本案中王某在2013年1月4日主张201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以此类推,2010年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应当最迟在2012年12月31日主张,因此,本案中王某只有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可以得到支持。

  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得出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式。

  员工在离职时,往往按照以上标准向单位主张其未休年休假日数*每日2倍日薪的年休假工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说明:“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在年休假条例和办法中反复提及的“本年度年休假”“跨年度年休假”都是指的公历年度,而非指顺延年度。因此,我们对于年休假的准确表述应当为“2011年度年休假”、“2012年度年休假”而不是“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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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劳动仲裁有没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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