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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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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

  为增强本市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广州市特制定了广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广州首晒行政执法数据 交警支队去年罚没收入9亿

  近日,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办法》)规定,广州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先后晒出了2016年行政执法数据,广州成为全国首个公开全部行政执法数据的城市。

  根据各单位公布行政执法数据,公众可以了解到各单位法定执法职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记者查询相关单位情况了解到,2016年,广州市交警支队罚没收入为9亿元;广州市公安局奖励见义勇为8次,奖励金额为416万元。

  了解到,2016年9月,广州市法制办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公开办法》。《公开办法》要求,广州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正式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此次“首晒”主体覆盖广州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从市直部门到各区镇街。

  “之前广州市在财政预决算公开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此次全面集中公开政府行政执法数据,可以说是政务公开方面更大的进步。” 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表示。他同时表示,“此次是首次公布,大多是简单的数据。建议下一步相关部门能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的说明解释,同时可通过专家对数据进行解读分析,来进一步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去年罚没收入9亿

  2016年度共计行政处罚4579751宗,罚没金额达90481.97万元。其构成为:本部行政处罚488宗,罚没收入24.75万元;消防支队行政处罚15宗,罚没收入89.5 万元;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总数为4579248宗,罚没收入90367.72万元。

  在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中,罚款为4327286宗,警告为244056宗,暂扣许可证、执照1830宗,吊销许可证、执照3884宗,行政拘留2192宗。

  在行政强制实施情况方面,本部行政强制总数为679宗,消防支队行政强制总数为0宗,交警支队行政强制总数为404879宗。

  市工商局

  经检分局罚没收入占大头

  2016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96510宗,受理96479宗,予以许可96405宗,不予许可74宗。

  行政处罚总数为314宗,罚没收入2142.08万元。其中,经检分局行政处罚总数为167宗(罚款84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83宗),罚没金额1723.74万元。

  市环保局

  行政检查总数为26285次

  2016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26285次,行政处罚66宗,罚没金额359万元;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2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3.03%。

  行政征收总数为2722次,征收总金额3276.08万元。

  市食药监局

  食品监管执法罚没1268万元

  2016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458宗,罚没收入1988.3579万元,其中食品监管执法罚没金额达1268.39万元,药品监管执法罚没金额719.9679万元。行政许可申请7454宗,予以许可6734宗,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市交委

  共实施行政处罚9262宗

  2016年度市交委及直属单位共实施行政处罚9262宗,罚款3390.3030万元,共开展行政检查29902次。其中,市交委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9258宗,罚没金额3369.3030万元。

  2016年度市交委及直属单位共实施行政征收377.3537万宗,征收金额为46252.6468万元,其中主要来源为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去年征收金额共41185.9506万元,占比89%。

  2017年广州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行政执法数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数据,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下列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为行政执法数据的公开主体:

  (一)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

  (三)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的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第五条 公开主体负责统一公开本部门和其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单位的行政执法数据。

  公开主体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单位包括:

  (一)公开主体垂直管理的分支机构;

  (二)公开主体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三)公开主体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

  (四)公开主体依法委托的组织;

  (五)公开主体主管的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以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其行政执法数据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公开。

  第六条 公开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数据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等行政执法数据。

  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统一的公开模板,确定具体的公开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执法数据每年度公开一次。

  第八条 各公开主体应当于3月31日前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和本部门网站正式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前,公开主体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十条 公开主体对其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提请或者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数据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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