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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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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毕业论文篇1

  试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个人信息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可以分辨出个体特征的信息,它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地址、工作、家庭等各方面信息。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人们体验了越来越多信息社会带来的便利,但是由于信息泄露带来的危险事件也是不断发生,个人信息的安全愈发的重要,因此国家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发展意识刻不容缓的事情。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信息泄露

  在如今的信息社会,科技技术迅速发展,信息的传播也越来越自由,人们在信息高速传播的现代社会,体验到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是在这样方便快捷的外表下,信息安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在信息无孔不入的社会里,个人的信息在网络里就像是没有上锁的房子,只要有人用心在获取他人信息,那么想要得到某个人的个人信息是信手拈来的事情,而且这些被盗取的个人信息往往都用于犯罪事件上。

  虽然我国对于信息保护法律已经陆续提出大量规范文件,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是没有形成体系,在现行的法律中存在很多漏洞,这些漏洞会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盗取他人信息。法律体制不健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已经成了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得不到遏制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现在的主要目标就是,制定出一套主要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让人们真正享受信息社会带来的便利。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个人信息保护符合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护人格尊严是人类共同的心愿,而个人信息保护符合维护人格尊严的要求。在社会中,个人信息是个人扮演一种角色的名片,决定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个人与个人信息密不可分,可以借助一些手段来对个人信息进行识别,同时也可以将相关信息碎片结合在一起来对个人信息进行见解的识别,从而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某方面的特征。非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或泄露,甚至恶意篡改,都将会导致对个人信誉受到威胁,从个影响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的维护,提高个人的人格尊严。

  2.个人信息保护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和谐社会建设提倡互助、合作和自由,以安全、有序和稳定为基本的表现形式。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致使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令人防不胜防,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虽然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系统的保护,但是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确保个人的信息得到有效的保护,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个人信息保护满足信息化社会发展需求

  如今,信息作为信息社会发展过程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会使信息流通成本大大降低,而且还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给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的挑战。个人信息保护不仅要求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而且还要确保个人信息的有效流通,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信息化的飞速发展,需要社会各个部门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信息化社会发展需。

  4.个人信息保护符合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需求

  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趋势,但是在国际贸易往来过程中,会有一些国家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而故意的设置贸易壁垒,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现如今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而且无隐私即无贸易,这说明国际贸易参与国对国家信息保护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就中国而言,与世界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多,涉及到的信息交流也越来越多,因此,为了更好的推动国际贸易往来,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为推动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

  1.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较为模糊

  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缺乏统一的立法,从而导致个人信息保护界定较为模糊。个人信息的界定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而且个人信息在法律上也缺少一个明确的范围,从而导致商业机构在肆意搜集个人信息,尽可能的逃避自身责任,导致受害者缺少唯一的法律标准进行保护。

  2.法律体系不完备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缺陷,最突出的问题就在于我国缺少在这方面专门的保护法典,如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仅仅局限在民事法律其中的细则对公民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刑事法律方面,也只是仅仅的对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有刑事规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缺乏安全感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家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和规定可以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在公民个人信息得到伤害时,也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对于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事也只能得过且过,无法依法追究责任。

  3.对公民应该享受的权益未做规定

  公民无疑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主要对象,但是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公民对个人的信息拥有多种权利,例如依法对个人信息拥有知情权、异议权、索赔权,最严重的是这些权利在我国家的法律里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很多犯罪分子就是钻法律的这个空子,光明正大的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侵犯,在很多案件实例上可以看出,我国公民在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后,也只是要求侵犯方停止侵犯行为,若是想要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则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尤其是网络诈骗或者是被网络垃圾信息所滋扰等,也只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理,被害人则很难得到经济上的赔偿。

  4.监管部门手段缺欠

  在生活中,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由于网络的信息的数量庞大,而且我国对于个人电脑的IP地址也没硬性规定,因此在寻找犯罪分子时,监管部门会有捉襟见肘的感觉,基本上犯罪分子会很轻松的逃避法律的调查,目前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实例越来越多,但是监管部门对于网络方面监管的人员,远远少于其他方面的人员;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现在监管部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案件有种无力解决的现状。

  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

  1.实行自由主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我国由于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方面的不健全,所以在这一方面我们要虚心学习国外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手段,在尽可能的保证信息自由流动的目的下,法律要选择自由主义原则,这一法则主要保障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公民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自由支配相应的就会培养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犯罪分子的可趁之机。2.事前预防方式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把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事件降低到最少,具体方法就是保证公民随时都可以对于个人信息依法拥有知情权、同意使用权、更正权、删除权以及保密权。把这些公民的权利落实到实处,并且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督,保证把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未受侵犯状态,一旦公民信息受到侵犯,对公民的生活以及利益都是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果这样的案件被控制在很低的范围,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快速发展以及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飞速发展也是可以展望的。

  3.事后救济方式

  据调查结果可知,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受到侵犯时很多人只是口头抱怨而已,很少会有人在信息泄漏后会主动的去维护自己的公民权益,公民积极的进行对个人信息的维权,才是促进法律健全的主要力量,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后,处理的手段少之又少,法律方面还仅仅停留在《侵权责任法》的隐私权和《民法通则》中的名誉权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公民的维权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支持非常的不足,因此我国加强完善个人信息受侵犯后的救济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对公民权利有效保障的好方法。

  4.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个人信息兼具个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双重利益,但是当个人信息遭到侵害之后,会产生难以弥补的后果。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公民缺乏信息保护观念,电话号码随处留,快递单据随手丢,这种观念会导致信息侵害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要尽可能的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强化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同时还可以提高公民对自身信息的主动保护,在遇到信息侵害行为时也可以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总之,在信息社会,信息化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信息传递速度加快、信息传递方式方便、阅览信息更加快捷,在方便人们使用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盗取个人信息提供了方便,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国家必须开始重视这一方面的事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一定可以进入更先进的时代。

  参考文献:

  [1]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2013,(12):155-159,154.

  [2]侯富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144-148.

  [3]刘长秋,史晓芳.公民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观察与思考,2014,(8):63-66.

  法学毕业论文篇2

  农村法律服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村的法治化,直接反应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根本程度。随着法治中国的推进和涉农纠纷的增多,社会转型期中的中国农村法律服务问题愈发重要。本文在阐述了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了解有关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基础上,分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希望能提高农村法律服务水平,依法保障农民合法利益,为全面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法治新农村建设

  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农村的法治化程度,影响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根本进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之间纠纷的类型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纷繁复杂的农业活动以及大量农民工的流动,纠纷出现会更多。所以,我国农村地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可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村法律服务概念

  所谓“法律服务”的概念,一般指专门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和预防纠纷的行为。“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在农村,针对农民,为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所进行的法律服务。

  二、农村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征用、宅基地流转、拆迁补偿、等各种各类问题、矛盾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农村法律服务。目前,由于城乡二元制的发展模式,拉大了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导致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地区法律普及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农业机械化的实现使广大农民从农活中解放出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受大城市各种人文文化的影响,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逐步增强。所以,农村地区的普法活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普法活动主要体现在政府散发宣传单、广播、电视宣传以及“普法日”的咨询、宣传活动,此类普法活动事前没有经过沟通、协调,部门之间的宣传易出现重复性,实用性不强。随着农民工的大量进城,平时留守在农村主要是老人和儿童,他们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有限,就使普法的效率大打折扣。

  (二)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上,更多的倾向于城市,农村地区的律师、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很少。长期以来,农民群众出现纠纷后习惯以调解为主,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的很少,这样就使法律专业人士,很少接触涉农纠纷的案件。而我国目前农村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大多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学习,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法律从业资质,他们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往往是凭借满腔热情,依靠伦理和道德来解决,专业指导不够。所以,大部分农村地区因为专业法律人才的不足,许多农民的矛盾纠纷没有依法公正的处理,依法治农难以落实。

  (三)没有体现农村法律服务的公益性

  农村的法律服务应当具有公益性,即农村法律服务应当是与法律援助相同的公益性服务,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免费为农民服务。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现在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都会根据不同案情收取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422元,根据河南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每个案件最低可收费2000元。相比较而言,农民群众的低收入难以支付价格高昂的律师费,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群众因为囊中羞涩而不能依法维权。

  三、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应从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为切入点,使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逐步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他们能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制宣传,一定要与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形势相结合,这样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法律宣传应注意因材施教,因为我国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偏低,在宣传时,法律工作者应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用简单易懂的话语和农民能够接受的形式把复杂的法律简单化,让农民群众能够明白、接受。

  另外,在法律宣传过程中,要注重以案说法,用具体案例解释法律条文,告知农民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禁止的,让大家在生动的案例中明白法律,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自觉守法。最后要注意宣传方式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送法下乡,免费咨询外,也可以利用现代化方式,如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推动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二)构建公益型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法律服务以是否收费为标准可以分为市场型法律服务与公益型法律服务,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发展滞后,大部分农民微薄的收入承受不了市场型法律服务,所以当前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应体现公益性。其次,在建设农村公益型法律服务上,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加大财政、人力资源的支持。最后,公益型法律服务是一种多元化、多主体的公益服务,由司法局综合调控,把收费降到最低,除了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外,不得超标准收费。多举措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三)完善农村法律服务资金保障机制

  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依法维权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远不能满足需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才能拉小城镇间的距离,消除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为了解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资金的问题,我国应当加快财税体制和投融资机制改革,建立一个多元化且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机制。其次应注意完善监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公共基金等积极参与农村建设,确保农村法律服务资金来源广阔。此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要注重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激励企业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广开渠道募集资金,城市支持、市民捐助、国外基金都可成为农村法律服务经费的来源。

  (四)设立服务农村的法律诊所

  我国可以效仿起源于美国的“诊所教育”,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学生掌握了法律理论知识后,他们希望自己能够参与真实的案件,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便学以致用。因此,我们可效仿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鼓励法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农村法律服务,建立高校法律诊所,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机会,也弥补了我国现阶段农村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我国有几个政法大学法学院相继建立了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的学生不仅填补了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不足的缺憾、还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基地;锻炼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也解决了农民的法律需求难题,有利于学生日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维护。

  (五)开设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当前形势下,农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但是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律师费用的高昂让他们望而却步,但是诉讼程序的繁杂又让他们感到茫然,这时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有所作为。所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就是依靠大学法学院的师资优势和软件学院的技术支持,法学院定期安排双师型教师指导法律业务,软件学院会安排老师在线平台技术指导。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种类分为两类,一是有偿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普法教育。

  有偿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文书的解读、撰写;2.法律咨询;3.律师收费服务。公益普法教育包括:1.邀请法学家开设网上普法课堂;2.开展走进农村法律大讲堂活动;3.热门案例解读,以案说法;4.涉法社会热点问题解读;5.法律常识的普及,通过微信、微博等途径适时更新,将法律服务便民化、时代化,与互联网,微信,微博等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的电子商务化,开拓了法律服务行业的新领域,拓宽了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服务模式,创新了法律服务模式,凭借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低廉的收费,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老百姓,可以逐渐满足农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对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农民依法维权,依法治农意义重大。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早日实现。我们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农村法律服务的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全面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郭佩文.论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8(I).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3]周晖.城乡一体化视野下的涉农法律服务研究[J].求实,2011(1).

  [4]陈荣卓,唐鸣.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和政府责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1).

  [5]吴高平,丁书婷.社会转型期的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5(I).

  [6]林嘉,王利明.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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