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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价格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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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贯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始终,价格管理更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企业价格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企业价格管理论文范文一: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加入WTO,使我国进入一个宽领域、多层次、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政府管理经济的观念、方式、方法都需要重新调整,价格工作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入世后如何深入理解WTO规则,履行承诺,按国际惯例做好价格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WTO规则中有关价格和价格管理的基本内容 WTO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WTO规则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基础是市场经济制度,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政府管理的贸易行为。加入WTO,就要遵守并执行WTO的规则。WTO基本规则主要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一)WTO规则中涉及价格的规定WTO有关协议直接规定价格的条款不多。但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问题贯穿于WTO规则始终,在WTO的法律体系框架中,它不仅表现为某些条款所涉及的具体价格规定,更重要的在于这些条款体现了WTO的基本原则和这些原则对成员国在价格政策和价格行为上的约束。除了以上所述非歧视原则等一般规则外,WTO有关价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低价倾销出口商品的限制。WTO把倾销视为价格歧视行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中判定商品倾销的标准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并因此对该国国内某个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业实质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该国国内某个行业建立的行为。按照WTO的规定,当倾销行为发生后,进口国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有权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幅度应为倾销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差额。

  2.对增加出口政府补贴的限制。政府的补贴往往会使出口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因此,WTO反对政府对出口的直接补贴,如政府直接补贴给外贸企业,实行外汇留成或奖励政策,在运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低于成本的优惠措施等。但WTO并不一概反对所有补贴,只反对对进口国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出口补贴。而对进口国未产生不利影响的非专项性补贴则不加反对,如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等。

  3.对成员国国内最高限价的限制。《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9款认为,对国内货物及服务实行最高限价政策可能会损害其他WTO成员的利益,因而规定实行最高限价要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避免对其他国家的损害。

  4.对国内规费及费用的国民待遇的规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成员国的国内税费政策,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定,都应对国内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另外,《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6、18条中,分别要求我国对生产要素采购、产品销售以及运输等领域货物、服务的价格以及可获得性,货物、服务定价的国籍待遇,产品的出口和内销等方面,要保证非歧视待遇,我国代表也作出了承诺。

  5.对政府价格管理方面的限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9条规定,①除入世协议允许的政府定价外,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②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需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③中国应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另外,《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4已经列出了中央定价目录的完整清单。《农业协定》附件2的第3、4款被规定为我国按议定书附件4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附加条件。它规定允许的财政补贴范围为用于粮食安全计划的公共储备费用和用于为穷人提供食品援助的有关开支。同时还规定,政府的食品采购、粮食安全库存的销售都按市场价格进行。

  6.有关价格管理其他义务的承诺。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第60、62、64段中,中国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承诺,一是承诺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国内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二是承诺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以与WTO相一致的方式实施其现行的价格控制和任何其他价格控制,将考虑GATT 1994第3条第9款所规定的WTO出口国成员的利益。价格控制将不具有限制或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三是中国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调整定价目录的范围,进一步放开价格政策。

  (二)WTO规则对价格管理的一般要求

  从以上WTO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加入WTO以后,对我国政府价格管理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不允许有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定价和收费。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条款体现出来。按照WTO要求,入世后,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所有进口产品的政府定价方面,应实施无区别的国民待遇;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只针对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确定时考虑的相关因素是产品与服务的供求情况、营业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和服务质量的影响,与企业的所有权无关。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三是政府价格控制不能用于对国内产业和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的目的,不应当导致出现限制或者损害货物和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的效果。

  2.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竞争规则。WTO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国家之间、企业之间是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关系,要求各成员国要尽最大可能制定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规则,而这个规则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价格竞争的规则。

  3.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透明度。透明度是WTO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防止成员国之间不公正的贸易以保证公开竞争。WTO对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透明度的主要要求:一是价格法律法规的透明。WTO规定成员方政府有义务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二是政府的价格行为的透明。除了那些公布后会妨碍法令的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政策以外,政府的价格管理政策和涉及国际贸易的政府定价规则程序都要保持透明公开;三是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查处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过程,价格行政执法的程序,案件的审理都要公开透明。

  4.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是WTO在其宗旨中明确提出的目标之一,而市场机制是实现世界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不可替代的主要手段。在WTO的众多协议中,均限制政府对企业经营的直接支持和干预,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等,都对影响市场价格形成的政府措施进行规范和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员国的企业以真实成本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引导资源优化配置。WTO虽然对市场形成价格的比重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允许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形式的使用,但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是必要条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只应存在于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领域。WTO要求,成员方政府应该开放市场,消除各种贸易障碍,通过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措施促进市场开放,从而保证绝大多数货物和价格由市场形成。

  二、加入WTO对我国价格水平的影响

  总体上看,加入WTO对我国价格的影响是积极的,对提高价格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有利的。我国做出遵守规则、开放市场的承诺,有利于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信号更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行情变化,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我国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尚不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政府价格管理职能和管理人员的观念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加入WTO肯定有一个与国际惯例磨合的过程,处理不好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加入WTO使我们面对一个更广阔的全球市场,引起价格变动的因素增多,如果应对不当,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将会面临被冲击的危险,也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正确分析加入WTO对我国价格水平的影响是有意义的。

  (一)国内价格总水平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国内价格总水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并不会对我国价格总水平造成大的冲击。因为,第一,我国对开放市场的承诺有一个过渡期。在2005年1月1日前,我国将逐步取消现在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等。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的商品,其进口的增加会是一个渐进过程;第二,配额承诺只是一种市场准入机会,不是进口义务,进口量的多少取决于市场实际需求。我国买方市场格局近几年很难改变,即使政府放宽配额允许大量进口,企业也未必进口,市场也未必接受。近几年国外商品大量涌入我国的现象不大可能出现;第三,WTO是一个维护公平竞争规则的机构,各成员方均可以利用WTO规则保护本国利益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因而,加入WTO也为利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去解决随着我国贸易发展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贸易磨擦和贸易纠纷,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供了机遇。我国政府完全可以从保护我国居民人身安全、国民健康等方面,从技术、环保角度限制某些产品进口,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所以加入WTO在短期内对我国国内价格总水平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加入WTO后,我国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扩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将大幅度降低,这就会使一些价格“外低内高”的商品流入国内市场,对国内价格总水平产生一定的“下拉”作用。例如,我国粮食等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在加入WTO谈判中,我国在农业方面作了承诺:一是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削减关税,对农产品进口管理主要实行关税配额制;二是承诺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控制在减让基期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以内(以综合支持量AMS衡量);三是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四是在动植物检疫方面,放宽对美国西北七个州TCK病麦的进口。上述承诺会使今后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势必影响国内市场。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将会趋于一致,这将使国内农产品价格面临较大的下降压力。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加入WTO也改善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条件,会推动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使一些价格“外高内低”的商品出口量增加,从而有利于促使这些商品国内零售价格回升。例如我国纺织、建材、有色、大部分轻工产品以及其他行业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成本较低,具有比较优势。加入WTO后随着出口环境改善,可以扩大出口,改善国内供需矛盾,稳定国内市场价格。这些都会对国内价格总水平产生一定的“上拉”作用。综合“下拉”和“上拉”的因素,从总体上看,入世不会对国内价格总水平有太大的影响。

  (二)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将会面临冲击

  根据中国价格监测中心等部门提供的2000年5月国内外市场批发价格资料,对比64种主要进出口商品的国内外批发价格,其中国内商品价格高于国际商品价格的有42种,占对比商品总数的66%,国内商品价格低于国际商品价格的有22种,占对比商品总数的34%。这组数据告诉我们,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内市场的压力仍然很大。加入WTO后,将对国内部分质量低、成本高、竞争力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应对措施不当,其价格将面临被冲击的危险。

  第一,对部分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冲击。这主要表现在国内商品价格高于国际价格的产品上,如农产品中的粮食,工业产品中的汽车等。国内商品价格高会使进口同类商品赢利大,从而导致过量的进口,不仅会使国内部分市场丢失,而且会导致国内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加深,而严重的供过于求又必然冲击国内产业部门的生产;由于价格高,这些商品就缺乏出口的竞争力,影响我国的出口创汇,进而影响国际收支的平衡,加大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压力。同时,国内外价差大的商品,由于有利可图,从而走私也特别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

  第二,对部分第一产业价格的冲击。目前我国第一产业中许多农产品不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加入WTO后,影响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几个不利因素有:首先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生产成本高,而发达国家在生产率、资源、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和资金上都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其次目前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仍将维持较高水平。《农业协定》虽然对削减国内支持作了规定,但由于发达国家减让基期的农业保护水平很高,削减后农业补贴金额仍较大。如美国综合支持量AMS(综合反映一国对农业支持的综合性指标)削减20%后,每年仍有191亿美元用于国内农产品价格支持,欧盟高达796亿美元,日本也有283亿美元。而我国减让基期的综合支持总量据专家测算为-1.1。第三,出口补贴是增加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农业协定》虽对其进行约束和削减,但由于部分成员有巨大的基数,削减后仍可使用大量的出口补贴。如美国减让后的每年出口补贴仍达近6亿美元,加拿大3.6亿美元,而我国今后对农产品将不再使用任何出口补贴。因此,这诸方面的不利因素使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价格形势不容乐观。

  第三,对部分第二产业价格的冲击。我国第二产业部分工业产品劳动生产率低,技术含量低,本身就缺乏竞争力,而入世后随着分销和零售市场开放,流通环节竞争加剧,国外商家通过先进的物流管理思想和手段参与国内市场竞争,会促使国内工业品价格的进一步降低。此外,入世后各种国际贸易摩擦对中国工业品市场价格也会产生一定影响。这种冲击主要集中在高加工度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上。例如工业产品中的信息技术产品,根据《信息技术协议》(ITA)规定,“入世”后几年内会大幅度降低关税,2005年后甚至实行零关税(去年关税为12.47%,今年3.4%,是入世后关税降的最大的商品。100多种电子信息产品中已有一半是零税率)。如果不采取正确有力的措施,将逐步对我国的产品造成大的冲击。再比如药品价格,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限制了对国外专利新药的仿制,国外新药在缺少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可能形成新的垄断,价格有上涨的趋势。国内药品企业必须通过购买技术或专利才能进行生产,这又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没有有效的应对方略,国内药品价格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第四,对部分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的冲击。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要求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这会导致国内服务贸易市场份额的部分丢失,再加上服务贸易市场和价格调控的特殊性,即既没有关税手段,又不可能通过储备来调节余缺,从而加入WTO对国内服务价格的影响特别大。受较大冲击的主要是金融、保险和电信业。因为这三种行业在我国有以下特点:一是对外开放度较低,垄断经营程度高,竞争能力较弱。二是利润水平较高。根据20世纪90年代的统计,金融保险业的利润率曾高达49%,电信业的利润率也高达33%,大大高于第三产业的平均利润率24.6%的水平。三是服务质量低,价格和收费高。外国企业以质高价低提供替代性服务,必然会带来很大冲击。四是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高。在这一领域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技术缺乏的基本状况一时难以改变,因此,与外企竞争处于弱势。

  总体看来,加入WTO可能导致我国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的波动,增加价格宏观调控的难度。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受到冲击,目前的市场格局和利益格局将被打破。二是国内市场价格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增大,国际油价的频繁变动引起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频繁调整就是明显的例子。三是外商的大量进入,可能会使垄断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的价格行为有增多之势,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秩序可能在一定的阶段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特别是在我国价格法律体系还不完备的情况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任务艰巨。

  (三)我国价格工作总体具备了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

  入世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甚至还有着一定的风险,但总体上看,我国价格工作具备了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

  第一,从价格开放度上看:WTO规则体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实行市场经济或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实体才能加入WTO,也只在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体制下,价格工作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沿着放开价格的思路进行价格改革。到2000年底,我国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为95.8%,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为92.5%,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为87.4%,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2001年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公布了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中央定价目录》,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限定为13种。截至目前,已经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了地方定价目录,政府定价的品种大大减少。如果按新目录测算,市场调节价的比重会更高。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计划价格机制向市场价格机制的转变,初步建立起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这意味着我国的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已经参与了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价格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与世界接轨。

  第二,从法律法规上看:我国1997年就制定公布了《价格法》,以法律形式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把政府定价限定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自然垄断经营的、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就是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保证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市场形成。《价格法》无论是对于市场价格行为还是对于政府价格行为,都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且符合国际通行的价格管理原则。同时近年来,我们还围绕着《价格法》,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价格法规,使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也为我国执行WTO规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第三,从政府职能上看:近年来,我国以《价格法》为中心,制定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价格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定价程序规范化,定价过程民主化,透明度和科学性大大提高。并已经按照加入WTO的承诺,在《中国物价公报》上公布价格政策,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则。无论是政府管理价格的职能,还是政府定价的程序和方法,都基本适应了WTO的要求,做到了与国际惯例相接轨。

  第四,从价格管理原则上看: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对仅存的8项对内对外双重收费标准-以对内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至此,境内外双重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完全消除,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已经在我国的价格管理中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初步具备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在加入WTO谈判过程中,价格管理体制始终没有成为入世谈判的主要障碍。我国曾在1997年应世贸组织谈判各方的要求提供过《国家定价清单》,列出22种商品和11项服务,各方均已接受,未再对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提出疑议。在2001年7月第16次中国工作组会议审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时候,适逢我国公布《中央定价目录》,引起WTO中国工作组成员的关注,有些成员希望了解有关背景情况。由于我们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比提供的国家定价清单范围小得多,稍加解释即被理解,后将《国家定价清单》调整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4的内容。

  三、加入WTO对我国价格工作的新要求

  加入WTO使我国更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价格可以更直接、更客观地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变化,预示经济的基本走势,价格杠杆将更灵敏、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与成本。我国国内市场价格水平、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的市场化程度、政府对市场价格管理的方法等势必发生更深刻的变化。虽然我国价格管理与WTO的要求基本适应,但由于体制、法律、职能和观念等原因,加入WTO仍然会对政府的价格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一)对价格管理内容的新要求研究和重新认识我国价格管理的对象、管理内容,是加入WTO以后必须重视的问题。在以往的价格工作中,我们在放开价格,创造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条件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政府价格管理“越位”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加入WTO以后,却进一步显露出我们在价格管理中存在着许多“缺位”、“不到位”问题,政府价格管理必须增加新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加强对全社会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价格管理。过去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价格管理主要是面向国有企业开展工作。随着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特别是入世以后,外资企业会全面地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他们对价格调整经济利益的功能认识更为深刻,对价格管理的要求更高,更加关注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我们却缺乏面向他们开展工作的经验,如何适应新的管理对象的要求,应当成为价格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要更加关注国际市场价格。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比较低的时候,我国价格波动主要受国内供求变动影响。制定价格政策,基本立足国内,价格调控主要局限于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给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重视不够。但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会进一步提高,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必然对国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政府进行价格调控不仅要掌握国内市场行情,还要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综合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趋势,这也是我们以前很少做过的。

  第三,政府定价要严格对成本的审查。《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供求状况和社会平均成本。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定价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定价考虑比较多的是社会承受力和供求关系,成本并不是我们严格审查的最主要问题。对于许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们并没有真正掌握成本状况,定价常常是使用企业提供的数据,并通过与企业的谈判来制定的。而入世以后,面对着WTO的规则要求,政府定价中再不严格成本审查,定价的科学性将难以保证,无法面对国内外的经营者。严格成本审查不仅应当成为我们工作的新内容,而且在定价成本审查的法律依据、成本审查标准、成本审查队伍等方面都有许多新的工作要做。

  第四,继续强化“定规则、当裁判”工作。这个问题我在不同场合讲过多次,但从入世以后的工作要求来看,这个问题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规则不健全,裁判不到位,都给我们应对入世挑战带来困难。所以如何继续把工作的重点从“定调价”为主转变到“定规则、当裁判”为主上来,仍然是我们应当努力探索的工作内容,也是迎接入世挑战的新要求。

  第五,加强对服务和要素价格的管理。过去,在物质产品匮乏的历史背景下,经济工作是围绕着解决物质产品供给进行的,价格管理也主要集中在商品价格上。但到了90年代后期,物质产品出现了结构性的过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政府管理的价格愈来愈少。现在紧缺主要集中服务和要素的供给上,如教育、旅游、医疗卫生、保健,以及资金、技术、人才等。由于这些领域大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也在不同的程度上保留着政府定价或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方式。但是由于价格管理工作长期把重点放在商品价格的管理上,我们对服务领域的价格和收费缺乏深入研究。例如,高等教育成本究竟是多少?对知识分子劳动的价值怎么评估?这都是技术性非常强的问题。而入世以后进入我国服务领域的外资将愈来愈多,我们必须从从管理物质产品价格为主转为更加重视管理服务价格上来。

  (二)对价格管理方式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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