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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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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转让协议书

  法人代表是依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的转让需要签订协议书,已明确权利的转让。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法人代表转让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法人代表转让协议书范文篇一

  甲方:身份证证号:

  乙方:身份证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鉴于转让前后公司法人代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特签订以下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含整个公司一切股份、设备、装修等)。于年月日一次性付清所有金额。

  一、转让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原法人代表承担(包括债权债务、应收和应付款项对外经济担保、经营纠纷以及工商、税务、银行借贷、合同等一切责任)与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无关。变更后公司所发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担。

  二、原公司的员工、财产、财务等一切问题都由原法人及负责人负责承担,与变更后的新法人无关。

  三、公司变更的法律手续有营业执照法人变更,办理完毕视为变更。

  四、付定金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附:如若甲方违约按公司总价的50%赔偿给乙方,如若乙方违约,乙方所交甲方的定金不退。

  备注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法人代表转让协议书范文篇二

  1.公司名称: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司。工商执照注册资金:伍拾万元人民币,其中:实收资本10万元。现任法人代表:张名和。公司现有固定财产(评估价)折合人民币798,232元。

  2.公司厂地总面积共10亩地,系租赁南哈口村民刘文英的土地,每亩年租金700·10亩=7000元人民币,租赁起始日:自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租赁期限:五年;租金交付方式:按5年期一次性付清租金。根据经营情况,公司如果不继续使用地,可以提前归还南哈口村民刘文英的土地。在经营期间,本块儿土地不得转让和拍卖;地面上的所有附着物(即财物),其所有权归属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司所有。

  3. 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司主营工厂化育苗,原三座温室育苗大棚因管理需要,经股东之间协商,同意由总经理壹人育苗使用,育苗经营中的盈亏、土地年租金、温室维护维修费及场地使用的工具等费用由总经理壹人承担。

  4. 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张名和,因本人年纪已大,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主动让位给年富力强的新入股东【人名】同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5.新加入的合作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前,须投资万元人民币,公司必须另行签订股东制中每人出资金额和财产权的协议书。(注:如有需要办理贷款,原育苗公司三座温室大棚不能在贷款财产抵押之内)。新任法人代表履职后,河北巨鹿县秀叶果蔬育苗有限公司后期如有继续发展,前期(即新任法人代表履职前)的资产归总经理所有,后期新增的一切资产及产生的收益与总经理无关。

  6.履职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向相关部门上报公司每批的育苗数量,按三座大棚原报量执行,及扶贫办补助每株苗的金额承诺,年发出每一批苗的费用按原来正常费用由总经理付交代办人办理.国家对于发长农业扶贫政策,外商投资者自筹资金建厂总金额比例补助款,投资总金额年一次性按银行利息补贴,承包土地租金补助款,贷款贴息等各项补助款,总经理可以享受补贴款总额10%的待遇。

  7. 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的个人私章、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由法定代表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税务发票章、密码器由总经理保管;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提前电话沟通。8. 原法人代表负责办理工商执照法人代表手续的变更,新入股东协助办理。

  原法人代表:新入股东: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二〇____年月日二〇____年月日

  法人代表转让协议书范文篇三

  出让方:(甲方)

  出让方经纪机构:

  受让方:(乙方)

  受让方经纪机构:

  审核机构:产权交易所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

  按照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企业产权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以下产权转让合同。内容如下:

  一、被转让的企业产权、评估情况、转让价格及方式

  转让产权所属企业: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与甲方关系:

  资产总额:

  债务总额:

  净资产:

  二、职工安置

  产权转让企业的在职职工人由安置,离退休职工人由管理。具体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三、产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付清其全部应付款项,详见本合同附件。

  2.其他约定:

  五、产权交割及有关手续的办理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按照转让产权资产清单进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此期间,甲方应保证移交财产的安全完整。交割过程中,双方应互为对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交割工作完成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签署《资产交接清单》。

  3.甲乙双方持签署后的《资产交接清单》和本合同,到审核机构办理《产权转让交割单》。

  4.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担。

  5.其他约定事宜: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审核机构、经纪机构和对方,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中止协议,规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

  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产权购买价款,每迟交一日应按本合同交易资产总额的%交付滞纳金。

  3.若乙方超过规定时间日仍未付清其应付款项,则被视为违约。乙方须将其所取得的财产退还甲方,并承担全部手续的办理费用。乙方已支付款项在扣除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资产总额%的违约金等费用后,由甲方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双方向审核机构和经纪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再退还。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价款之前,不得将受让资产抵押、转让,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交易资产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产权交割工作,如属非不可抗

  力原因所致,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资产总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继续偿付。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合同,应当在经纪机构的主持下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报青岛产权交易所备案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不因此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

  八、合同纠纷的处理

  凡甲乙双方及其经纪机构因本合同发生的履约纠纷,各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时间概念“日”,除指明为工作日外,均为日历日。

  2.本合同使用的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3.本合同中“交易资产总额”以资产评估总值的数额为准。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双方经纪机构主持下按规定协商达成附加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报审核机构备案,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审核机构留存壹份。副本份,分送缔约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及其经纪机构签章并经青岛产权交易所审核后于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出让方(盖章):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出让方经纪机构(盖章):受让方经纪机构(盖章):

  经纪机构出市代表(签章):经纪机构出市代表(签章):

  审核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审核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楼主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向他人转让股权,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则要求其购买楼主持有的股权。

  如其他股东不愿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也无股东以外的人愿意受让楼主的股权,则使用第二种办法。

  方法二: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东反对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楼主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资合的特征,当人合出现破裂,法院会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续的价值(理论上称为“公司僵局”)。楼主持股50%,请求解散公司对证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这时,如果其他股东希望维持公司的存在,则会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反之,公司会被法院判令解散并进行清算,楼主自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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