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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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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是推动各地的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那2017年落实的情况是怎么样的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怎么样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

  (一)表示最近三年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比例为57.2%,不同单位性质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差异较大

  问及受访职工“最近三年里是否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时,表示“每年都完全享受”的占39.4%,“每年都享受,但没享受完全”的占10.5%,“个别年份享受过”的占7.3%,以上三者比例相加(即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比例)为57.2%,另外表示“从未享受过”的占42.8%。

  在各类职工群体中:不同单位性质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差异较大,国有企业为72.3%,学校为71.4%,机关事业单位为68.2%,外资企业为68.1%,民营私营企业为47.7%,个体工商户职工最低,为32.2%;分年龄看,51-60岁职工中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比例较低,为44.3%,其他年龄段职工享受过休假的比例在55.3%-61.8%之间;分地区看,成都市职工享受过休假的比例(61.3%)高于其他市(州)5.1个百分点;调查还反映出学历越高的职工享受过休假的比例越高。

  (二)“单位根本没有年休假制度”、“工作太忙,无人顶替”是职工表示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两大主要原因

  在近三年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受访职工中(选择“每年都享受,但没享受完全”、“个别年份享受过”、“从未享受过”的职工数之和,下同),问及其原因时,选择“单位根本没有年休假制度”和“工作太忙,无人顶替”的比例明显较高,分别为41.0%和38.4%(此题多选,相加不等于100%,详见图1)。

  不同单位性质的职工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主要原因存在一定差异,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职工选择“工作太忙,无人顶替”的比例都明显高于其他原因;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选择的首要原因是“单位根本没有年休假制度”。

  (三)有54.9%的职工表示目前所在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情况良好

  调查了解了受访职工目前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有54.9%表示“有,实行情况良好”,表示“有,实行情况较差”的占7.4%,表示 “没有”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占37.7%。

  从不同单位性质和地区看:外资企业、学校职工表示目前所在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情况良好的比例排前两位,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后两位;成都市职工表示实行情况良好的比例较其他市(州)高5.8个百分点

  (四)有八成多职工反映所在单位能较好地保障休假和请假权利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职工休假情况,调查对表示近三年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受访职工追问了“除了正常的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所在单位是否能比较灵活地休假或请假”的情况。

  调查显示,表示“能”比较灵活地休假或请假的占68.6%,加上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受访职工比例,有81%的受访职工反映自己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了职工的休假和请假,比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利(即:完全享受年休假职工比例+没有完全享受年休假职工比例×其中能灵活休假或请假职工比例)。在不同性质单位中,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虽表示近三年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比例较低,但表示所在单位“能”比较灵活地休假或请假的比例较高,分别为72.9%和73.2%,通过计算,反映所在单位比较好地保障了职工请假和休假权利的比例均在80%左右。

  (五)仅26.8%的职工表示单位会对未享受的年休假给予经济补偿

  调查在问及近三年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受访职工“所在单位是否会按未休天数给予经济补偿”时,表示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仅占26.8%。分单位性质看,表示会得到一定补偿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外资企业(43.5%)、国有企业(35.7%)、机关事业单位(27.3%)、民营企业(24.2%)、个体工商户(22.5%)、学校(16.0% )。成都市职工表示会得到一定补偿的比例(30.6%)高于其他市(州)4.7个百分点。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社会评价

  (一)近七成职工表示知晓带薪年休假制度及相关知识

  问及受访职工“是否了解带薪年休假法规制度及相关知识”时,表示“比较了解”的占17.5%,“知道一些”的占52.3%,“不知道”的占30.2%。调查显示,当前四川省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制度及相关知识的知晓率(选择“比较了解”、“知道一些”的比例之和)为69.8%。

  各类职工群体的知晓率差异较明显,具体来看:单位性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知晓率排前两位,分别为80.8%和79.0%,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后两位,分别为63.0%和53.2%。学历越高知晓率越高,大专及以上职工知晓率为78.7%,初中及以下职工知晓率只有47.9%。

  (二)近八成职工表示想休带薪年休假

  问及受访职工“对带薪年休假的态度”时,表示“想休,适度休息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占78.7%,觉得“无所谓”的占17.7% ,表示“工作竞争大,不想休”的只有3.6%。

  从各类职工群体看:不同性质单位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想休年假的职工比例排前两位,分别为86.0%和82.7%,学校、民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在77.0%左右,个体工商户最低,为61.4%;31-40岁职工表示想休带薪年休假的比例最高,为82.7%,18-30岁和41-50岁职工想休年假的比例基本一致,分别为78.8%和78.1%,51-60岁最低,为66.1%;学历越高休假意愿越强;成都市想休年假的职工比例(84.0%)较其他市(州)高6.6个百分点。

  (三)职工对所在单位和整个社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评价基本一致,认可率超过70%

  调查显示,受访职工对所在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满意率(选择“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比例之和)为73.4%。在各类职工群体中:外资企业、学校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满意率在83.0%左右,国有企业为78.5%,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的满意率较低且基本一致,分别为65.6%和65.5%。

  调查还了解了受访职工对目前社会上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评价,其中,表示“较好”的占28.5%,“一般”的占45.1%,以上两者比例相加(即认可率)为73.6% ,另外,选择“较差”的占26.4%。

  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受访职工对所在单位和整个社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评价基本一致。

  进一步追问受访职工认为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较差的主要原因时,选择“行政机关对企业不执行缺乏监管或没有处罚”的比例最为突出,为54.6%;其次是“单位内部缺乏监督”,为31.7%;第三是“一部分企业拒不执行”,为28.8%;另外,受访职工还表示 “经济不景气,单位节约成本”、“人员少,工作压力大”等原因,比例均不高(此题多选,相加不等于100%)。

  (四)有74.0%的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前景表示有信心

  问及受访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前景是否有信心”时,表示“非常有信心”的占20.3%,“比较有信心”的占28.5% ,“信心一般”的占25.2%,以上三者比例相加为74.0%,另外,表示“信心较弱”的占3.9%,“没有信心”的占12.9%,“不好说”的占6.3%,“无所谓,不关心”的占2.9%。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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