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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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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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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鼓励招徕旅游客源,延长游客停留时间,促进海澄文一体化和省会经济圈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分社,通过组织招徕游客在本市住宿、游览、观光及其它旅游消费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凡奖励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不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旅行社提高游客接待量,对旅行社的年度新增接待量额外给予奖励。旅行社奖励资金每年结算1次,首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当年不享受增量奖励。

  第五条 旅行社年招徕游客住宿量达到2000人次(含)以上的,入住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元/人次;入住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5元/人次;入住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0元/人次;入住其他旅游饭店,奖励5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鼓励旅行社招徕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入住本市酒店,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第六条 旅行社向本市A级收费景区或者特定景区输送游客2000人次(含)以上,每游览1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的奖励20元/人次,每游览1个3A级(含)以下收费景区的奖励5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海口一日游,游览本市A级收费景区2个、生态乡村旅游点(含农家乐)1个,年接待量达到5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每再增加一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的,再奖励2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第八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从海口出发,游览琼北旅游圈(包括澄迈、文昌、儋州、三沙、定安、琼海、屯昌、临高)旅游产品,至少包含本市4A旅游景区1个,年接待量达到500人次(含)以上,奖励20元/人次;每再增加海口一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的,再奖励2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岛外团体游客在本市高尔夫球场消费,年接待量达到2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150元/人次。

  第十条 旅行社以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向本市旅游饭店输送客源的实行阶梯奖励。

  年交易量20000-50000间夜的,奖励5元/间夜;年交易量在50001间夜以上的,奖励8元/间夜;一家旅行社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在岛外客源市场开展海口旅游营销推广活动。每场活动参加的旅行商在80家(含)以上、投入经费(含场地租赁费、媒体推广费等)在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场次。

  第十二条 第七条至第十条专项奖励与第五条、第六条分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旅行社申请奖励,需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旅游统计信息,并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提交财务凭证、团队资料、网络交易凭证等资料,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进行审核,对审计奖励金数据进行确认后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5月31日前拨付上年度奖励金。

  凡弄虚作假获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全部奖金,并列入旅游行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旅行社奖励资金,并列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酒店住宿、旅游景区、特定景区、乡村旅游点及其他消费单位名录并同步在本市旅游官方网上公布,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对旅行社的奖励仍按2014年9月1日实施《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海府办〔2014〕180号)的奖励标准执行。

  旅行社设立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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