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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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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论文

  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的非政府组织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非政府组织论文篇一

  我国非政府组织现状研究

  摘 要 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健康良性的发展将会更好的服务于整个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基于此,本文将试分析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即其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为将来分析研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 社会治理 社会转型期

  作者简介:田起家,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管理理论与绩效评估。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45-02

  现阶段我国社会渐入转型期,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均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各方面社会问题逐渐突出,政府的职能也在逐步的发生改变,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垄断者,现阶段由于社会的变革以及经济的发展将会使其职能为由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统治者逐步转变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者和引导者,而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恰恰可以打破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垄断地位,有效的填补政府在某些公共事务上的空白,协助政府共同为社会服务,按照国外的发展规律,非政府组织将会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程相对较短,其发展相对不成熟,职能相对不规范,这就使得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故基于这种原因,本文将试探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及非政府组织所面临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求推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发展,使其能够成为我国社会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力量。

  一、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非政府组织是来源于英语的一个概念,它在英文中被称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在国外它代指的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种组织,而由于与西方国家的国情的不同,我国目前非政府组织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所成立的民间组织,它们主要分为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社会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于上诉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以发现正是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存在滞后性,对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法律法规限制过多,造成非政府组织的注册和成立的困难,这有可能导致我国非政府组织的非良性发展,从而使能够发挥社会治理作用为政府解决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的非政府组织相对较少,所以本文在界定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后,结合我国改革转型期的实际情况,尝试探究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现状及其在我国改革转型期间,限制其发展的各种因素。

  二、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与我国非政府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由于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更由于国情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造成现阶段我国能够应用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并且存在法规条例较多,但相对权威的法律较少的情况,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与我国颁布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相关的法规也并不多见,例如民政部颁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从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现阶段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对非政府组织监督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与西方对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的与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一,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限制,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实行严格的管控,设置了相对较多的门槛,造成很多可以对社会治理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得不到注册,但是这些很多非官方承认社会组织依然存在,这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同时这也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意愿产生一定的矛盾。

  其二,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非公共组织的注册实行严格的管控,但是却对非政府组织自身的运行和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却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这会导致很多政府承认的非政府在运行过程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使部分非政府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的合理权益无法得到合法的保障。

  (二)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不严

  我国相关相关职能部门忽视了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造成某些非政府组织自身管理上的混乱,甚至造成某些非政府组织以敛财为目的而存在,例如曾在全国引发巨大轰动的“郭美美事件”,一个20岁的女孩,在其微博上展示自己拥有的豪宅,玛莎拉蒂轿车,各种高档皮包等公然炫富,然后引发社会公众质疑的并不是她的年龄,而是她微博认证的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红十字会本应该是一个公益性的慈善组织,而它的商业总经理如此年轻并且拥有这令人羡慕的财富,这不得不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后经过调查本次事件与中国红十字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这个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度跌入谷底,社会各方面均对这一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产生各种质疑,本次事件不仅仅对中国红十字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它甚至会影响到社会民众对其他非盈利性的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再例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造成“全国牙防组”这一非政府组织居然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并没有按要求办理相关认证许可的情况下违规认证,并且收取大量违法的认证费用,而且当时“全国牙防组”的名字频频出现在各大卫视的广告中,使得社会公众一度认为经过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产品是质量可靠的代名词,直至其被调查,才使得社会公众了解到打着非政府组织旗号去敛取巨额财富的内幕。   上诉实例表明,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使部分非政府组织自身出现问题的概率加大,而且更会大大增加了政府对整个社会管理的风险。所以,政府必须重视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探究对非政府组织监管的正确路径,才能使其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 社会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从古至今,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民众习惯于各类大小社会事务均会依赖于政府去解决,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他们对非政府组织的缺乏了解,甚至会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这种种原因均会造成社会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并非出自志愿,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公众的志愿性缺失。

  而在我国,社会公众往往是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亦或是社区的号召下才参与某种非政府组织,农村甚至某些县城社区很多群众不知道有非公共组织的存在,并对一切非政府所发起的公共服务持抵触的情绪,对各种公益的募捐的信任度极低,而在私营企业,企业的所有者大部分没有组织参与非公共组织的现象,而且非公共组织在对自己的宣传上面也缺乏相应的手段,造成很多人根本不了解甚至不知道非公共组织。

  上诉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导致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瓶颈,因为社会公众的参与度直接决定这我国非政府组织未来的发展。

  (四)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具有浓郁的官僚组织色彩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造成我国非政府组织注册必须挂靠相关的行政单位亦或是企事业单位,并且有可能还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这种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的程序,必然会导致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较弱,甚至会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

  而且在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很多采用的都是仿照行政机关的层级制设置组织机构,有的也会模仿企业的相关组织机构进行建构自身的组织结构,这种至上而下的组织层级很容易造成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带有浓郁的官僚组织色彩,并且会导致其决策和平时运行过程中难免受到挂靠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影响,成为政府的“附属品”,部分非政府组织的特殊组织机构也有可能导致其出现一人或少部分人当家做主的情况,这与非政府组织的初衷相背离。通过一组调查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地方非政府组织中有46.6%的组织由理事会或全体会议决定其战略决策和活动计划;10.7%的组织无正式决策机构;17.8%的组织由两个以上的负责人协商决定;18.9%的组织由负责人个人决定。” 由这组数据我们可以轻易的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非政府组织的决策体系是相当不完善的,甚至存在一言堂的情况。

  这种官僚风气浓郁的非政府组织能否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贡献出应有的力量,还是会变成我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附属品”,这是我们不得不去面对的问题,所以消除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官僚组织色彩是我们必须要做到的。

  (五) 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优惠政策有待改善

  我国现阶段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主要通过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通过资金、物质或者税收减免的方式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帮助。

  二是通过减免税收等方法促进企业或者个人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资金、物质上的支持。

  这两种方式是目前我国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扶持的重要方式,但是其却存在一定问题。例如,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公益性的捐赠方式采取免税亦或是减税的方式,但是由于税务部门的相关限制性措施和我国特殊的国情,造成了这种免税和减税的方式形同虚设,许多捐赠人和公益机构得不到任何的相关政策优惠,反而一些与政府关系亲密的非政府组织却能够堂而皇之的享受这种优惠政策。由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的困难,更造成一些未经注册却存在的非政府组织无法享受一系列的政府优惠政策,这些问题必然会限制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更会减小社会公众对参与政府组织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会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应对我国在转型期面临的各种社会治理问题,我们必须使得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走上良性的道路,以便使其满足我国转型期间的社会公共服务的缺失,更好的与政府配合服务于社会民众。

  注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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