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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全条约内容_美日安全条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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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日安全条约,是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接下来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美日安全条约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美日安全条约内容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前记的武力和作为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

  关于前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拥有效力。

  该密约由外务事务次官等外务省核心官僚管理并交接,曾依照官僚方面的判断告知过桥本龙太郎、小渊惠三等部分首相和外相。

  美日安全条约简介

  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国之安全保障条约(英语: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日语: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简称美日安保条约)是由美国与日本在华盛顿于1960年1月19日签订,此条约宣示两国将会共同维持与发展武力以抵抗武装攻击,同时也将日本领土内一国受到的攻击认定为对另一国的危害,也包括美军驻日的条文。此条约在冷战时期强化了美日关系,也包括了后来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与经济合作的条款。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正式签署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条约规定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日美同盟关系正式形成,此后,美国在战后日本外交中一直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力。1960年1月19日,日美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该条约与《日美安全条约》相比,是两国对等的、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新条约于1970年期满后,以两国不通告废除而自动延长的方式延续。

  美日安全条约美日同盟

  自从2010年9月7日的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以来,美国目前的动机是因为“美日同盟”的核心目标是保卫美国而不是保卫日本,美国不可能仅为了日本的领土争端与中国打一场;再则,中日是在有争议的边缘争端中发生冲突,美国有充分的理由逃避出兵帮助的责任,而且中国的矛头不是指向美国;最重要的是美国根本没有勇气与中国直接发生战争。

  美国干涉

  美国的勇气与胆量可以从朝核危机中得到验证,当朝核宣布“有核”时美国的反应是不知所措,这倒不是怕朝鲜,而是怕与中国发生全面的战争。从侧面表明:如果仅仅是因为中、日领土争端发生冲突,美国就根本不会出兵帮日本打一场与中国的战争。

  美国从心底里希望中、日发生小规模冲突从而让二国保持距离,有利于美国从中获取最高利益。所以不敢公开与中国进入战争状态,这样的话会以中立者的身份出面调停双方,同时进行劝告调解。

  因此可以肯定,一旦中国在钓鱼岛这类边缘争端重击日本,后果非常清楚。日本根本不敢与中国进行直接的对抗,嘶叫着“要搞核武器自卫”,但在中国与美国的双重压力这绝无可能。因为如果“允许日本发展核武器”的危害太甚。首先,有核的日本比中国、俄罗斯的威胁还大,这将对美国的世界霸权地位形成强烈的挑战,也与建立“美日同盟”初衷相背;其次,日本的核武装化必会受到中国的强烈回应,中国要么发动对日本先发制人的核攻击,要么全面进行核扩散报复美国。无论是核攻击,还是核扩散,都是美国所绝对无法承受的。因此无论如何美国不会允许日本发展核弹。

  日本只能请求通过“美日同盟”请求美国出兵支援,但美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是绝不会出兵干预,美国只会出面调停。也就是说结果只有一个:“日本让中国白打了!”

  当日本体会“打了白打”之后,对“美日同盟”完全就是“主仆同盟”的本质有了更加客观的认识:日本只能为美国卖命、而美国根本就没有将日本的利益当回事。也唯有此时,日本才明白跟在美国后面与中国对抗没有好下场!在“美日同盟”充当反华急先锋也更是自寻死路!其后日本在“美日同盟”的作为将趋向消极,从而使“美日同盟”干涉地区事物的能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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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全条约内容_美日安全条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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