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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论文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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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论文免费

  国际投资是资本输出的主要形式,国家鼓励对外投资企业赚取外汇,吸引外资在本国投资推动了本国经济发展。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投资论文免费下载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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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探对外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影响

  一、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研究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的专家学者们在研究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时,多是从我国作为投资国的角度来进行的。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有很多,在改革开放以前以及初期,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作为国际之间的贸易,我国以被注入资金的为主体角色,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经过近几年,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资金,更是在“走出去”战略背景下,我国的角色发生了质的的转变。所以,至今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史,从我国为投资国的角度来研究对外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更是有非常大的理论意义和经济意义。国际贸易质的是进出口贸易的总称,在我国为投资主体的前提下,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对外贸易的影响是更为突出的。

  二、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对外直接投资,即FDI,是跨国投入资本或者其他生产要素,在保留核心的管理权的前提下,最终获得相应的利益。对于投资和贸易的研究,目前流行的观点有两种,分别是投资与贸易的替代关系和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

  1.投资与贸易的替代关系

  1957年美国学者蒙代尔(Mundell)在“美国经济评论”上首次提出了投资与贸易替代关系的观点。关于海外投资以及出口贸易的模型,他的文章中进行了十分详细的介绍,其主要的研究对象归纳起来为两个国家、两个产品以及两个生产要素。具体的来说,就是国际贸易的条件下,各国大量出口一种商品的条件是在国内相对的富足,同时进口的商品的是本国相对缺少的产品类型,此多彼少,从表面上看是在投资和贸易中以替代关系换取一种表面上的平衡,而在替代关系推出的关系是投入资本时的障碍会促进产生贸易,相反贸易中的障碍会促进资本的流动。这种观点在国内外的投资和贸易的关系中可以得到实践上的支持。维农(R.Vernon)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补充,为投资和贸易的替代关系增加了产品周期和认为的因素。维农认为,对外直接投资这种因为主体自身的垄断地位受到意料之外的威胁时所采用的手段,是对产品出口方式的替代。1972年,霍姆特用变量的凡是计算了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投资与贸易关系,得出的结果表明二中之间为负相关,从数据的角度说明了投资与贸易的回归关系。后来,又相继有其他学者对这一观点进行补充,例如在1981年,卡森(Casson)与贝克雷(Buckley)的“出口先于对外直接投资说”也对投资与贸易的相互替代关系观点进行了侧面补充。

  2.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

  投资与贸易之间是一种互补关系,这一观点是由日本学者小岛清(K.Kojima)最先提出的。与蒙代尔的替代关系相比,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更为复杂。小岛清认为投资并不能简单的同资本的流动建立关系,还应该包括技术(T)和管理(M)的总体转移,为了从更精确的角度说明,小岛清运用了流行的生产函数从更精密的角度建立了投资与贸易的模型。除此之外,小岛清还结合了日本的实际情况,退出关系:当投资国从本国具有比较劣势的产业开始对外直接投资时,被投资国很容易接受外来的投资产品项目,同时还会提高技术基础,同时,投资国可以回避劣势的产业瓶颈,来开发更具有前景的产品,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不仅可以造成当前利益的收益格局,还可以促进下一步的贸易与投资。同样,对于小岛清的互补观点,也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补充。例如在上个世纪80年代,马尔库索(Markuson)等人对资金流动与商品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不过,他们的这种证明结果有一个较大的缺点,那就是太过简单,缺乏论证力度。所以在此基础之上,马尔库索又用要素比例模型进行了行一步的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如果贸易和非贸易贸易是合作的,那么商品贸易与生产要素之间会相互促进。

  三、对外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总额在我国进出口总额所占的比重,是衡量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外贸增长的最直接的表现。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可以直接从统计数据上看出,从1986年到2006年的二十年间,对外投资的比重所占总进出口额增招了四十四个百分点,这直接影响了进出口贸易的总数量。最近,相关学者又引进了贡献度和劳动度两个全新的指标来从其他角度来说明直接对外投资对对外国际贸易的扩大作用。贡献度指的是外商企业进出口的增长量在全国进出口总额的增长量中所占的比重,拉动度指的是对外直接投资增长量比重与全国进出口总额增长率之间的乘积。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对外直接投资的贡献度与拉动度与我国进出口总额之间保持着稳定的正相关的关系,并且对外直接投资的贡献度基本都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拉动度也在百分之十以上,从数据的角度证明了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扩大的拉动力。

  2.对外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结构的改善

  这一方面主要从对于出口贸易结构的分析和对于进口贸易结构的分析。第一,对外直接贸易与出口贸易结构的作用。重叠性是出口贸易的主要特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出口贸易中占比较大比重的是第二产业,而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入和出口贸易的产品类型比重基本保持一致。近些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关系的比重还表现在另一方面就是新兴电子产业对于出口比重的增加,对外直接投资是直接的推动力。第二,对外直接贸易对于进口贸易之间的作用。对外直接贸易的直接增长对于我国进口产品的产业结构发生良性变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不断提升,对于国外来说,一些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在将我国当做制造中心的同时,也将大部分的资金投入并且进口了大量的机器设备等,使得我国由消费型占优势的国家转变为生产型,最终的结果是改善了我国的出口贸易结构。

  3.对外直接投资提升了我国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对外直接投资带来了新的工业技术直接促使了我国的技术发生改革性的进步。由于外资企业对于产品质量和标准的高要求迫使本地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以此来提高了产品的整体质量。相关的外资企业还会引进详细的技术培训来提高企业整体员工的素质来达到自身企业的预期水平。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具有更高水平的作业模式,更先进的管理理念,直接促使本地企业之间的竞争,甚至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在竞争中,各个企业会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直接对外投资不仅仅是以生产国的身份,更是进一步的参与了研发,与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建立了关系合作型的研发中心,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本国对于直接对外投资的直接利用率,提高本国企业的整体技术发展水平。在周期上缩短了向人才集中型的企业的转变时间,为提高我国自主研发技术的创新性也有着巨大的拉动作用。

  除此以外,在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国际贸易产生的负面影响方面,其分析也是不可忽视的。例如,在对外直接投资在拉动竞争力时,会出现大量的恶性竞争来获取短期利益,这样会导致贸易上的摩擦,从某个角度来看,这也阻碍了国内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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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投资透明度原则刍议

  摘 要 现今国际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庭的实践均为对国际投资仲裁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就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一番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透明度 法律标准

  一、是否应当坚持透明度

  我们应当看到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有分歧是因为国际投资仲裁作为仲裁的一种,并在很大程度上直接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规则,一般观点会认为国际投资仲裁应当具有仲裁所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秘密性;其次,我们还应当看到引起这种分歧的原因还有国际投资仲裁一般都关系到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如果一味追求国际投资仲裁的秘密性很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公共利益。

  国际商事仲裁一贯秉承不公开审理原则与保守程序和实体秘密的原则,赢得了仲裁当事人的信赖,也因此成就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繁荣。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上是私法性质的仲裁,是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商事权利义务争议的仲裁。此外,因其事涉当事人的商事秘密、商业信誉、商业权利及知识产权,即事涉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财富,因此,任何一点程序事项或实体事项的公开,都可能导致损害仲裁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权利。但是,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这种做法已经与当前的现实需要产生了一定的冲突,甚至可以说透明度问题的源起正是由于国际投资仲裁一直以来过于坚持保密性原则。当然,这也是实践层面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下面笔者将从理论层面来就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首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之所以更加侧重于仲裁这种形式,是因为如果选择政治方法,则有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如果选择起诉到国际法庭,东道国很有可能会选择不应诉,权衡之下,仲裁是最符合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此外,在国际投资争端当事方中一方是东道国政府一方是投资者,在投资仲裁实践中,一些仲裁庭有意或无意地把国家―投资者争端视为平等者之间的争端。然而,在投资条约仲裁中,国家从签订、实施投资条约,到因国际投资条约而成为仲裁被申请人,再到仲裁裁决败诉后执行仲裁裁决等一系列行为,都是以国家主权者身份出现的。

  投资者享有的对东道国提起仲裁请求权,是由其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即国际法直接赋予投资者的,投资者成为这种国际法权利的直接享有者,从而使东道国须对投资者直接地负有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所以,东道国是国际公法关系主体,投资者是私法主体。因此,完全遵循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纯私法性质不合适也不现实。事实上,近几年,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去商事化”呼声也是日益高涨,有学者就认为“投资仲裁备受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遵循了商事化逻辑,而‘去商事化’ 正是晚近投资仲裁的措施或方案蕴含的共同逻辑。”所以,那些主张一味坚持国际投资仲裁秘密性而抵制仲裁透明度的观点有失偏颇。

  .其次,针对国际投资仲裁可能涉及到东道国公共利益这个问题而产生对透明度的要求这个问题。

  仲裁争议事项往往涉及东道国单方的为了环境保护、公共健康及国家经济安全等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等行为。这些行为中的一些政府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益造成限制甚至“征收”等不利影响,同时往往导致东道国违反其所签署的相关投资条约义务。因此,投资条约仲裁争议事项涉及的不是私法上的“商事”问题,而是公法意义上代表着东道国的公共利益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政府利益被认为是服从国家的公共利益的,然而并非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理性的有助公共利益实现的。由于担心有关公共利益的措施可能会被仲裁庭裁决为违反投资条约义务而向投资者支付巨额赔偿,东道国在决定采取保护公共利益的措施时往往畏缩不前,而这种担心不排除也会出现在国际投资仲裁过程中,这个时候就需要非争端当事方基于一种更为中立的立场来就相关问题给出意见。

  事实上,现行国际仲裁规则已对这一问题予以了关注,我们应以肯定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

  二、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坚持透明度原则

  关于透明度法律标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在近几届会议上一直致力于对这一问题的评议,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

  一般而言,透明度标准可能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三:公示仲裁程序的启动、参与仲裁程序以及公布相关仲裁文件。笔者认为,首先就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庭应当予以公示。公开仲裁程序并不意味着非争端当事方就一定能够参与其中,其意义在于使非争端当事方参与仲裁程序成为一种可能,从而保证透明度能够有效落实。而具体如何参与则是接下来对于相关制度的设计问题,仲裁庭或者仲裁规则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规定过于严苛。

  对于仲裁程序的参与,该问题主要涉及参与主体和参与方式两个方面。

  仲裁庭享有最终决定权。这其实是赋予了仲裁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有一个限制:仲裁庭在拒绝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仲裁程序时,应当对该利害关系人给出拒绝的理由。在参与方式上,原则上应当不允许非争端当事方直接参与仲裁程序当中,而是通过就与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提交相关意见的方式进行。

  最后,在公布仲裁文件的问题上,只有请求者就其中关系到东道国重大利益的部分提出请求时,仲裁庭才应当予以考虑。在这一问题上,除非仲裁庭有正当理由,不然不得对请求者的这一请求予以拒绝。在此过程中,仲裁庭应当与双方当事人合议,但是因为对裁决书予以公布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不利,所以跟非争端当事方参与仲裁程序一样,决定权不应当交由双方当事人,而应当交给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做好这个“守门员”。

  综上所述,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承认透明度原则,并在适当程度上坚持这一原则,即符合“仲裁”之要求,亦符合“国际投资”自身所具有的特点。

  注释:

  [1]于健龙.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原则[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9):1.

  [2]蔡从燕.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J].现代法学,2011,33(1):153.

  [3]张光.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J].法律科学,2011(1):109.

  [4]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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