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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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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论文

  经济法的价值论文篇2

  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

  摘 要 公共利益价值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属性,也是与其他部门法最根本的区别。当公共利益作为现代国家干预市场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与理由时,公共利益原则便构成了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原则的内涵及其与他法中的价值区分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关键词 经济法 公共利益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一、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体系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它的出现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及客现的历史渊源。经济法出现之初始终伴随着国家强制干预色彩,并以“市场失灵”为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以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面貌而出现,其基本价值和根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的基本权利。在经济法中,其基本的价值属性有社会公平、经济民主、整体经济效益和经济安全。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要求在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中照顾社会每个公民的利益要求;经济民主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经济民主就是经济自由;整体经济效益就是要求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予以调控,指引,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经济活动应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可以看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属性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经济民主、整体经济效益和经济安全都是从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体系中分化而来,而使得这些价值目标构成完整的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体系。

  二、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分析

  1.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内涵

  经济法作为以协调整体经济运行、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矛盾为己任的部门法,其首要目标便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社会公共性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中,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从经济法的意志来分析,它包含公共性和社会性两种特征,这是与其他部门法律的根本区别。经济法是社会法,所体现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现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体现国家的意志,而经济法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意志。社会公共意志即大众的、社会普遍性的意志,是关于公有性而非私有性、关于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

  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来看,它又包含公益性与干预性,经济法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法益目标。公共利益是属于公众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要实现公众的利益,只有借助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决定了社会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预性密不可分。

  2.社会公共价值成为经济法根本价值目标的必然性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虽然还很年轻,但经过学界的不断探索与努力,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念得以逐步确立,并日益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所谓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要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经济法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有助于其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区别开来。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确立的依据。所谓市场失灵,是相对于完美的市场机制理论而言的,一般认为,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市场失灵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有专家指出,这种市场的外部性实质就是:一个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福利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并没有从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

  在市场经济中,当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就是指有利于他人的行为;而当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时,是指有损于他人利益的行为,最明显的是环境污染问题和使自然资源损失过快的问题。二是表现在公共产品的供应问题上,在市场机制下,市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希望有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免费使用,这就容易产生很多钻“市场经济空子”的现象。这种市场失灵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背离。这种背离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损害,也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克服市场失灵实质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新彰示,我们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必然要依靠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官僚主义、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加之政府本身的行政偏好,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的活动中也会出现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具有毁灭性。政府失灵不仅表现在政府部门普遍效率低下,从而阻碍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活动中应有功能的发挥;还表现在政府干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由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普遍存在,政府及其官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一旦具备条件,会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取私利,导致政府失灵现象的产生。要克服政府失灵,就必须在赋予政府干预市场权力的同时,对政府的行为加以约束。来自法律的约束是最为重要的,而且对政府进行约束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因为政府失灵实质上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只有依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对政府介入市场的行为进行干预,才能保障政府行为的合理性。

  三、公共利益价值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部门法。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在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方面缺一不可。但是,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和调整手段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其中,它们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民商法的终极关怀是个体权益,即以“个人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而经济法虽然同样关注个体利益,但它是以社会为本位,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

  平等自由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精神。但是,民商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表现为对机会平等和个性自由的渴望。而经济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是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追求。民商法作为私法,关注个体掌握的资源的分配和利用。而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其目标为公平和效率的兼顾以及合理资源配置下的最大社会财富。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和谐佳境。如果说民商法的私法精神是对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桎梏的打破,那么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便是对社会福利制度和经济秩序的重构。

  经济法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法,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制度设计的起点和归宿,但我们不能否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最终是为了保护全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从这一点来说,经济法是通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中人们的个人利益之法。同时,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内容反映了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只有正确地把握社会公共性的内涵和地位,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发挥经济法的市场管理、宏观调控作用,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鹏程.经济法价值论纲.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4]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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