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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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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问题研究论文

  教育公平要以人为本,以战略的眼光,为全体受教育者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学习环境,让他们在公平的竞争中健康前行。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教育公平问题研究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教育公平问题研究论文篇一

  《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摘要: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对于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方向有重要的导向规范作用。教育公平要以人为本,以战略的眼光,为全体受教育者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学习环境,让他们在公平的竞争中健康前行,同时也为应该那些享受受教育权利的成员提供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从而激发现代教育发展的活力,提升教育的质量,实现社会的真正进步。教育公平要力争充分运用公平和效率两大原则,兼顾“形式上的教育公平”和“实际上的教育公平”。做到坚持底线,均衡考虑,以推进教育健康和谐地发展。

  关键词:教育公平;效率;形式上的教育公平;实际上的教育公平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人才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更大的智力支持,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必须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而保证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就是全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康发展。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因此,教育公平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平的评价标准,其精神价值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育公平须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施教育公平可以广大的受教育者创造一种奋斗方向,加快开发每个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在公平的竞争中健康成长,为我国受教育的所有儿童提舒适的教育场所和行之有效的、可不断进步的的发展空间,为他们设计出更高的符合儿童成长的发展期望和和谐发展蓝图,让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的优越性得以体现,以此来提升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所谓教育公平,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和应遵循的原则,每一个接受教育的公民应当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拥有同样教育资源的权利。如米尔恩所说:“某种待遇在一种特定的场合是恰当的,那么在与这种待遇相关的特定方面是相等的所有情况,必须受到平等的对待;在这种待遇相关的特定方面是不相等的所有情况,必须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待遇的相对不平等必须与情况的相对不同成比例。”米尔恩所说的话意思是,所谓的教育公平,是在相对公平平等的教育环境中,使受教育者的天赋和能力,由于得到公平的教育而得以显现和成功。这说明受教育者在开始条件相同,有同样的成功机会,所出现的任何差异都由其能力、天赋、创造性、勤奋,运气等客观因素造成的,而不是人为地结果。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教育公平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教育起点的平等

  人的教育起点,可分为人的一生开始接受教育的起点或某一阶段受教育的起点。人一出生后,就在其智力、体力、性格、出身等天赋方面而异于他人。同时还有其他条件的差异,有家庭、父母地位的差异,有受教育水平、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就所处的客观环境来说,有的受教育者生在城市,而有的长在农村,有的地方经济非常发达,教育投入巨大;有的地区非常落后,教育投入十分有限教育资源建设很大。在受教育者的教育起点上,彼此之间本已存在着客观事实上的不平等,“人人生而平等”只是一种理想。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某些部分差异,有时比较小,甚至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机会的平等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我们说教育起点平等,是指凡是具有同等条件的受教育者都应当得到同样的受教育机会,以便使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有不受任何歧视地平等的、优质的学习机会,至少是在国家所办的学校中有学习的机会,不管是受教育者的地位、出生情况如何,只要它属于规定的受教育范围,都应该使其受到良好的、优质教育,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使每个受教育的公民得到平等的学习机会。

  (二)重视教育机会实施的过程

  受教育者的教育机会起点的平等固然重要,但如果只是起点机会的平等,则是不够的。教育机会平等的实施过程要比提供教育机会起点平等困难得多。在教育机会的实施过程中,坚决排除一切影响教育机会平人为因素的干扰,按照“服务、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一是阻碍教育公平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取消影响教育公平所拥有的任何特权;三是国家改善教育环境,提升教育策略的方法和措施,应该适用于我国所有受教育的人。只有起点和实施过程是平等、公平、正义的,才能确保受教育者的权利也是平等、公平、正义的。

  (三)承认受教育者的天赋差异,谅解教育机会非人为的不平等

  就具体的人来说变化非常之大,甚至让人吃惊。这种通过个人努力所形成的能力和他们本身存在的潜能在很大的范围内有着极大的区别,这是有关人类的最不争的事实。人类进化的结果,使人类具有各式各样的差异。实事求是地说,受教育者的天赋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差异,他们在智力、体力、意志、精神、性格等方面差别很大。这些差异对于受教育者的教育发展影响很大,甚至影响到他们应该得到的不同层次的受教育机会(如选拔考试)有着相当大的影响。虽然,这些非人为的影响没有后天的社会现实环境对于受教育者影响大,但毕竟也是一种不可回避的重要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现实中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对于这些正常的、合理的非人为的天赋差异所形成的受教育者之间不同的发展潜力趋向和他们所得有的客观存在的、有差别的教育机会,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而这正是以人为本的客观公正态度。正如《学会生存》一书所说:“给每一个人平等的机会,并不是指名义上的平等,即对每一个人一视同仁,如目前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必须适合个人的特点。”

  二、教育公平的特征

  教育公平不是绝对的公平,而是受教育者在具体的的教育状况下所显出的不同的特征。教育公平不是绝对的公平,而是具体情况下的相对的公平。

  (一)教育机会共享上的平等和有差别的教育机会平等

  从教育机会对于不同的受教育者所具有的不同意义来考量,对教育机会可大致分为共享的教育机会平等、有差别的教育机会平等两种。共享上的教育机会平等,一般来说,是指受教育者都应当具有基本相同的教育机会,人人都可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所谓的有差别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机会在客观条件下不可能是完全平等,会有程度不同的差异,有时甚至出入

  很大。

  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受教育者都应当有相同的受教育权利,教育机会人人平等,这是公认的教育公平原则。从受教育者的实际情况来看,每个受教育者所面对的具体教育机会基本相同,受教育者都有着相近的发展空间机会,他们基本的受教育条件没有明显的差异。可见,属于受教育者共同拥有的教育机会这一层面上,实现了教育机会的平等。虽然共享上的教育机会平等是可能的。但在一切教育机会方面刻意制造绝对的平等则是行不通的。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实际中,绝对化的教育机会平等是不可能的。理由是:一,在人类社会中,教育机会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满足每一个受教育者对于教育机会的充分需求;二,目前,我们的社会还没有一种完备的机制对于教育机会进行均等化的科学处理;三,即使同样的教育机会而对于不同的受教育者来说,其得到的受教育权利是不同的。比如,九年制义务教育非常强调让每一个适龄儿童都受到良好的教育,但对于天赋不同的儿童而言其结果是不会一样的;四,教育机会还可分为国家提供的公共教育机会和非国家提供的非公共教育机会。具体而言,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家庭成员职业的不同、家庭的文化差异、所处的环境不同以及对教育的追求不同,这就使受教育者的教育机会客观上有了很大的不同。有钱的家庭会让孩子得到优质的教育。这是受教育者本身不可自主,无法选择的,也是那些致力于教育公平的人也无能为力的。在每个受教育者接受从遗传和文化中分配得来的基本或天然能力和才能的情况下,他能把这份所得看做是自然而然的运气。没有人能改变他或她遗传和文化的继承物。同时他们承认他们继承的本身在决定他们在社会分配价值份额中所处地位的优越性。而对于天赋不同的人,他们获得非基本教育权利的起点和接受高一级教育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从遗传学上讲,每受教育者的天赋条件也有着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是遗传决定的,而不是环境造成的。是他们的父母传给他们的,而不是由他们本人发展或培养得到的。不论环境如何重要,而受教育者一生下来就极为不同,退一步讲,即使所有的受教育者都处在极为相同的学习环境中,他们学习上的成绩差异的亦不会因此而缩小差距。有人考证:无论教育机会起点公平还是教育机会结果公平,只能在特殊极端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正如恩格斯所说:“两个人的意志完全平等,只有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旦他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为现实的个人意志,转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可见,完全的平等是没有的。

  我们所说的有差别的教育机会平等主要是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而言的。研究人类前行的发展史,就会发现,除了他们所共有的种类特性相同和种类能力大致一样外,在很多方面他们之间都有着或多或少不同程度的不同,在智力、体力、精神和性格等程度上有着明显的差别,有的高智力高,有的人智力低;有些人体能好,有些人体能差;有些人性格随和,有些人性格孤僻。所以,在承认充分尊严受教育者平等权利的前提之下,应进一步承认受教育者之间的无法改变的客观差别。这既符合具体的教育理念,又符合现实条件中教育的一般特点。

  (二)把握基本的教育机会平等与实际上的教育机会平等

  我们所说的基本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指根据我国的社会现实应当提供给受教育者的平等、优质教育机会,是坚持人为本的基本教育国策而追求的一种教育机会平等,是一种理想的发展的教育机会平等。基本的教育机会平等具有规范和方向标的意义。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只有对于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承认,才能给他们教育机会的平等。然而这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并不是实际得到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力。要想得到真正的教育机会平等,就必须考虑到实际的教育机会平等。这里所说的实际上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指现实社会所提供的力所能及的教育机会平等,即实际上的教育机会平等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实现状态。实际的教育机会平等只能是未来前途的机会相对平等、实现手段的机会相对平等:例如,前途的机会平等:两个人都有竞争的平等机会,有可能达到同一目的;手段的机会平等:他们两个人有竞争的平等机会,他们有得到的平等机会,他们有得到的同样帮助的机会。

  拿高等教育来说,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高等学校接受高层次的教育,高等学校的大门按照“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向一切人打开,但这一平等机会只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尽管高等学校的大门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但只有一部分人可以人大学深造,而多数人则没有这个机会,此时的教育机会只能给予有能力的人或考试成绩优秀的人。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大声呼吁: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并根据“考试成绩”来实现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但这只是做到了形式的、表层的教育机会平等,没有做到实质的、真正的教育机会平等,即每个人都能接受良好的优质的教育,有发展自己能力,取得“高分”的机会。而这属于受教育者的个人发展能力,取得“高分”的机会平等。高考制度原则上体现了人学机会的平等,而事实却是,大学入学机会甚至在基础的义务教育阶段就开始竞争,显示了不平等。教育机会的平等在法律原则层面上保证在基础义务教育阶段,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地接受基本的“保底教育”的机会,义务教育的作用也只是对受教育者的学习起点进行调整,让受教育者都有一条共同的起跑线,而在现实中,由于受教育者优质教育的激烈竞争与教育机会在不同阶段的逐渐递减,教育机会不平等现象在教育的早期就开始了,这就决定了即使这条相同的起跑线也徒有虚名,即使有,也会因为基础的不同而使下一轮赛跑的起跑线丢失。例如,在我国,有的地区,已经吹响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号角的时候,有的地区还在苦苦地为普及义务教育而努力;当有的学校已经开始以集团化的现代企业的新模式在四方经营教育品牌,夺取教育制高点的时候,有的学校却找不到一块供孩子们活动的简陋操场;当有的城市学校教师可以在收入上强烈要求增加收入的时候,有的农村教师仍然在拖欠数月工资的生活水平线上艰难劳作;当条件优越的学生房间已经被大量的书籍、文具、电脑、游戏卡充斥其问的时候,而条件低劣的孩子连电子产品还没有见过。而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重点学校政策,到现在更是加剧了中小学之间非均衡的发展。可见,高考制度原则上只做到形式的、表层的机会平等。表面上,高等学校的大门按照“成绩分数”向一切人开放,每个人都有机会进入大学,但没有做到实质的、真正的机会平等。

  显然,教育公平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难度很大,绝对的教育公平在人类社会中现阶段难以实现。因而,符合实际的教育公平的就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其主要原因是受社会发展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影响,非人所能掌握。

  三、如何实施教育公平

  为了更好的实施教育公平,构建健康的和谐社会,并对全体受教育者负责,政府在教育公平问题上的明确责任是要力争最大力度地实现教育公平,要做到:一,维护教育公平的基本理念与准则,确保教育公平的底线。二,政府要保证对教育全方位的投入到位。教育公平的思想与和原则在各级教育体系中得到落实,在教育平等的前提下注重“分数”、“能力”的实际教育公平原则,全力推进教育公平的健康实施,保证在各级教育体系中各项具体指标的协调和执行。三,要造就一些有助于教育机会平等实施所需的“平等”条件,为实现教育公平保驾护航。政府在教育公平的落实上要责任明确,具体到每一个受教育者。政府要要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营造实施教育公平的氛围,想方设法创造一些有助于实施教育公平所需的各种要件。

  国家要为受教育者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使每一个受教育者得到享受平等教育的机会。对于学校来说,学校受制于政府,在教育机会平等方面也可以有所作为,但在很大程度上难能为力;国家所提供的教育机会,则属于公共权利,全体受教育者人人都应享有和得到。国家所提供的教育机会,也就应该为人人完全平等地享有。让我国每一个受教育者平等享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提供的让他们获得成功的机会和条件,为我们的社会营造出平等、公平、竞争的和谐教育环境,使我们的学生得到接受较高层次教育等非基本权利受教育者的机会。

  众所周知,受教育者居住的环境无法变更,家庭的遗传素质差异也无能为力,地域性经济基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高低是不争的事实,受教育者的个人运气的惠顾难以预料,因此,我们要理性面对现实,不能影响对实施教育公平的追求。有的人一出生就有着大量的金钱,丰富的物质基础和文化资源,这不具有代表性、范例性。社会的等级长期存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认识到这种差距、承认教育的不平衡、并不认为它是合理的,也不是不进行教育改革,实施教育公平的理由,而是我们要努力创造条件,改变现状,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正义。在我们国家,人无法选择出生、父母、环境,但他可以拥有健康的大脑和身体,利用现有的基本学习条件,依靠当今受教育的公平机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他就能获得成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他就有可能在自己求得流动和发展的同时,实现他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而在开发受教育者的潜力、发展能力以增加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平等方面,教育方面,尤其是教育的主管部门应该大有可为。国家对教育的投资,就是为了国家的未来,就是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坚持受教育者的教育机会平等,就是坚持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要勇于改变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大力消除由于外在各种人为因素对受教育者带来的教育机会不平等,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全力促进教育机会的平等,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的有利形势下,因势利导,办好让全国人民都满意的教育

  我国现阶段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块阵地,政府在实施教育公平方面,要有所侧重,统筹兼顾,不能平均用力。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对我国适龄儿童所实施的一种基础教育,奠基工程,是我国步人世界先进行列,为全人类做出更大贡献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它是我国适龄儿童应该有的基本权利。为此,国家要在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确认教育投资的保障重点及其预算支出的弹性。政府主管部门应全力支付法定范围内的免费义务教育,大力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让公平的、高质量有保证的义务教育惠及所有适龄儿童。试想,如果区域内义务教育处于非均衡发展状态,教育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就成为泡影。要让每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都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教育标准,为他们以后的更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让他们都能健康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才。当然,义务教育领域也应注意受教育者的差异性,当遇到教育机会不能均等时,必须坚持在教育机会平等的前提下灵活体现差别优先,努力使同质的教育机会均等。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选拔功能作用要突出出来。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分工的实际,国家有必要对对每个受教育者作出某种鉴别和选拔,以便于他们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因此,要注重鉴别和选拔的质量,做到标准的一致性,有让被挑选的人平等公正。当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平并非刻意要求绝对的平等,而是尽力让优秀的人才面对同样的标准而有出类拔萃的机会。使教育平等的理念和实际的教育机会平等保持一致,在受教育者再继续教育的过程中机会平等;承认受教育者在教育中的差异性,就是为了追求每个受教育者都能获得均等的成功的机会,达到选拔人才的目的。遇到教育机会不能均等时,则必须坚持判别原则,坚持对均等教育机会的优先性,即坚持差异的教育机会均等观。我们国家在大力发展教育的过程中,必须重实基础教育,提升我们民族的整体素质,坚持相对公平发展的方向。在教育的投入上更加关注经济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加大对部分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保障适龄儿童能受到优质教育的基本权益。

  显然,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提高民族整体素质,发挥受教育者聪明才智的最为有效的途径。教育的大发展,必然会带来国家的大繁荣。公平的教育机会可以使受教育者享有公正平等的权利,同时也可得到差别教育机会所显现的优越。在教育机会平等实施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不要直接具体参与,要依据教育规律,认识到教育的特殊性,否则就可能出现新的问题,即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现象。在我国教育发展的历史上,尤其是““””时期,足以让我们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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