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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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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建设的转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确定,社会对法律的各方面要求逐渐增强。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律系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律系论文范文篇1

  浅析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

  摘要:合同是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企业开展一切日常经济活动谋取利益的关键和纽带,但是企业也会由于合同理由面对很多理由和困扰。合同法律风险是现代企业发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企业较为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思路和措施。

  关键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风险防控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经济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因合同主体合法或违法行为,导致结果和合同签订预期的目标出现偏离,可能企业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都会存在合同法律风险,如果没有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及时采取相应的规避或化解措施,极易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是无可估量的灾难。虽然合同法律风险性较高,危害性较大,但是具有一定的可防、可控性。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各大企业经营管理中深思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研究有效的防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相关介绍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央企业向国资委申请出面协调的合同法律纠纷事件总计167起,其中涉及140家中央企业,其中涉案金额间接达500亿元,直接金额累计210亿元。合同法律纠纷事件涉及范围以及涉案金额令人触目惊心。法律风险评估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辅以定量分析,一般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指标,①风险发生可能性:主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风险发生的几率。②影响程度:主要是指一旦发生风险后,对企业营运、监管、声誉、财务等多方面的影响程度。

  2.关于企业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

  2.1签订合同风险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理由:①并没有充分做好签订准备工作。比如并没有提前了解合同相对方的准入许可、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年检情况、信用情况、资质证书等相关情况,对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尚未完全掌握。或者是未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认真核对所致。②合同条款内容并不完整,条款的用词缺乏标准性,双方约定的内容比较空泛,且极易发生歧义。但是合同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也没有进行法律审查,导致合同缺乏全面性,其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2.2履行合同存在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者对方违约,导致企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较低,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关注相对方的动态,无法及时发现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理由而立即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最终导致经济损失,发生法律纠纷。其次,有的企业对于违约现象并未迅速做出相应的反应,对违约行为追究不力,或者由于未采取正确的处理策略,导致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2.3缺失证据风险

  在法律面前都需要讲求证据,所谓法律证据主要包括合同经济往来的凭据、函电,合同正本、质检报告、谈判记录等。企业应该从签订合同开始全面收集、整理日常经济活动的合同资料,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保留充分的合同证据,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果日后遇到经济纠纷,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就可以大大提高胜算,避开出现“有理缺据”的被动现象,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进一步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3.1应建立完善、系统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合同管理,规避合同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指出,必须由企业法人以及委托授权代理人代表签订才可生效,因此企业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合同法律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分工,明确每一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及任务,使各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同时应严格执行按“岗位责任制度”,使每一个岗位员工都各司其职,每件事都有人管,合同工作层层有人抓。如果像对外担保、企业兼并重组、引进重大技术、购销等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的情况,应采取特别处理,应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共同审核批准。

  3.2应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

  若想真正落实要管理决策,实现预期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目标,应制定科学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利用现代化先进的合同管理软件,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企业合同财务风险等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征兆,快速做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反应,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企业应全面收集和企业行业发展、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料(包括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应对企业合同法律相关的立法倾向进行跟踪分析,并且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时更新,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调控。

  3.3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全过程的监控力度

  认真、全面观察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是达成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目标的关键,应该注重合同的每一个阶段和具体细节。在签订合同阶段,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明细表”,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逐一落实并签字负责。应制定一个合同标准文本使其要求和企业实际经营基本一致,尽可能按照标准文本中的内容逐步覆盖。精心筛选出优质的合作方,能够长期合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管理成本。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同,应由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负责,主要判定合同的真实性、严谨性、合法性、公平性,其中应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注意合同主体、内容、形式、订立手续是否违法,若发现理由,应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以供参考。其次,应加强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若发现理由,应立即报告,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应对合同纠纷解决情况进行检查,适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4应及时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应客观评估潜在的合同法律纠纷,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一套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便于尽早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同时,一旦遇到合同法律风险,应立即请求专业法律人员的协助,迅速做出相应的对应反应,明确处理方案,充分准备好相应的法律资料。应进一步优化纠纷的解决措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仲裁机构,最后决定是选择不让步或让步,诉讼还是仲裁或者调解,尽可能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总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无可避开,但是有可防可控的措施,企业管理者应加强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做好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合同监控力度,提高执行力度,及时处理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1]林福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管理[J].企业家天地,2012(1)

  [2]曹红程,许恩信,李丹.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3(1)

  电大法律系论文范文篇2

  浅谈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理由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随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儿童的生活缺失监管,引起一系列社会理由。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的理由。

  关键词:留守儿童 权益 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农民走向城市,出现了一个新的劳动群体——农民工,而随之也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留守的少年儿童正是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却因为父母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和正确的引导,从而出现一些心理理由以及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偏差,一些儿童甚至误入歧途。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社会理由。

  1.留守儿童群体目前状况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年龄在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了转变存活状况向城市转移,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各种理由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的理由。根据权威调查,中国有近6000万儿童没有父母陪伴,相当于英国人口的总数。其中57%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3%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大多由祖辈或者亲属照顾,由于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理由不容忽视。

  1.1教育理由

  留守儿童大多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在身边,那么对其教育方面或多或少会有疏忽,而且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或亲友照顾,可想而知,对孩子的学习疏于管也没能力管。加上农村的学校受各方面的局限,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都不到位,导致一些留守儿童行为出现偏差,从而出现厌学、逃学或辍学现象就不足为奇了。此外,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正常的情感需求有缺失,极大地影响其身心健康,从而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出现犯罪的倾向,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1.2安全理由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祖辈、亲友的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责任往往落实不力,缺乏防范意识,儿童自身又缺乏防护意识和能力,很容易发生意外事件,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几起溺水事件大多都是留守儿童。更值得忧虑的是,留守儿童往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尤其女性儿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而又不能得到父母的及时救助,极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

  1.3社会理由

  留守儿童理由有历史的理由,它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的群体。他们的存活状况堪忧,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理由。

  2.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法律理由

  儿童时期是人一生中的奠基时期,是身体、心理健康成长的关键期,更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关键期。留守儿童在最需要父母关爱的时期,父母却远离了他们,儿童的监护权被委托给其他人,造成留守儿童很多权益的缺失。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发现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存活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我国《宪法》第24条指出,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存活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在他们最需要照顾和关爱的时期,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却不在身边,身心发展都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同时,由于安全监管不到位,更容易发生触电、溺水、车祸等意外事件,严重地威胁到留守儿童的存活权利。

  2.2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发展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也就是说,儿童都享有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推动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人只有获得发展权,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监管不力,学校和社会对他们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一部分过早地进入社会,和失足青年混到一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2.3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儿童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由于其自身的文化层次大多不高,不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儿童的任务大多丢给了学校和社会。学校和家庭之间又缺乏正常的互动,致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思想、情感、道德、人格等方面欠缺,学习不被重视,甚至会产生厌学情绪。这些理由的存在,对留守儿童未来的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

  2.4受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在我国,尽管“保护儿童”这一口号耳熟能详,但对于怎样具体落实这一口号,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措施,所以儿童的这一项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护。留守儿童处境艰难,没有父母的守护,经常受到同龄人的欺凌,生活状况令人心酸,能力得不到发展,这一切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3.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理由的策略倡议

  3.1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实体法,在法律上确认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以体现国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责任。

  3.2改革和完善监护制度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应该切实履行好这个责任,留守儿童的父母也不例外,如果其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责任的,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其次,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这就很不利于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对此,应该改革现有的监护制度,要构建亲属监护责任机制,考虑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及相关的酬劳标准,变监护人义务为权利,以利于其更好的履行监护责任。再次,建立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条件,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最大程度的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3.3加强农村经济建设,转变不合理的制度

  经济基础决定一切。农村经济的落后,农民生活的贫困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理由的根本理由。因此要解决理由,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特别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我们是农业大国,应该立足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吸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从而减少农民向城市转移,减少留守儿童家庭缺失的理由。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快改革,在政策上向农业倾斜,转变城乡二元结构户籍体制。户籍制度得不到解决,那么留守儿童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公平理由依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只有彻底打破多年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才能从制度上消除留守儿童进城读书的障碍,使留守儿童的存活权、教育权切实得到保障。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差距,是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各种理由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潘碧霞,试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D].法律与社会,2009(10)

  [2]张琳,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理由与策略研究[M],中州学刊,2009(5)

  [3]周秋化,农村留守儿童理由引发的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深思[J],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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