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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系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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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教育是近年来法学研究中较为热门的话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教育面临着改革的趋势。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法律系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系毕业论文篇一:《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思考》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有些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已经开始为法律要求。道德法律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道德法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都将转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二者的合理发展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3

  [2]徐桂兰.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与文明,2012

  [3]程明.试论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高建新.和谐社会下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1

  法律系毕业论文篇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研究》

  摘要:“基础”课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实践教学是其非常重要的环节。研究性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模式由研究课题的提出、组织学生实施、学生具体实践、共同交流总结等环节构成。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

  关键词:实践教学;研究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意义

  2015年7月27日,中宣部、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计划》强调,要“努力强化实践教学,建设与课堂教学相互促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第二课堂教学体系”,“注重总结实践教学成果,把优秀调研报告等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材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简称“基础”课)一般在大学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开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导论篇”。这门课程的最大特点是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紧密相连,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息息相关,所以尤其应重视实践教学。就课程性质而言,“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和重要环节,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习这门课程要求大学生必须做到知行结合,对各种规范要求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因此,“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不应该只是对理论教学的说明和补充,更不能纯粹为了完成这一教学环节而流于形式,而应该实行更具挑战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是指在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期间,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力求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进而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实例考查、问题探讨、社会调研等方式,对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问题进行自主探索和研究,使学生在实践当中受到更直接更深刻的教育。这是一种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并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促进知行统一的实践教学活动。总而言之,“基础”课的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仅是一个教学环节或一种教学手段,而且更是一种教学理念和必须具有的重要教学内容,对实现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标

  目前,在各高校具体实施方案中,“基础”课实践教学一般由课内、校内和校外的活动组成。就其具体教学形式来说,大多会采用课内的讨论、辩论、演讲以及观看视频等,课外的参观考察、访谈、社会调查、参加志愿者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是对传统的以课堂、教材、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改革,有助于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教学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实践教学的目标不够清晰或目标层次偏低;只把实践教学当作点缀或任务在做,使得实践内容脱离教学目标或缺乏对实践内容的深度思考和挖掘等[1]。就其本质而言,实践教学的实质就是实践,也就是重在参与、体验、行动。但不能止于这个层次,而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或升华。因此,“基础”课实施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目的应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主动思考、勇于探索、努力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力求让学生在考察实践、调查研究、独立锻炼与相互合作的过程中亲身体会书本的理论,以更好地了解自身、认识社会,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它以培养学生针对特定问题亲身实践探索并试图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一教学模式,要求大学生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锻炼与收获:一是要学会用研究的方法主动思考并积极参与和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问题研究;二是要在研究过程中积极动脑、动手,亲身实践,主动设计、参与、搜集、分析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尝试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三是要联系所研究的问题,对比、反思自身的观念、态度及行为,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2]。

  3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

  “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要实现上述目标,真正成为与理论授课相互促进的“第二课堂”,最重要的是要把组织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3.1组织实施的主体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是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对于整个教研室来说,在理论课程正式开始以前,就应组织全体授课教师集体讨论,详细制定并修改完善研究性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案;承担教学任务的各位教师则负责具体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教研室所制定的方案逐步实行。

  3.2实践课题的提出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应提前组织教师集体讨论,根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分门别类地归纳、编写相关实践课题供学生选择。为更好地实现本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也可以让大学生亲自参与这一过程。如在某些教学单元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命题范围,然后引导学生去发现并提出问题,设计出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教学效果会更显著。总体而言,所设计的研究课题要从解决当代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出发,是大学生感兴趣又迫切需要进一步了解、思考、研究的,并且是本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和关注的主要方面,要做到有的放矢。以湖南大学为例,关于适应大学生活的问题,我们设计了“大学新生不适应新人际环境的典型案例分析”“关于大学生作息时间的调查与分析”“大学生逃课现象的调查与分析”等课题;在理想这个主题方面,则设计了“名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理想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理想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相结合的个案分析”等;在爱国主义方面,“我的爱国情、爱国心、爱国行”“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对青年大学生的影响调查研究”“大学生国家民族意识的调查研究”等都是不错的选题。此外,“大学闲暇生活调查”“校园法治面面观”“大学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调查”“校园网络文明调查”“大学生诚信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大学生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调查”“长沙城市主要交通道路人、车违章统计调研分析”“两地书?母(父)子(女)情”“何为低碳生活”“大学生网络交友状况调查”“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大学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剖析”“大学生消费现状的调查”等实践教学活动的设计也都很有特色。

  3.3组织学生实施教师组织学生对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应尽量避免单个学生独立进行,而是要大力倡导和推广小组形式。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通常是由学生自由组合形成研究小组,小组成员以4~5人为宜。在分组时须特别注意,一个小组的所有成员应是同一个专业班的同学,这就需要教师在学生自由组合的同时要及时宏观调控,以避免后期出现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在装订、存档以及成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体的研究选题应由小组民主讨论确定,组长也须经民主推选产生。课题实践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内部应有明确分工和合作要求,每一项具体任务都应明确落实到个人。如谁负责资料收集、谁负责问卷或访谈主题的设计、谁负责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谁负责打印排版最终稿件等等。以小组形式开展研究性实践教学,不仅能使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也能使他们的研究能力、实践水平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得以提升。

  3.4学生具体实践各课题研究组成员在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后,拟定详尽合理的研究计划,选择确定恰当的方法,积极开展社会实践与课题研究。比如,有的研究小组走出象牙塔,深入社区或农村,面对面采访社区居民、村民或郊区新市民,亲身感受民情民风;有的研究小组穿梭于学校教学楼、食堂和宿舍之间开展问卷调查或深入网吧暗访,了解大学生如何利用网络;有的小组直接在校园论坛或社交网络上进行调查,收集数据资料;有的则走进福利院、养老院,为孤儿和老人们带去欢乐与慰藉的同时,思考着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为这些群体服务;有的走上街头,观察记录公共生活中人们的公德意识与不文明行为;有的召开班级讨论会,交流各自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会与思考;有的参观监狱、旁听法院庭审,感悟领会我国的法治精神……各课题组努力调动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大家的智慧和能力,为完成实践研究课题坚持不懈地努力行动。

  3.5共同交流总结“基础”课理论授课结束之前,教师可利用课堂时间或另外安排课余时间,让各课题组汇报交流研究成果和实践体会。在集中汇报之前,各课题组应对实践过程进行集体讨论,认真总结,利用相关软件对问卷数据和其它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高质量地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湖南大学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除要求学生提供调研报告作实践教学的成果外,还要求各小组的每位成员都要撰写和提交心得体会等。汇报时各课题组除了制作PPT讲解调研报告外,还可以制作电子相册或者微电影等,把实践过程中所拍摄的图片、视频、录音以及问卷调查结果等都通过多媒体设备生动形象地向大家展示出来。最后,由教师作总结与点评,指出各课题组的成绩与不足,并提出各组以后可更一进提高与完善的建议。

  4研究性实践教学的评价

  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最后评价应注意全方位、综合性并贯穿全过程。既要综合考核大学生们对待研究性实践活动的态度和参与热情,又要考察他们能否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中去,并在问题提出和解决过程中主动获得新的体会和感悟。不但要评价学生们最后研究成果的质量,还要关注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的投入与表现,尤其是检查与评价学生在开展分工合作、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所获得的体验和感悟。评价者可以是研究性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即教师,也可以是学生个人或课题研究小组等。在评价方式上则可多样化,如对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质量的评价与对研究小组的最后汇报、成果展示的综合表现评价要相联系;对整个研究小组的综合评价与对各个成员的独立考核要相结合;既要有定量考核,又要有定性评价;既要让学生集体互评,又要有教师综合考核等等。以湖南大学为例,对于“基础”课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二是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实践过程方面的分数是评价学生对于研究性实践活动的参与态度和是否全身心投入、团队分工协作情况以及最后是否全部提交了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之外的所有其它材料(如实践计划、小组总结、个人心得等)。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方面的分数则是对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本身质量的评价。既包括对论文或报告这一最终成果的形式方面(如字体、字号、页面设置等格式)的考核,也包括内容方面(如课题论证的逻辑性、严谨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价。具体操作上,教师先对各研究小组的这两方面进行评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成员的具体表现以及在团队中的贡献来确定其成绩。

  最后,教师还可将学生在研究性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纳入课程考核内容,以此可以很好地弥补“基础”课考核单一的不足。跟以往单纯的卷面考试不同,此类考核更能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各项能力。无论是实践研究的选题、调研,还是研究论文、调查报告的写作、提交,自始至终,整个过程都能很好地锻炼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如资料收集和查阅的能力、社会实践和调查访谈的水平、人际交往和组织协调的能力、调研报告撰写的水平等,收获是很大的。此外,以小组形式进行研究性实践,对于提高和加强大学生的民主思想、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不无裨益。而且,这一实践研究过程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学习、自我反省、自我德育的过程,从而更好地实现了“基础”课的总体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建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整体改革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2):82-84.

  [2]贺俊燕.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的探索———以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0(5):143-145.

  法律系毕业论文篇三:《高职法律教学模式改革与目标定位》

  一、 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现状分析

  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进行了专科教育改革,随即高职教育改革蜂拥而至。高职教育中的法律教学模式是重要学科之一。而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现状却并不乐观。

  第一,高职法律教学是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模式,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而我国现在的高职法律教学模式还停留在对理论知识的灌输,并没有把实践性教育放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学生在接受学科教育之后,仍然无法领悟到高职教育的特点,掌握不住高职教育的精髓,无法适应法律界的需求。

  第二,高职法律教学强调的是一种互动的教学模式,老师和学生交流推进课堂的进行。而现在我国的高职教学模式仍然停留在老师讲课,学生听课这一阶段,老师只是为了完成教学数量,并没有从培养优秀人才方面出发进行授课,而学生更是体会不到课程的重要性,下课时也不会向老师咨询不懂的地方,这种教学模式是一种死板、单一的教学模式。

  第三,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考核制度应该具有创新性。强调对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分析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察。而我国现阶段的教学模式仅仅停留在对学生进行理论考试的这样一种现状,无法形成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优势。高职的教育模式优势相对于本科等等的教育模式更是体现不出来。

  二、 高职法律教学模式改革必要性分析

  面对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一系列现状,尤其在法治社会发展、法律职业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高职法律教育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人的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而法律作为一种约束规则是理性认识的产物。法律学者王茂庆对理性认识进行过概括。他认为,法律理性包括法律的理性、法律人的理性和法律教育的理性。其中法律的理性是法律自身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则的理性,包括价值理性、形式理性和程序理性;法律人的理性主要指的是法律从业者在具体法律实践中展现出来的智慧和能力,包括实践理性、职业理性和人为理性;法律教育理性即法学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等的理性化。这三者是相统一的,法律理性的实现是以人的理性为前提基础的,人的理性的形成却受之于法律教育的理性的影响。法律教育的理性也会对法律理性形成间接的影响。法律理性、法律人的理性、法律教育的理性的多元化决定了高职法律教育模式也应当是多元化的。

  第二,高职法律教育模式具有与本科等其他教育模式不同的教学特点,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中规定高职法律教育分为实务、执行、司法技术三种教育模式。其中,法律实务类又包括法律文书、法律事务等等方面,相同,法律执行、法律司法技术也分为不同的方面。高职法律教育内容的多元化决定了依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实行不同的教育模式。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创新作用的不断凸显,在这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更加需要创新型人才的加入,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职法律教育模式不断多元化,只有高职教育模式多元化才会培养出多元优质的学生。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达,法律教育的内容不断优化,与国外不断交流,这使得法律教育内容更加丰富,不仅如此,法律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的联系也更为紧密,比如逻辑学、经济学、哲学等等,学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多元化的交流、发展模式使得原来的高职教育模式弊端不断显露出来,这就相应的要求高职法律教育模式的多元化。

  三、 高职法律教学模式改革探讨

  (一)高职法律教学多元化模式

  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决定了教学模式也要多元化,高职法律教育模式是要培养实践性应用型人才,那么高职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必然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并且更加注重实践。高职法律教育应该在考察创新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实践课程,比如刑事侦查实验课程、案例教育课程、司法鉴定技术课程等等。并且优化跟进法律理论,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第一,高职法律教育之案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并组织学生讨论,使之由此掌握法律知识、技能和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具有强大的趣味性,因而能够吸引更多的学生投身于法律学习中,案例教学能够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提升学生的反应速度。为了使案例教学更加具有实效性,需要从以下几点深入改革。一是老师必须在搜集典型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来说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规则。高职教育一般是三年制,在学生修完理论课程时,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性的实习,使理论知识加以运用和操作。二是课程的设置要遵循学生的学习规律和接受能力,要由简单到复杂,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可以将课程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两种课程交叉进行。案例教学模式能够使学生在案例中学到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并且在实习训练中可以真实的加以体会,这样可以起到学生理解加深,课程效率加强的效果,最终培养实践性、应用型人才。

  第二,高职法律教学模式之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所谓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就是一种由老师指导,学生为主体,以任务驱动为导向的教学模式。老师会将课程根据一定的进程分成不同的教学模块,围绕岗位要求,设计相适应的工作任务,将具体操作步骤进行细化,通过对任务的解决,让学生了解实施细则,从而加深学生对课程的深入理解,符合岗位要求。这种驱动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提出任务,学生根据提出的任务进行讨论总结解决方案,上课时学生展示方案,学生讨论,老师点评。等等。这样的教学模式打破了上课教师向学生灌输的模式,这种新的课程教学模式,使学生更加深入了解课程内容,提高了学生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高职法律教学模式之抛锚式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是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一种具有特点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给学生们设置一种场景,学生们会在场景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在解决问题方面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的核心就是在一定的案情情境中让学生自己发现问题,通过讨论和交流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四,高职法律教学模式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我们现在的教学过程中开始更多的利用这种模式进行教学了,这种模式更使得学生具有兴趣,使学生有一种存在感和身份感,从而有利于教学的进行。这种教学模式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作为演绎的主体,老师提出一个典型的案例,学生按照庭审现场推进课程进行,这种亲身经历会使学生更加体会实体法更重要的是程序法的存在,每个角色都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身份程序,学生们的身临其境更加深了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就是这样一种产生积极作用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不仅让学生亲身经历庭审过程,更提高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实际操作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在不同的学校的教学课程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是值得提倡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需要教师选择更加典型的案例作为题材,做好人员的布置和调整,让学生掌握诉讼的流程,学生在进行庭审时。教师要认真观摩,记录学生们的思维方式和学习不足,对学生进行讲解庭审中出现的问题等等。

  (二)高职法律教学课程多元化探讨

  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的多样化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教学课程的设置也其中不容小觑的作用,因而,也应该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课程进行多样化的设置,不要仅停留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这些科目上,可以增加相关课程,比如案例分析课程、刑事侦查实验课程、法庭模拟课程,以及相关专业科目的课程,比如金融、管理类课程等等。多样化的教学内容才会激发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因而这都是互相进步的。

  四、高职法律教学模式目标定位研究

  高职法律教育是一种培养职业型人才的教育基地,应该以就业为导向,来对教育模式进行改革。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高职教育教学模式进行目标定位研究。

  (一)理论教学目标定位

  第一,教育部对法学课程都有规定,规定开设14门核心课程,但是高职教育是为了培养应用型人才,因而高职教育应该有他相应的特点。要把理论课程的数量减少,为应用型课程提供更多的机会,理论课程的设置要简单明了,压缩课时量但是内容质量要有保障。

  第二,理论课程的设置必须为培养实用型人才服务,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导向设置课程以及课程内容,高职法律教育就是时刻要突出教学的实用价值。在三年的高职法律教育中,要想培养出一个实践性人才还是比较困难的,因而对于一些没有太多实用价值的课程可以不开,比如说外国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等等。基于高职的法律人才不能考取法律资格证书这一短板来说,更应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操作技巧,在就业时可以找到更好地就业方向。所以说,高职法律教学会有别于中专与本科的教学,内容会根据自身的一些特点进行设置。

  (二)技能培养目标定位

  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一直是技能上高于本科,那么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当然要基于技能培养,由于学校开设课程的设置,使得学生只是懂得理论而没有很好的操作技能,再就业时往往表现为,各种技能的欠缺,比如,文书写作、现场调解等等。所以,高职法律教育模式要基于增强学生们的在就业过程中、在庭审过程中所需要的技能进行培养,比如培养学生的整理卷宗、文书写作、辩论调解等能力。

  (三)就业目标定位

  高职法律教育就是一种以培养职业型学生为导向的,正因为高职教育具有这方面的特点,所以高职教育模式必须以将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进行改革。高职法律教育的学生多以法律顾问、法律教师等形式就业,那么高职法律教学模式就要多设置一些能提高学生此方面素质的课程,这就是高职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的方向。高职法律教育应该以学生的就业方向来设置课程,改革教育模式,形成教学特点,对学生进行指导、培训,对教师进行培训,对教学内容进行改进。

  总之,基于高职法律教育院校对于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对教学模式进行多元的建设,对课程进行多元化设置以及对教师进行多元化培养,都有利于教学模式的改革,最终实现培养职业型、实践型、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无论是社会的需要还是个人的培养,高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都是很有必要的,我国高职院校应该看到高职法律教育的现状,对模式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找准高职法律教育模式的人才培养目标,对高职法律教育模式进行针对化的改革创新。最终实现现代化人才的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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