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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教育论文参考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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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毒教育论文参考范文篇2

  浅析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

  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之探讨

  摘 要:禁毒宣传教育是禁毒工作的基础和中心,而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现状却是问题丛生,这是由非制度化的“大鸣大放”模式造成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禁毒宣传教育的制度化,这是贯彻依法禁毒理念、保证禁毒宣传教育可持续开展以及适应风险规制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从具体内容而言,禁毒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包括主体的制度化、对象的制度化、行为的制度化和考核的制度化等。

  关键词: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风险规制

  一、引论

  禁毒战略重心的选择决定了禁毒工作的中心任务和主要内容,而减少需求为核心的禁毒战略必然要求将事先性预防作为禁毒工作的最主要内容。我国近二十年以打击为主导的禁毒工作实践证明了太过直接追求功利效果的事后性禁止与惩罚并没有令我国毒情形势得以根本好转,反而使得我国禁毒工作捉襟见肘,无法有效应对现实提出的挑战。除却其他原因不论,偏好严打、严禁理念的禁毒思维俨然成为制约禁毒工作科学开展的关键,由是,随着人们对禁毒工作内在规律的深入认识,以减少毒品需求为诉求的预防工作必然成为解决毒品问题的根本之策。2003年“预防为本”禁毒工作方针的确立和2005年禁毒人民战争的提出标志着我国预防为先的禁毒工作思路在国家层面得到了首肯,随后以此理念为指引的禁毒工作阶段性成效显著,故这种强调预防中心地位的禁毒观为2007年《禁毒法》所固化,成为我国禁毒工作的基本依据。

  从逻辑上来看,毒品预防包含着毒品需求和毒品供给两个方面的预防。前者着眼于让人们不产生毒品需求,其主要通过广泛而持久的禁毒宣传教育予以实现;后者着眼于毒品流入非法交易市场的供给尽可能减少,即降低毒品的可获得性,其主要表现在严密的毒品管制。需求创造供给,毒品市场亦是如此,减少供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减少需求,这就使得禁毒宣传教育又成为毒品预防工作的核心,即禁毒宣传教育是整个禁毒工作核心的核心。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关于毒品管制工作,相关禁毒部门起码能有共通的相应法规依据和具体执行方法,而关于毒品宣传教育工作,则(特别是在基层禁毒层面)普遍存在着诸如思想认识、工作机制、操作方法、效果评估等一系列问题,使得禁毒宣传教育呈现出严重不适应我国毒情形势的总体工作样态。因此,要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真正将禁毒宣传教育落到实处,实现我国毒品形势的根本好转,就必须认真总结已有禁毒宣传教育经验和不足,通过科学、系统的制度化建设使得禁毒宣传教育走向规范化的可持续开展之路。

  二、当前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问题

  实现禁毒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并不是意味着否定以往工作积累的另起炉灶,而是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汲取教训基础上的渐进变革。通过这些年的禁毒工作特别是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我国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总体部署,将禁毒宣传教育作为了禁毒工作的重要一环,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这其中不乏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可资我们借鉴,成为了今后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建设的有益实践资源。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现有禁毒宣传教育面临着内外压力的巨大挑战,已经远远不足以适应我国毒情形势的变化和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化开展,而这种不适应性集中体现在禁毒宣传教育仍停留在运动式的“大鸣大放”初步阶段,没有走向具有统一、有效的制度化路径。笔者认为,这种弱制度化模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主体缺位、内容欠佳、方法落后、评估不当等方面。

  (一)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缺位

  禁毒宣传教育是长期的事业,绝不可能朝夕可就,这就注定着其在短期内难以有着明显的、可衡量的产出可言。禁毒人民战争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当然也涵及禁毒宣传教育。我国禁毒宣传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因短期低产出(即低政绩)致使很多地方并非真正将其视为禁毒的核心工作,相应的人力、物力也就根本没有投向禁毒宣传教育上,即“重打击、轻防范,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1]的问题相当普遍;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禁毒宣传教育(其实是整个禁毒工作)名义上是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实际上作为一般公众的人民缺乏必要的资源支持是不可能参与进来的。简言之,这种“专”和“群”两个方面都存在的主体缺位境况势必造成禁毒宣传教育的乏力。另外,从我国目前的禁毒宣传教育的承担主体来看,基本上是由各层级、地方的禁毒办公室,实际上即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主持和实际操作,这种工作的承担很明显是不符合公安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因为禁毒宣传教育是非常专业化的文化工作,其远非以秩序行政为能事的公安机关所能胜任。从表面上看,禁毒宣传教育也存在着主体错位的问题,不过,这一问题的本质仍然是主体缺位。

  (二)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欠佳

  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随毒情形势的变化和禁毒斗争的发展而予以调整,做到与时俱进。根据官方统计和分析,我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43.23万人,与90年代高峰期相比,新滋生吸食海洛因人数已得到有效控制,年均增长幅度已从30%降至5.6%,但同时滥用_、氯胺酮等新型毒品人数增长较快,在公安机关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中滥用新型毒品的占47.8%,滥用新型毒品人员以35岁以下青少年为主体。[2]面对这种趋势,我们必须对症下药,将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重心放到合成类新型毒品的宣传教育上,因为对新型毒品的认知不足是导致我国吸毒人群特别是青少年吸毒人员快速增长的首要原因。而笔者从实践部门收集来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来看,内容陈旧是普遍问题,很多地方所使用的资料图片仍是几年前甚至是十几年前所使用的。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禁毒宣传教育讲求三级预防体系的构建,而对于一般公众的宣传教育应当是基础性和主体性内容,但是现实中的禁毒宣传教育内容主要是针对特定人群而设计的,缺乏一般性和全面性的内容。另外,就算是针对特定人群的禁毒宣传教育,也没有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年龄使得禁毒宣传教育内容也有所差异,各有侧重,故无法做到因地、因人施教。总之,当前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基本停留对“毒品的丑化”阶段,即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不足,这就使得其与一般公众的需求相关性较弱,难以引起真正广泛的社会效应。

  (三)禁毒宣传教育的方法落后

  在禁毒实践中,“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普遍,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地选择重打轻防、重近轻远、重标轻本等急功近利的禁毒工作选择策略。原本短缺的禁毒资源的如是分配不可避免地导致禁毒宣传教育相当大程度的虚置,而同时又为了上级检查和形象确立,则禁毒宣传教育在方法上只能走短期性、形式性路径,笔者将之称之为运动式的“大鸣大放”。短期性体现为禁毒宣传教育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即禁毒宣传教育一般集中在每年的“6•26”、“12•1”、“12•5”等与禁毒有关的活动日前后;形式性主要体现在禁毒宣传教育在特定日期进行喊口号、贴标语、搞集会等表面无限风光的活动。这两者且还都往往随着一些地方禁毒部门领导的偏好而形成不同的风格,明显缺乏将其视为禁毒工作的最核心内容予以长期性和通盘性的考量。

  (四)禁毒宣传教育的评估不当

  既然禁毒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文化工程,而文化的影响力经常是在潜移默化中对整体公众的心理发生作用,那么禁毒宣传教育的合理评估只能结合某一区域整体毒情形势的事实而进行,绝不能就禁毒宣传教育的活动本身而评估。这就如同禁毒严打的效果评估一样,绝不能以破获案件、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缴获毒品等数量这类严打本身事实为指标而评估,相反则必须以整体毒情形势是否得到好转作为衡量指标。从我国本身就给力不足的禁毒宣传教育现状来看,目前对禁毒宣传教育的评估恰恰犯了上面所说的错误,即以事实本身而非事实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这种倾向主要体现在禁毒宣传教育片面追求形式性的量化指标,如追求新闻发稿数、标语张贴数、禁毒活动参加人数等表面数字,至于这些新闻、标语、活动对于公众心理、毒情形势的真正影响则在所不问。更有甚者,许多地方往往通过这些活动就径自得出民众识毒、拒毒、防毒能力自然得到普遍提高的结论。

  三、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意义

  通过对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现状特别是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原有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还停留在比较僵化的粗放型“大鸣大放”阶段。这种传统模式如果在全能国家体制如计划体制下往往能通过运动式的集中活动在短期内取得极大效果,但其却因过分的任意性和政治性而在社会相对自主以及民众利益急剧分化的时代中丧失了相应优势,故也就不能有效应对我国禁毒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在这种情形下,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成为旧有模式的超越、纠正和替代的理性选择,主要是因其符合禁毒规律、适应禁毒工作新发展而具有的积极意义。

  (一)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是依法禁毒的必然要求

  我国禁毒工作模式在国家治理从政策主导到依法治国转变的大背景下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即由“依指示禁毒”到“依政策禁毒”再到“依法禁毒”,到了今天依法禁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即使有人非真心原因依法禁毒,但是他也至少必须拿着禁毒法律作为行为的形式依据。法律是最为正式的制度,而制度的意义取向就在于摒弃任意性,使得相应行为具有比较明确的预期,所以说,依法禁毒的时代要求体现在禁毒宣传教育上,就是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这是否定人治的禁毒宣传教育新模式,它是应我国禁毒工作需求而必然产生。作为禁毒工作根本大法的《禁毒法》不仅明确“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而且更是将“禁毒宣传教育”置于所有禁毒工作之首用一章内容予以优先规定,从而为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所以说,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是依法禁毒的必然要求。

  (二)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为实践操作提供有力保障

  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要实现对原有粗放型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扬弃,就必须使得禁毒宣传教育从宏观政策层面提高到微观操作层面。当前我国禁毒宣传教育更多停留在宏观决策层面上,而在具体操作层面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基层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者对自己所从事禁毒宣传教育认识不高、具体的工作职责认识不清、缺乏实际的工作技能及手段等。这就使得《禁毒法》所规定的禁毒工作方针和禁毒宣传教育只具有文本宣示意义,即宏观法律政策色彩偏重。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力图将法律精神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它始终将统一的、科学的、可行的操作方法作为重要内容,希冀消除现实中禁毒宣传教育“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真正用规范的手段切实提高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认识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将他们无规律应付性工作转变为有规律的规范的主动性工作。

  (三)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能有效促进各主体形成禁毒合力

  《禁毒法》第11条至第18条尽管明文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甚至公民规定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但是并无违反义务的责任规范,这种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度进而无法对禁毒宣传教育行为产生真正约束力的法律状况,也就成为我国禁毒宣传教育举步维艰的一大瓶颈。必须被遵守是制度的必然之义,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就在于以强有力的约束力试图改变《禁毒法》这种偏软的境况,在不违反我国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通过建规立章,视地域、主体的不同分别细化相应权利义务,明确各禁毒宣传教育主体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划分,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禁毒宣传教育往往因本位利益追逐而产生的“开展则各挣风头(互相争夺利益),不开展则无人问津(互相推诿负担)”现象。

  (四)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是禁毒人民战争取得胜利的关键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处于不败之地的根本,禁毒宣传教育是全民教育,更是要坚持群众路线。毒品问题的严重性最鲜明地体现为吸毒人员由少数人(特定群体)向多数人(一般公众)弥散的倾向,从而对整个社会的民众心理产生消极影响,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以制度方式促进反毒品文化的建立和发展。[3]文化的主体是社会公众而不是政府,因而文化之战的胜利必须寄希望于民众。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内容必然要求以较为顺畅的制度途径为公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提供可观的资源给付。必然要求有效地将公众自身利益与禁毒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因此,这无疑才是真正的禁毒人民战争及其取得胜利的关键。

  四、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具体内容

  制度的有效性必须通过可操作性方能得以体现,禁毒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就是寻求一系列可执行的具体制度建立,确保禁毒宣传教育的常态化。但是这些制度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调整和不断整合的过程,所以笔者将其称之为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其主旨在于从主体、内容、对象、标准等各个方面建立符合禁毒宣传教育规律的基本规范,进而实现禁毒宣传教育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创造型工作范式的根本转变。因此,我们对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内容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制度化

  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制度化是全面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前提条件。主体制度化首先要求主体的明确化,也就是说有清晰可辨的任务实施者和责任承担者。毒品问题是现代风险社会的衍生物,其不仅是种客观的物质性社会事实,即“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4]现实,而且也是一种反映价值和利益的社会建构,即毒品问题作为风险“是一种认知或理解的形式”[5]。毒品问题的风险两属性决定了禁毒宣传教育作为政府针对毒品问题的规制必定是科学管理和民主治理的有机结合,这就使得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必然是崇尚经济理性的政府(包括专家)和默认社会心理的民众的多元渗透。目前我国的禁毒宣传教育主体极不规范,呈现公安机关单一主体错位性地断断续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而真正应当且能够承担禁毒宣传教育的部门却只是被动应付。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制度化,首先是在政府层面将禁毒宣传教育职能从公安机关繁重的秩序行政任务中剥离,而交由文化、教育等部门承担,这不仅符合《禁毒法》有关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法律精神,更符合禁毒宣传教育的文化、教育行政的要求。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制度化,同时也要求公众、专家、政府共同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形成主体合力,因为他们之间对毒品问题的风险知识具有“相互竞争的理性”[6]。

  (二)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的制度化

  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的制度化是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工作着力点。对象的制度化并不仅仅是指对象的特定化,其原因在于毒品问题的弥散性注定着社会上的任何人群都有被卷入毒品洪流的潜在可能性,故禁毒宣传教育的对象首先必定指向社会一般公众,其次才是特定对象即可辨识的群体。从禁毒三级预防的理念出发,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的制度化应当讲求对象的层级划分和类型划分。其中,层级划分在全国应有统一的标准,类型划分则是遵循因时而宜、因地而宜的原则,在标准和内容侧重上不能搞“一刀切”。从对象的特定性转变为对象的广泛性,而同时针对特定对象的禁毒宣传教育又不能放松,这就要求禁毒宣传教育走高度分工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三)禁毒宣传教育行为的制度化

  禁毒宣传教育行为的制度化是全面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灵魂和核心。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禁毒宣传教育与其他的禁毒执法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柔性执法的基本行为特色。柔性执法是现代风险社会下政府由于资源不足而寻求公众参与的体现,不过这里的“柔性”强调的是禁毒宣传教育行为效果之于相对人即受众而言,并不代表着禁毒执法主体的职责减轻或者转嫁。现有禁毒宣传教育行为模式大抵属于应付性模式,这是职能不清和部门缺位的必然结果。因为毒品问题的潜在风险性大于显在危险性,而作为禁毒宣传教育执行者的公安机关的本质职能在于显在危险的排除即秩序行政或警察行政,这种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为模式无法脱离被动应付模式的限制。禁毒宣传教育行为的制度化就是在厘清主体和职能的前提下,将行为规制纳入到行政指导的法治框架中,形成积极主动的工作模式。这种制度化是建立在禁毒宣传教育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互动沟通之上,因此,必然打破现有禁毒宣传教育经常出现的“唱独角戏”之怪状。

  (四)禁毒宣传教育考核的制度化

  禁毒宣传教育方式的制度化是全面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关键。禁毒宣传教育是禁毒工作的基础性内容,是治本之举;可但凡基础工作的成效并不能在短期内得以明显体现,因此,对禁毒宣传教育考核的制度设计就不能走目标导向模式,而是要转向过程导向模式。过程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要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适格不缺位、内容科学合理、行为方法合法恰当,这就实现了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目标和价值。毒品问题往往是因不同价值互动而建构起来的社会风险,文化价值本身很难再以(不同的)价值目标予以衡量和考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禁毒宣传教育无非也是许多种之于毒品问题价值的再协商和重构过程,只要主流价值能够引导禁毒宣传教育的开展,那这种价值商谈就是有现实意义的。从结果或者目标转向过程和程序的关注,实际上就是将考核纳入到禁毒宣传教育的各个方面,也就是考核以标准的分散化而实现着自身的制度化。

  参考文献:

  [1]王竞可,胡鹏, 徐秋荻.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合力的形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5).

  [2]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EB/OL].(2010-06-24)[2011-11-09].

  [3]魏春生,王丹.对我国高校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0(1).

  [4][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4.

  [5]N.Luhman.Risk:A Sociological Theory[M].Berlin:de Gruyter Press,1993:62.

  [6]姜明安.行政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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