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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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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论文

  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它兴起于美国芝加哥学派,是一门新兴学科。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经济学论文的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经济学论文篇1

  浅析拆迁中的法律经济学问题

  【摘要】目前,越来越多的由拆迁引起的社会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这些事件起因很多是因为被拆迁户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同时缺乏表达渠道。拆迁的合法合理性也受到了人们的怀疑,拆迁的目的应当如何,通过怎样的规划才能达到该目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法律经济学中提高社会整体福利的构想,本文旨在通过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订立拆迁的价值目标,分析拆迁中各方利益如何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下中体现。最终给出解决思路,以使拆迁的最终社会价值目标能够实现,从而使社会整体福利有所提升。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拆迁;社会整体福利 征地拆迁是出于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但是拆迁的过程和结果却也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地损害了被拆迁户的利益。那么,是应该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被拆迁户的利益还是应该为了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而停止城市开发和公共建设呢?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帕累托效益,是否可以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益来更好的实现利益平衡,本文将论述在拆迁中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益。

  一、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相关概念

  所谓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Kaldor-Hicks criterion)是在基于卡尔多和希克斯等人在其最初文献阐述后经过随后的讨论而逐渐形成的。卡尔多在其的《经济学的福利命题与效用的个人间的比较》(1939年9月)中提到,一种对有些人有利有些人有损的政策,是否改善了社会的福利,在于“纵使所有遭受这种政策损害的人都充分得到补偿,社会上其他人的境况依然要比以前好”。而希克斯随后在其《福利经济学的基础》(1939年12月)中继续加以说明“如果A的境况由于这种变革而变得这么好,因而他能够补偿B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这种改组就是一种毫不含糊的改进”。与帕累托标准相比,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适度条件更宽,它更多的是以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为标准。

  目前的我国合法的拆迁形式可以分为行政拆迁和商业拆迁。本文讨论的基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研究下的拆迁是行政拆迁中的一部分,即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对一些地区进行拆迁,损害该地区原住居民权益的拆迁。

  政府进行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社会整体公共利益,但其拆迁行为同时也大大损害了原住居民的利益,政府在拆迁时是否认真评估过拆迁对于整个公共利益的影响是正数还是负数,是提高了社会整体利益还是降低了整体利益。我们应该如何判定拆迁所带来的收益是否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要求,是研究目前社会中拆迁是否合理的关键。

  二、拆迁中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分析

  (一)拆迁的目的价值分析

  在城市的建设中,土地资源的紧缺性日益彰显,而城市本身基础的薄弱就意味着很多城市面临着大量的城市道理桥梁的建设任务。这两方面的矛盾如果要解决的话只能在土地上面寻求协调的办法,因为在目前的环境形势下,没有哪个城市愿意轻易放弃城市的建设步伐,于是大量的拆迁就出现了,而且这些拆迁都是打着建设城市发展城市的旗号。也就是说,这些拆迁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城市建设,而城市整体水平的提升是可以惠及城市中的所有居民的,因而我们可以将这类的拆迁看做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拆迁”的目的不仅仅是“拆”,真正的目的则是拆除后的新建,“建”才是拆迁的价值目标。

  (二)拆迁中各方利益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分析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改进产生的收益大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害,那么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改进带来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达到其价值目标。也就是说拆迁完成后所带来的社会利益是否较拆迁之前所有提高,还是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所降低。笔者认为,只要拆迁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没有显著的提高,那拆迁工程就是失败的,因为即使和之前持平或有微小的提高也不能算成功,因为其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一个完整的拆迁工程结束后,会造成几个方面利益的变化。假设拆迁后的再建设规划是没有重大瑕疵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将拆迁后的再建设看做是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提升。另一方面就是被拆迁户的利益变化,因为被拆迁户的利益也是当然包括在社会整体福利中的,被拆迁户的原有住处被拆除,其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在进行迁移后是否能弥补其受到的损害是决定其利益提升与否的关键,也是判断社会整体福利是否受损的依据。

  首先应该确定拆除之后的再建设是否能够带来社会整体福利的显著提高。正如上文所提到,如果工程没有使社会整体福利出现显著提高,那么就是一种极大的资源浪费,对于被拆迁户也是一种无谓的牺牲。北京奥运会的场馆建设和一些交通改善工程需要进行一些征地拆迁,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样的拆迁工程在对这个城市的社会整体福利是有好处的,因为一方面使得奥运会这一国际盛会能顺利举行,是对整个城市实力和形象都有长远意义的,另一方面这些场馆和交通设施都可以长期利用,对于改善和推进城市的交通及综合发展都是可以长期体现的。因此,类似这样的拆迁工程就在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这一方面符合了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要求,才能接下来考虑如何保障被拆迁户利益的因素。如果一个拆迁连是否能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都无法保证或确定的话,那么无论怎样保障被拆迁户利益都是浪费的。比如一些城市的工程,在进行了大量的拆迁工作后再建设起来的工程却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或沦为摆设,甚至有些还成为了烂尾工程。这样的拆迁工程就根本无法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而只是一种缺乏权利制约下的劳民伤财。

  其次,要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要保证被拆迁户的利益不能受到太大的损害,以至于抵消了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的一部分,从而不能达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现实中一些拆迁纠纷矛盾造成了很多被拆迁户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保障和补偿,结果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为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所造成的社会整体福利降低不仅仅是经济数据上的降低,比如被迁入的地区房价不及原住地区、给予的补偿款不及原来房屋的价值等,还在于其造成的社会矛盾和被拆迁户的不满情绪。这种矛盾的积累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其爆发的时候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比如被拆迁户集体上访、示威、游行、堵塞交通道路、阻碍工程进行,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户抗议强拆而伤人、自伤等刑事案件。政府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又不得不动用大量的社会管理资源,造成了社会资源再次的浪费。这样就大大抵消了拆迁后再建设所带来的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甚至会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降低。因此,拆迁中要考虑两方面的利益比较和平衡,要使拆迁后的社会整体利益有明显的提升,才能去牺牲一小部分的利益以达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三、拆迁中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改进办法

  (一)提高被拆迁户的物质与非物质补偿

  一方面是要给予被拆迁户住房的补偿,这是最基本的。因为拆迁本身就是损害了被拆迁户住房的权利,因此要在住房的补偿上首先做好。如果迁入地的交通环境等与之前被拆迁地相当则是最优的选择,如果在地点交通环境等因素上实在无法做到和之前迁出地的水平相当,那拆迁方就要考虑在住房面积上给予增大或其他金钱补偿措施。除此之外,还可以在拆迁地加强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建设,以提高迁入地的生活水平,提升迁入地的福利利益。

  (二)将被拆迁户迁回原拆迁地

  这是最理想的一种方法,就是将被拆迁户在安置期间给予生活上的保障,在对拆迁地改造完成后将这些拆迁户搬回,但是当迁回后,除了所居住的房屋和原来不一致外,这部分拆迁户就能和其他市民一样享受拆迁改造带来的福利。这样就使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中牺牲的部分利益尽可能地小而同时又加大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是一种现实中最优的选择方式。当然,由于现实操作中的种种原因,这种方案的实际采用较少,困难较大。

  (三)政府应该谨慎评估需要进行拆迁的新建项目

  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和政策的决策者,在进行一些重大项目决策时应该科学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要从全局出发和以长远的眼光来规划发展城市建设蓝图。减少一些对于社会整体利益没有显著提高的项目和一些会对拆迁地区原住户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另外就是在拆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以免引起更为复杂的社会民生问题和一些“后遗症”。

  综上所述,在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中既然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一些拆迁工程,那么我们就要尽量在拆迁中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为目的,同时注意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以免因为这部分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适当的保护而影响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从而不能达到建设城市的目的,最终本末倒置,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参考文献:

  [1]高建伟,李海伟.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9(5).

  [2]贾继鹏,刘卫斌.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中的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分析[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9(4).

  法律经济学论文篇2

  浅谈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

  摘 要: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它兴起于美国芝加哥学派,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发展相当迅疾,要准确把握这门学科,必须首先要理解和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即主要包括实证经济分析、规范经济分析、公共选择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个案研究与案例分析;最后,文章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作了评析。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述评

  一、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概述

  我们首先要探求法律经济学的内涵,以便更好地把握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方向。如果从研究方法上来定义,可以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方法和理论全面分析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和法学整合的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分析的核心在于引进微观经济学中理论、观点来探索法律背后的逻辑。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所作出的决策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以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与社会控制总成本最小化。

  二、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一)实证经济分析

  实证经济分析,是将经济分析看作是一种工具,一种预测未来行为预期的工具,因为法律经济学是后果主义的,将一项法律事件或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效果予以预先考虑,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此来促使人们选择和预测他人的行为来指引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实证经济分析的理论关键在于其强大的预测能力,被用以进行定性预测,并用这些预测的经验来着重分析某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后果,检验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是否符合立法者的预期立法目的。

  那么,实证经济分析的理论分析工具又有哪些呢?主要以定量分析、个案研究为主要的分析工具。即检视某项立法制度的预测能力、有效性的事实证据或经验证据的取得,它们都依赖于定量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理论工具的运用。

  当然,实证经济分析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这种理论模型如今只在侵权法领域、契约、犯罪学领域等法律关系领域适用,但不能否定所做出一定的贡献。另一方面,实证分析模型不能涵盖所有的变量,因此就有可能导致根据该理论模型得出的结论不可靠,为法律人士所怀疑,不具有真实性。甚至有可能会产生依据理论模型得到的结果与立法预期的实施效果截然不同,大相径庭。尽管如此,也不能否认该研究方法在预测行为变动方面的能力和分析判断某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优越性在于能有较高的评估立法所要达到预期效果的成功率。

  (二)规范经济分析

  与实证经济分析注重实践效果的目的不同,规范经济分析的目的在于为某项法律制度提出改革建议,为立法改革寻求理论支撑。其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有激励分析和最优化分析,前者是考虑一项即将颁行的法律制度对各方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有激励、有何种激励来遵守该法律;后者是指,比如,罪犯在实施犯罪时,要考虑犯罪所花费的成本、所得到的收益、被抓获的概率以及惩罚的刑期等因素,并追求犯罪收益的最大化。

  规范经济分析与实证经济分析并非完全割裂开来,二者的划分是一种理论上的相对的区别,实证经济分析是规范经济分析的前提,并服务于规范经济分析。规范经济分析需要实证经济分析提供实施效果来支持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公共选择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由布坎南、托里森合创的、一种将经济学理论运用于政治科学中,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等法律部门,以此来分析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经济理论。它的理论逻辑分析起点是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布坎南指出,“私人偏好的满足是集体活动存在的首要目标。”①个人在制度环境中被视为理性效用最大化的发现者,是决策的基本单位和集体行为决策的最终掌控者。这一理论分析工具的首要假定是理性的、寻求自身效用最优化的经济人假设,并通过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为进行实证研究。

  在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政府是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是“市场失灵”的调控者。但滥用行政决策权会导致“政府失灵”,即效率低下的决策会使社会资源遭受浪费,与政府是公共利益代表的梦想设定大相径庭。因为政府官员不是超凡脱俗的圣人,他们同样会犯错误,他们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比如自身职务的升迁等。

  因此,只有事实上压倒性的证明市场解决手段等其他办法明显比政府干预手段成本更高时,才会选择公共理论分析工具。

  (四)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主要依据成本和收益来制度的取舍,此方法是将微观经济学理论中运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制度变迁理论,正是依靠成本收益分析法,新制度经济学才实现了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理论的整合,使经济学分析的体系框架纳入了制度分析。

  法律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为某一法律的成本、收益进行定性、定量和比较提供了系统分析框架,从而在不同的法律决策方案中进行选择提供了一种实用的客观标准:取决于哪种法律方案的净收益高。并为法律决策带来了定量分析工具。

  不可否认地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在适用范围上,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无法解决非市场经济行为的预期评估和非货币成本与收益问题。

  最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不仅仅应当关注成本和收益的最终结果,还应当关注成本和收益的构成情况。

  (五)博弈理论分析

  博弈理论或称对策论,是微观经济学中主要解决决策在极为关键时的境况。通常情况是:存在着一些决策者,且每一个人的最优化选择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②其中博弈论有三个基本要素:决策者、决策者的策略、决策者的每一种策略的支付。

  著名的“囚徒困境”③是博弈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理论分析模具。这一模型分析的前提假设是在多次博弈中,博弈双方的合作大于不合作。合作将产生帕累托最优,不合作将产生纳什均衡,但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而合作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博弈双方的交流不存在障碍,且博弈的次数在理论上是趋于无限。假设博弈次数是有限的,那么每位博弈者在每次博弈中的最优选择是不合作;相反,在无限次博弈中,最优的策略是“一报还一报”。④   博弈论在法律中主要运用于法学理论部分,并成为法律经济学中的主流分析范式。一方面,在博弈论的视野里,法律通常被看作通过权利的激励机制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因为博弈理论也遵循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寻求所有可能方案中的最优策略,以便最小化所支出的社会成本,获得符合法律规则的最佳结果。在这一点上,是与法律经济学分析的目的是不谋而合的。但不同的是,博弈论所坚持的个人理性最大化的假设,是将其他参与者的决策考虑在内的最大化假设,这说明了决策者之间的相互牵制是人们选择不利制度并长期存在的关键因素。

  另一方面,博弈理论分析更清晰的阐释了法律经济分析所寻求的目标,即设计出一种理想的行为模式。除此,博弈论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没有外部性、信息完全和竞争充分的假设,并且二者的分析方法也不同,前者具有比新古典经济学更强大的解释力和预测力。⑤

  总之,博弈理论分析将法律制度下的人们之间的涉他行为归结为对策行为比新古典经济学中的行为假设将更为精确。这一理论分析工具广泛适用于法律的诸多领域,比如反垄断法、群体间的隐私、公司法、环境侵权以及诉讼和解等等,因为法律中存在着许多处理策略性行为的。

  (六)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在新制度经济学⑥中普遍适用,其目的在于证实经济原理,或者阐释一定的经济学理论。案例研究得出的结论在司法案件中,可以成为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法官进行司法审判的依据。在法律经济分析的案例研究中,主要分析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法律实践的分析,特别是在司法裁判方面;其二是对一些地区的习俗、习惯等不成文法规则的分析。前者分析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法律规则适用的特征,从而总结出对法律实践具有普遍性的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发布指导性案例,目的在于统一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正义,其背后也隐藏了法律经济学的影子。后者分析的意义在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成文法可能会“水土不服”,与民间习惯法产生冲突,甚至被“搁浅”。所以有必要对特定地区的风土文化进行实证分析,以使国家成文法与民间法在中国土地上更好的兼容。

  三、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批判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时间虽短,在学术领域内却产生令世人惊讶的丰富成果,展现了其强大的解释力和生命力。不可否认,每门新兴学科在不同方面都会受到大量的反面意见或者批评,这些意见对于改进法律经济学的缺陷有巨大帮助,下面主要谈谈在学术界的三种主要批评意见:

  首先,深受传统注释法学影响的一些学者较为强烈地抵制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法律规则,他们认为,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忽视了传统法学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人权等抽象价值理念。还认为,其研究方法只注重效率等价值,抛弃了情感等伦理观念。对此我想论证的是,法律经济学并非有意不考虑这些价值,而是因为正义、公正等这类的词没有统一的内涵界定,它们往往迎合世人的思维懒惰,掩盖因果关系;而且追求公平不能忽视成本,也就是说,正义有价,因为站在决策者的层面上,任何东西都是有价的,包括生命。⑦

  其次,从哲学上讲,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注重行为后果的,通常被认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这是和直觉主义的观点相违背的。后者通常用道德哲学作为攻击法经济学的利器,因为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往往会偏离人们道德直觉的认知,这也是至今为止,法经济学不为一些学者所接受的因素。

  最后,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一种批评意见是由于这种研究方法在实证运用中的失败,认为它并没有解释法律制度中的每一项重要的规则、原则、制度和结果。⑧但这种缺陷不能推翻法律的经济理论成为更加强力和实用的实证理论,除非其没有任何希望。(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注解:

  ① 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James M・ Buchanan & Grodon Tullock):《同意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第5页,1962年。

  ② 参照[美]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第六版),史晋川 董雪兵等译,史晋川审校。格致出版社,第31页。

  ③ “囚徒困境”的例子是指,两个嫌疑犯A和B合谋犯罪,逮捕后被分别关在两个房间,无法交流。如果两人都抵赖罪行,则只会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如果两人都坦白,则都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个抵赖罪行,则分别判处6个月和7年有期徒刑。所以嫌疑犯A和B都有两个策略:坦白和抵赖。

  ④ 即如果另一个决策者在上一轮博弈中选择合作,那么你在这一轮也合作;如果他在上一轮选择不合作或者背叛,那么你在一轮也选择背叛。

  ⑤ 参照: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6页。

  ⑥ 正是新制度经济学将法律正式引入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并引发了法律经济学的产生,这一点上与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谋而合。

  ⑦ 例如,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往往会获得一笔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会有差异,但也说明了安全、风险都是有价格的。

  ⑧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中文第2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第34页。

  法律经济学论文篇3

  试谈法律经济学理论困境和挑战

  摘要: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由独特的经济学视角进行法律的解读,成为跨经济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流派。尽管法律经济学已经得到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的普遍认可,其在方法论、社会财富最大化、道德质疑等层面仍然面临着亟待解决的理论困境,以及不同新兴流派的不断挑战。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理论困境;新兴流派

  一、法律经济学的产生背景

  20世纪30年代初,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传统的法律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严峻考验,人们开始探寻新的法律模式。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发展导致人们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逻辑推理方式,开始将法律同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结合起来,尝试采用新的法律方法对新出现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法律经济学理念的首次提出,一般认为源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在此文中,科斯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1973年,波斯纳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问世,为法律经济学划定了自己的领地,也奠定了波斯纳本人的学术地位。自此以后,法律经济学逐渐成为广受关注的重要法学流派。

  二、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困境

  (一)方法论问题

  法律经济学主要采用个人主义,强调社会的变迁来源于个人的行为,而整体主义则着重强调整体优于部分,社会整体大于个人的简单叠加,整体主义往往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自主的个人如何脱离现实制度来解释制度本身的演进和变迁是个人主义所无法解决的,因此这种个人主义往往被方法论整体主义所质疑。由方法论个人主义所导致的方法论主观主义强调个人的价值判断和理解能力,而这种价值判断和理解能力是因人而异的。尽管波斯纳对功利主义的评价是度量困难,但对于法律经济学来说,同样没有很好地解决度量问题,正如效率的评价标准仍然是困扰法律经济学的一大难题。虽然波斯纳尝试将效率的评价标准诉诸于金钱,从而引申出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经济学中的主观主义的方法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二)社会财富最大化问题

  波斯纳极为推崇社会财富最大化,但是,各种幸福都可以通过财富获取吗?会不会有一种可能性是,我们必须放弃部分或全部财富才能获得某种更大的幸福呢?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我们是不是应该综合考虑所有的幸福来源,而不是单单追求财富的最大化这一种途径。因此,对于社会财富最大化这个标准,法律经济学是否应该划定范围、或提供标准以供适用者来判定哪些案件适用财富最大化标准以及哪些案件不适用此标准。尽管波斯纳承认财富之外的幸福来源以及其与追求财富最大化可能产生的冲突,但他并没有提供标准来供我们判断何种情况属于此情形,也没有提出解决之道。正如台湾学者熊秉元教授所说:“波斯纳自己也认为‘财富极大化’是一种退而求其次、不得已的做法。既然是以‘财富极大化’来逼近‘效用极大化’,也就是借着‘财富’来间接反映‘效用’或‘福祉’;那么,在财富和效用这两者彼此不抵触的时候,运用这个原则当然不成问题。可是,如果‘财富’和‘效用’发生冲突的时候,还能坚持以‘财富极大化’为目标吗?”

  (三)道德缺陷

  法律经济学将“效率”视为至高无上的标准,强调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从而对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以及对其社会价值作出评价。采用以“个人理性”及相应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为其方法论基础,以“效率”为标准探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状况,波斯纳甚至认为,在最普遍的意义上,“效率”可以被视为“正义”,基于经济原则建立的道德体系同人们日常的道德体系是一致的,因此,并不关注理性的人(行为的施动者)的行为动机,也不重视对人性的考察。法律经济学认为“经济人”的行为就是选择适当的手段以期达到期望的目的。如果其选择与其目的是一致的,这种人就是理性的。他们仅关心“经济人”是否按理论的预测行事,并不在乎“经济人”是否自私等关于人性的问题的讨论。同时,经济学家认为正义等理论是模糊的,不赞同某些传统的法律方法,沉醉于采用完美的数学模型来进行法律研究,忽视了在法学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的道德伦理。我们应该正视的是,经济分析方法只是法学研究中的一种法律方法,它本身也不是无可挑剔的,也是需要不断修正和发展的。

  三、主流法律经济学面临的挑战

  主流法律经济学以芝加哥学派为主,其代表人物为波斯纳。芝加哥学派主张运用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经济学传统理念,重视对财富和效率的追求,将财富、效率等的最大化视为其重要的目标。在分析方法上,主张适用实证分析方法,如成本———收益分析法、均衡分析法等。近二十多年来,主流法律经济学不断遭受质疑和抨击,诸如新制度经济学派、公共选择学派、行为法律经济学等一系列的新兴学派的涌现,从不同角度对主流法律经济学不断进行挑战。

  (一)新制度经济学派

  在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当属施密特、萨缪尔斯和威廉姆森。新制度经济学派并不像主流法律经济学那样过于强调效益最大化或极端的分权制市场理念,它认为对于法律制度是能够进行选择的,即通过对不同的法律领域中的经济现象进行分析和比较。将交易花费视为重要参考因素,在不同的制度选择中选取交易花费最少的一种制度。随着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逐渐呈现出相融的趋势。这种新制度经济学派不再局限于将法律经济学视为运用经济学理论进行法律问题的分析,他们试图探究法律领域与经济学领域存在的内在关联,以期发现法律制度中隐含的经济学思维。

  (二)公共选择学派

  公共选择学派是以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问题的一个重要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戈登•塔洛克和詹姆斯•布坎南,他们认为公共选择理论是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去探究习惯上由政治理论家研究的问题。随着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公共选择学派逐渐将研究的视角扩展到法律经济学领域,对宪法的选择和改革、法规公正与效率以及法律程序等问题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这种对于宪政领域所进行的经济学分析,最后发展成为宪法经济学。宪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并非经济现象,而是像集体决策的规则等类似的政治问题。其研究的目的也与经济学不同,宪法经济学的着重点在于对于约束的选择,即不同规则间的选择,而不是在既定制度内的选择,而经济学则着重于对于约束内的选择,即对实务的政治家提出建议。从宪法经济学的角度去理解宪法的内涵,有异于宪法学范畴下的宪法定义。与宪法学相比,宪法经济学更侧重于对宪法规则的经济学分析。

  (三)行为法律经济学

  行为法律经济学通过结合心理学的视角和方法,去理解法律目标和其实现过程。通过分析人类的行为,提出主流法律经济学所主张的某些设定是不相符的。他们认为主流法律经济学对人类的真实行为所进行的不准确的分析,将会导致他们提出的相关假设的不合理性。行为法律经济学通过运用心理学、实证研究、行为实验等理论和方法对主流法律经济学的理性人的假说提出了许多修正。行为法律经济学针对自己的发现对包括科斯定理、预期效用模型等在内的传统法律经济学的诸多理论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传统法律经济学的“理性人”的理论所发展出的制度和理论模式可能存在缺陷,并在财产法、侵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宪法、刑法等诸多领域尝试对传统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进行修正。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熊秉元著.正义的成本[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

  [4]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徐爱国,李桂林著.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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