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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风险管理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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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风险管理论文

  证券投资风险管理论文篇2

  浅谈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以及税务、证券投资基金运行中的组合模型和流动性等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解决对策,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一个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 管理

  一、引言

  基金具有的专业理财、分散风险、独立托管等特点,基金业在一个多世纪里有了大幅的发展。特别是1924年世界上第一只开放型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成立,基金业在美国快速的发展和壮大。截止到2011年第三季度全球45个国家基金总规模达到23.1万亿美元,如此庞大的基金规模势必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中国,截止到2009年6月底,证券市场共有基金543只,基金净值总额合计是23043.76亿人民币,基金市值占证券市场总市值的30%以上。

  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广泛深入的参与金融市场,使得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大大提升,从文献中可以看出,只要是股市处于牛市,那么基金的数量就达到一定时期的峰值;凡是出现大熊市,基金的数量将有一个锐减,可见基金的深度参与对推动证券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基金风险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将从两方面对基金业的风险进行探讨:一是基金的组织结构以及法律税务存在的风险,二是基金在投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最后对可以的应对措施做一个概述性的说明,因为本文着重研究基金的风险问题,为以后的风险管理的研究做一个基础性的工作。

  二、基金的组织结构及法律税务风险探究

  1.基金的组织结构风险

  契约型基金是我国主要采用这种形式。契约型基金有四个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承销人。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基金并经营管理基金,基金持有人将投资资本交给基金托管人,而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监控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保障资金进行有效地投资,而基金承销人则作为销售方对基金进行销售。

  在契约型基金中可能存在风险就是这几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存在法律关系的不清晰。具体来讲,就是持有人、发起人和托管人之间存在重叠性。这种组织结构将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根据米什金的观点,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以及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果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方和托管方存在利益关系,那么基金托管方的不作为行为会让基金管理方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如投资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而不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收取基金资金的托管费,对基金管理人存在惟命是从的情况,比如对于基金管理者提供的各种公告和报表只是提供形式上的审查,根本没有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

  身份的重叠会产生道德风险,基金托管人的不充分竞争,则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中国四大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比例占到总共基金资产的82.85%,托管银行的不充分竞争,使得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托管人时产生逆向选择,并一定选择合适的托管人,而是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托管人,这里并非就说明四大行的基金托管会存在问题,但是垄断的情况更容易产生不利于投资者的风险。

  公司型基金有8方当事人:基金持有人、董事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销售商、过户代理人、托管人、独立审计人。这里投资者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而管理公司一般行使行政权,投资组合的挑选和维持一般交由投资顾问进行操作。相对于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更加明晰,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能使得基金有效运作。但是公司型基金的组织结构也存在风险。比如公司上市后股权的变更或者扩容,会将原有投资者的股权稀释。

  根据两种基金的组织结构的研究,本文认为公司型基金的风险更小,风险可控性更强,因此组建公司型基金是规避基金的组织风险的首要选择,因为根据《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等法律要求,组建的公司型基金,其董事会的独立懂事比例要达到1/3。独立董事被赋予监督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的责任,因此这种公司型基金可以有效地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效地维护基金持有者的资产的安全,督促管理者更加有效地进行资产组合的投资。

  2.基金的法律税务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的建立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但是法律的不健全有可能让基金管理者有机可乘,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投资风险;此外,基金公司如果违反了相应法律,所遭受的处罚等有可能最终让基金持有人承担,这样也会产生投资的损失风险。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和条例。所有在中国组建的证券投资基金都要遵循这些法律。虽然有了法律的约束,但是由于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就有可能钻法律的漏洞,投资者的资产安全有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修改基金合同以及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但却将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对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规定了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门槛,所以基金合同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实际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

  由于法律的相关因素产生的风险的防范可以合理的借鉴外国的成熟的基金法律体系。美国的基金法律体系就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税法》、《税收改革法》等。大量的法律的出台,弥补了单独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比如《证券交易法》就对《证券法》中的相关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要求做了详细的要求,基金公司无法通过交易行为为自己谋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每个国家的投资环境和市场大小不同,应该制定合适自身的法律体系,减少由于法律可能导致的基金风险。

  基金业的税务风险在于证券投资基金由于不重视税收对实际收益率的影响,由于大的换手率,提前实现资本利得等操作导致投资者的实际税收大幅上升,实际投资收益率明显下降的风险。   以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美国为例,在根据Star Morning的数据在税收在33%的水平下,税收将使回报率减少1%,在1984到1998年的15年中,股票型基金平均有14%的回报率,被税收吞噬后只剩下年回报率13%,如果按照复利计算,15年中10000美元的投资被税收吞噬掉了:(1+14%)15-10000(1+13%)15=8836.68(美元)。在另一种情况下,提前实现股息红利也严重影响投资收益率,以中国为例,2013年推出的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持股的时间分为3个档次,第一档次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第二档次持股1个月到1年的,税负为10%;第三个档次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换手率过高的话,很明显将缴纳更高的税负水平,但是由于基金公司的收益率计算都是税前收益率,因此隐含的税收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就是现实的收益的损耗。

  本文认为,解决税负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基金管理公司要认真计算每次交易可能产生的税负,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规避高税负,通过延期实现资本利得等延迟交税。

  三、基金运行过程的风险探究

  1.投资组合模型存在的风险

  目前的投资组合基本思想是根据马克维茨在1952年发表的《投资组合》,根据其理论,方差随着证券数量的增多而降低。但是用方差衡量风险是否合适是学术界一个疑问,方差代表的是一种波动而风险代表的是一种损失的可能性,两者能否直接对等是学术界现在争论的。因此从上述两方面本文认为投资组合模型的不足会产生投资失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基金业存在一种特有的流动性风险,那就是赎回风险。虽然理论上的投资组合可以计算出应该把资产如何分配到不同的证券中,但是开放式基金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可以随时赎回,根据这一特点,当投资者要求赎回基金时候,基金公司是无权拒绝的,这时候如果没有一定的现金储备,就是严重影响整个资产的配置。特别是大规模的赎回,有可能使得基金管理者不得不卖出证券,有可能影响收益率等情况。

  本文通过一支基金的赎回图来看赎回如何影响基金的净值。

  数据来源:天天基金网

  从图中可以看出虽然基金赎回份额和基金资产净值有个明显的滞后现象,但是可以看出,每次大规模的基金赎回之后,基金资产净值就会下跌,2007年中的基金赎回额上涨,随之基金净资产有了一个很大的下跌,可见基金赎会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也就有了流动性的风险。

  赎回风险可以通过改变基金条款进行控制,比如限制赎回条款,在一定时期内要求投资者不能大规模的赎回期基金份额,虽然带有强制性,但是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收益的稳定性和维护没有赎回份额投资者的权益。其次,通过资产定价模型等数学方式对现金留存进行精确地计算,最优化投资组合。最后封闭式基金的不可赎回性在这方面做到了最小化流动性风险,加之其是在二级市场上可以进行买卖,因此建立封闭式基金也是一种选择。

  3.成本风险

  这里所指的成本为投资者的成本,包括投资基金缴纳的托管费、管理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换手产生的交易费用。在庞杂的成本面前,投资者的收益率被大幅度的吞噬。本文根据约翰・博格的研究数据列出将不同基金的费率分为四分位,看看每个层次的费率最后怎么影响投资者的净收益率。

  将美国投资基金的费率从低到高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分位为费率最低的一个档次,从表中可以发现,费率最低一档的投资基金的总回报率就比费率高的基金的回报率高,减去费率,第一分位的基金的净回报率为7.1%,而费率最高的第四分位的基金的净回报率只有6.0%。从美国的实例可以得出成本对收益率的影响是很大的,也就造成了投资者获得收益率的损失的风险。

  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他们并不关心交易成本,因为他们只公布总的回报率,被庞大的成本吞噬掉的回报率只有投资者承担,因此成本的风险管理只能倒置,由投资者进行选择低费率的基金,迫使高费率的基金降低不合理的费率。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基金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研究,通过一定数据和前人结论,得出了契约型基金的风险较公司型基金更大一些,基金公司面临着很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资金造成损失。在基金公司运行过程中,投资组合模型的风险,赎回风险,成本风险都会对投资者的收益产生影响。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本文也提出了一定的建议,主要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投资者自身素质的提升,这些对未来的研究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Frederic S.Mishkin.货币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76-622.

  [2]李明镜,齐萌. 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反思和完善[J].现代管理科学.2012(11).

  [3]魏红刚.下跌风险约束下的投资组合选择[D].天津.南开大学.2010:20―30.

  [4]约翰・博格.共同基金常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6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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