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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意”对司法的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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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关系
  民意与司法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无法使二者之间完全割裂开来,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的了解二者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挖掘深层次的内涵,准确的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民意对司法的作用
  民意可以监督司法。任何公权力都需要限制和监督,否则就会产生权力的腐败,影响权力的正当行使,司法权更是如此,如果司法权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司法权滥用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对司法权的监督体系是多层次的,各级大人、会、政协都可以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但是这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都存在一些不足,而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可以作为很好的补充。民意对司法的监督有其自身的优势,民意的广泛性,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可以更深入、更细致、更全面的对一些细枝末节的法律问题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广泛的听取民意,吸纳其中的合理合法的民意,有利于实现案件审判结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知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并且考虑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使之融入到具体的案件审理当中,真正的达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司法对民意的应对
  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不可动摇。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这其中当然包括民意的干扰,民意是人民群众对某些问题和事件的看法,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和权威而言,有时候甚至是偏激和错误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司法的独立性,不能因为民意而肆意的撼动司法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合理对待民意监督。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机关的重要补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一方面要坚持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另一方面又要合理的处理好民意。于正确的、有道理的民意,司法机关应该积极的借鉴,民意的监督是必要的,针对民意的监督,司法机关应该予以配合,合理对待民意的监督,不能不闻不问。
  五、民意影响司法的效能
  (一)民意影响司法的积极效能
  “民意可以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前面我们提到了民意对司法的监督是司法监督的一中重要的形式,这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意就是人民群众的普适价值观和公平正义观的体现,通过民意来监督司法,在潜移默化中使司法机关了解人民群众的普适价值观和公平正义观,是这种公平正义观念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民意就是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案件的处理结果的评价,这些评价中体现着社会的公平正义观,民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很好的预防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和防止司法腐败,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民意可以增强法律的权威。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法院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但是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当事人得不到公正的赔偿,原因就是执行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不予配合,甚至是阻挠判决执行。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当事人守法、信法、尊重法律的权威,结果是法律的判决得不到执行,这无疑是法律自己对自己的一种侮辱,民众就再也不会相信法律了,不会相信法律的权威了。民意中包含了人民群众对于一些案件的期望,这些期望是包含朴素的社会正义观的,是为绝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如果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及时的了解民意,积极的听取人民的呼声,把社会的正义观融入对案件的判决,以此来增加人民对于案件的可接受性,对于人民普遍接受的判决,执行起来自然不会难。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及时听取民意,可以增加案件判决的可接受性,有利于案件判决的执行,有利于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赔偿,也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民意影响司法的消极效能
  “过分强调民意会妨碍司法独立。司法活动是一种专门的活动,是以社会的高度分工为前提的,是以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完成这项专业化的工作,民意是人民群众的自我的、非专业的感性认识,而且其中包括了“民愤”,人们容易在愤怒中失去理智和理性,变的冲动和意气用事,失去做出理性判断的能力。司法审判时独立的,它要求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影响,独立的适用法律做出判决。而冲动的、失去理性的民意会严重干扰到正常的司法活动和最终的司法审判,民意在此时就有成为影响司法独立的一种威胁,在司法活动中过分的、一味的、盲目的追求冲动的、失去理性的民意会严重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好民意和司法独立性的关系。
  民意过多干预案件,导致司法不公。审判案件的主角法官也生活在这个社会环境当中,因此,他自认而然的会受到民意的影响。独立的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程序得到的审判结果和民意的期望是有差距的,如果民意和其他复杂的社会因素给予法官过多的压力,法官往往会因为各方面的压力,甚至是压迫下,违背法律的和法定程序做出判决,这种判决虽然迎合了人民群众的期望,但是在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导致了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尤其近些年来,新闻媒体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法律事件和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加大了法官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压力,民意过多的干预案件,只会导致司法的不公。
  六、如何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效能
  在认识了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及消极影响之后,我们有必要探讨下如何充分发挥民意的积极影响,并且防止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构建民意与司法的和谐发展。
  (一)健全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沟通机制
  健全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沟通机制。如何最大的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效能,一方面促进和保障民意的发挥,另一方面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该健全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沟通机制,整个社会要重构社会资源与财富的分配机制,健全并畅通民主通道,加强立法对民意的吸纳。完善国家制度下的整体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对民意的自主分析、吸纳和回应.形成一种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民意吸纳和回应方式,实现在司法制度和程序内的微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和6月,连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民意收集制度,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法院主要领导与网民直接交流,并提出,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这两个法律文件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令人欣喜。如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实行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推行的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案件的审理情况制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的司法与民意的网上沟通制度等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首先,民众可以以书面形式公开向法院反映民意。法院也可以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平台,让公众在上面反映意见。法院可以通过对民众意见分析、辨明等决定是否采纳,并给出相关理由。其次,加强法院向民众的案件信息披露。既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平台,也可以通过判决书公开、法院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实现。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听到的民意,司法机关除了要警惕民意失真外,还需要把握普遍民意和个别民意之间的界限,增强化解个别民意纠纷的能力。以此来更好的实现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更好的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效能。
  (二)司法机关对待民意不能一味的“顺下去”
  充分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效能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所有努力应围绕一个原则进行,即尊重民意而不屈从于民意,司法机关对民意不能一味的“顺下去”。如何防止司法机关对民意“顺下去”,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必须坚守底线。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将法律以外的因素太多地拉扯进来,同样会对民意造成亵渎。对法律底线的坚守既有赖于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也有赖于法治信仰和司法权威的确立。只有独立的、高素质的法官才能维持司法的公正形象,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也只有健康的司法制度才会培育健康的民意。因此,加强法官培训、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培育司法独立的环境应在网络时代得到更高的关注,更应作为长期的任务坚持下去。此外,要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缓解法官在一些民愤较大的案件中的办案压力,防范法官遭遇民意绑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的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效能,减少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
  七、结论
  民意自古就有,司法活动也就其悠久的历史,本文对民意和司法活动做了详细的阐述,并就对司法活动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及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现阶段,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意还将继续对司法产生影响,如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民意的积极作用,减轻其消极的影响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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