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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定义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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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年龄性别保险行业同样的重大疾病标准25种重大大病是什么?下面学习啦小编马上就告诉大家吧,欢迎大家来到学习啦学习。

  保监会25种重大疾病介绍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眠;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保监会25种重大疾病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监会25种重大疾病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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