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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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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论文的范文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企业经营行为违法而招致的法律责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企业法律风险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企业法律风险论文的范文篇1

  浅论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方法

  【摘 要】良好的风险评估机制,是企业规避风险,避免损失的必要保障。而在企业法律风险中引入德尔菲法,利用权威专家的群体意见对标的进行评估,这无疑是一种创新。本文将重点介绍德尔菲法在法律风险识别上的应用。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德尔菲法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是越来越难以预料的企业法律风险。近几年,“TCL并购案”、“联想并购案”、“中海油收购案”等等失败案例充分显示了企业决策时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评估不够准确所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种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风险评估方法来实现风险的早期识别,并做出应对。在这种前提下,使用德尔菲法进行风险预测的想法应运而生。

  1、德尔菲法概述

  德尔菲法也称专家调查法,是一种结构化的决策支持技术。自美国兰德公司首次使用该方法规避集体讨论屈服权威的缺陷,进行定性预测之后,该方法迅速得到传播及采用,并因其实践效果而得到广泛认可。它是通过匿名或背对背的形式,分轮多次征求和汇总专家的意见,通过组织者汇总和反馈最终结果。德尔菲法的匿名性、多轮反馈性以及结果统计性保证了组织者所得到的是较为客观、专业性强且有着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能够更有效地达成企业早期识别及应对风险的目的。

  大部分企业都存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往往是当问题已经开始造成一定损失时才匆忙寻找应对措施,殊不知企业法律风险在方法得当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以一种科学的方法加以识别评估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2、德尔菲法的应用

  一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无外乎就是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者又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商业风险会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不难看出,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了给企业带来损害,使企业走向失败的爆发率最高的原因。

  德尔菲法的特点在于其主观性与确定性,并且能够做到取各家所长,避各家之短,突出表现专家意见的一致与分歧。在一个企业使用德尔菲法进行一个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时,可以考虑组织相关领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或者学者,以及目标法律风险主题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与预测。在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集合其各自经验与见解,并反复几次调查评估之后,汇总得到接近真实的法律风险评价报告。

  下面让我们来举例说明。2004年1月,TCL对媒体(TMT)并购法国汤姆逊的彩电业务,并在同年7月成立双方合资的TCL汤姆逊公司(TTE)。在这次并购中,TCL想借助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的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附加费的问题,从而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市场阻碍的目的。但在并购完成后,TCL不但没有盈利,反而连续两年报亏。一直到2006年10月,TCL因无法承受亏损,不得不砍掉其欧洲彩电的业务,仅保留OEM。童年,TCL又迅速出手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移动电话业务,不过也在一年之后宣告失败。

  TCL的这两次并购,可以说是失败在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之下,企业在“国际化”的诱惑这下,冲动行事,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出现了严重失误。考虑欧洲市场的运营成本,以及并购后的各项整合是并购案最终确定前必不可少的评估准备工作。

  第一,建立评估小组。确定需要收集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主题。评估的工作既是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亦是贯穿整个风险识别过程的重要部分。故评估小组成员应由该企业具有项目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组成。

  第二,确定对象项目法律风险评价专家组成员。如上例的国际并购案中,财物、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都应包括在其中。由此,可以确定专家小组成员中除了应具备企业财物高级主管、国际市场分析专家、金融学家、有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应包括国际法专家,国际经济法专家,对欧美劳动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以及对欧美诉讼程序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等。同时,专家不同的学派、单位、地区、经历、年龄结构等在选择时都要注意代表性。在受访专家人数的问题上,囿于专家数量过大会给结果处理和数据分析带来很大困难。故选择专家的人数应依据评估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一般的人数范围在15―50人。当然,在涉及大型企业的复杂评估课题时,专家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三,确定了专家组成员后,就应着手可能出现的风险调查问卷的设计。风险调查问卷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其中包括最优方案选择法,分值评估法,等级评估法等等。这里我们采用对比风险与收益的权重方法,即列出收益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问题,评分分为十个等级,十分为收益明显,风险较小,一分为收益较小,风险明显,并对每个对比项目和专家的知识水平进行加权,统计出此收购案的风险评级,并以此来确定收购案的可行性,或者对收购案进行修改。

  第四,组织答询并实行多次反馈。由评估小组把不带任何约束条件的第一轮调查表以及必要的项目背景材料寄给被调查的专家;每个专家对所调查的问题经过查询资料、分析、研究之后,按调查表要求做出书面回答。评估小组在收回专家的答复后稍加归纳、整理,进行第一次专家意见之间的横向对比。此后进一步提出问题或修改问题,将第二轮调查表再发给每个专家,进一步征询意见。如此反馈多次,直到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协调或可以做出判断为止。

  第五,对最后一轮调查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数据处理,并得出评价、预测结果或结论;根据专家的答复意见和分析处理的结果写出预测报告。这是德尔菲法最重要的阶段,是德尔菲法“化零为整”的作用的体现。每一位专家个人的意见的广度可能是片面的,受其自身的专业领域所限制的,但每一位专家意见的深度却是能够因其“或实践研究,或从业实践”的专业资质而得到保证的。在上述案例中,被TCL所忽视的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被发现;而市场的高运营成本在有跨国企业管理经验和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和学者面前亦将无处遁形。通过对专家意见的反复的征询整合,最终能够得到一个趋于统一的结论。

  3、结语

  德尔菲法在解决问题方面有其独特的优点:第一、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利用专家的集思广益保证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第二、扬长避短,它首先要求专家在相关问题上提出自己的权威评价,通过多轮反复的反馈找出这些个人见解上的优点和不足,并在汇总中结合这些优点形成最终结果,而不足会被摒弃;第三、避免了相互影响,相互牵制的现象,使专家完全根据自己的资料及经验评估而给出判断,确保了专家意见的独立性。

  企业法律风险越来越多地成为了阻碍企业发展,甚至是决定企业生死的决定性因素。德尔菲法的介入使得专家的评估意见能够以更客观、更真实、更准确的方式呈现出来。在评估过程中,不同领域的专家从各自不同的专业角度对风险标的进行评估,给出量化的评估意见,并通过意见汇总后的多次征询,谋其所长,补其所短,使得各自的意见在不受他人干扰的条件下都趋于一致化,最后得出适合于企业本身的评价结果,帮助企业修改或重新制定行动方案,有效减小风险。但是,这种风险评估方法的不足之处还有待我们在研究和实践中去发现和改进。

  【参考文献】

  [1]翟雪梅,李长玲.德尔菲法及其在创建知识共享型企业中的应用[J].现代情报,2006 (9).

  [2]祝宁波,黄雷.论法律风险识别的方法[J].西部法学评论,2013(3).

  企业法律风险论文的范文篇2

  浅论微型企业的法律风险

  摘 要 我国微型企业众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重庆市率先提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提出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扶持政策。本文对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具体阐述,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微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关键词 微型企业 法律风险 重庆微企

  .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重庆市率先提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在财政、税收、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微型企业扶持,在行政规费等方面进行减免,推出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扶持政策,提出“1+3+3+3”微型企业帮扶政策。重庆市计划至“十二五”末,全市新成立15万户微型企业,带动150万人就业,首批微企在2010年8月成立,共计3000户。从官方统计的数据和媒体报道来看,重庆市微企在政府扶持政策为微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得到广泛的认可。以重庆市为例研究微型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以小见大、管中窥豹的典型意义。本文拟以重庆市微型企业为调研对象,通过总结分析微型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揭示影响微型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探讨防范和控制微型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及制度建设。

  为此,笔者实地走访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重庆市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梁平县天胜电子元件加工厂等微型企业,对重庆市微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实地调查。

  一、微型企业法律风险的界定

  (一)微型企业的法律界定

  不同国家对微型企业有着不同的界定,即使同一国家不同行业部门不同区域,微型企业的范畴也有所差异。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指出,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如在农、林、牧、渔业方面,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重庆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 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

  学者就企业法律风险给出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责任说、责任损害说、不利后果说。有学者指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设立、存续和退出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加重及权益减少和丧失的可能性。包括因违法或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行为不当加重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疏于行使权利丧失应得利益的风险、因他人不法侵害造成额外损失的风险、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等等。我们认为这一说法是比较合理的。

  二、 我国微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现状分析及成因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重庆市微型企业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最常见的法律风险便是合同风险,所涉及的诉讼中最多的也是与合同相关的民事纠纷。这与微型企业资金少、规模小、组织结构不完善的特点有关,但更多的是与微型企业创业者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密不可分。大多微型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了解甚少,甚至有创业者是第一次听说“法律风险”这一概念,对于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应对法律风险所知道的就更少了。而在对微型企业孵化园负责人的采访中我们也发现,孵化园对于微型企业提供的更多的是技术方面的培训,对于相关法律的培训、法律风险的培训及其有限。有条件的微型企业才能聘请税务干部现场讲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办税流程和账务处理方法等与法律相关问题。但是由于现实问题和意识问题,大多微型企业不愿花这个成本去聘请税务干部讲解法律问题。这直接导致微型企业创业者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微型企业面临的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增多。

  (一)我国微型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微型企业同普通企业一样,有着设立、存续和退出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法律对企业设立程序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期间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最为突出的。《投资协议》是确定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投资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微型企业为创业者合伙建立时,合伙人往往都怕麻烦,也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不愿意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为其拟定投资协议,投资人之间往往存在协议不清、约定不明的情况,为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埋下了隐患,一旦发生争议,各位投资者都按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来解释投资协议,势必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风险是微型企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微型企业的大多数法律风险来自于合同风险。合同是权利义务履行的重要依据,微型企业运转资金较少、生命力脆弱,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更应谨慎。合同文本使用、保管、执行部门的分散,不利于合同风险的控制;合同文本不规范、无秩序,可能会企业风险埋下祸根;合同履行和变更的随意,可能导致违约和索赔事件的发生;合同纠纷发生后不及时解决,更有可能从“有理”变“无理”,从主动变被动。

  3.人力资源方面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现实企业中主要存在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人力资源激励约束制度不合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完善;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等问题和风险。如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能承担双倍赔偿和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非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则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企业应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灵活设计劳动合同条款,为便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

  4.其他法律风险。微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多且杂,除上述三项主要法律风险外,微型企业还面临税务方面的法律风险、企业治理的法律风险等。

  (二)我国微型企业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1.法律变动导致的风险。

  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是形成企业外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法律法规不尽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处于经常变化完善当中。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例如,201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这对微型企业而言,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必然导致竞争的加剧;二是资金限制的放宽,微型企业在资金实力方面的信用也会随之受到冲击,使本来在资本市场上如履薄冰的微型企业在信用方面受阻。

  2.企业决策失误。

  即企业在对成本、风险和预期效益之间进行比较后做出甘愿冒风险的决策。这种法律风险是企业在预见到的前提下进行抉择的一种结果,也往往是不得不冒的一种风险。微型企业稳定性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不够。由于微型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家庭式企业,家庭成员全体上阵,主要决策、工作由家庭成员承担,往往缺乏对市场的宏观方面的把握,这就使得微型企业的经营者在决策中容易只着眼短期利益而忽视企业长足发展。

  3.企业员工行为。

  这里的行为既包括合法的行为(如外签合同受骗),也包括非法的行为(如蓄意破坏企业财产);既包括不应为而为的主动行为,也包括应为而不为的消极不作为行为;既包括员工故意为之的道德风险,也包括员工过失导致的风险。微型企业在员工规模、员工素质上很难与其他大中型企业相比,当然这也是微型企业经营灵活性的体现,但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短板。 事实上,企业存在的内外部法律风险因素很多,而且往往几个因素共同作用,使企业法律风险更加难以防范。企业必须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才能避免或减少企业法律风险。

  三、解决我国微型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从立法上做长远打算

  美国1995 年出台的《小企业贷款法》为企业的贷款需要提供了的法律保证;日本为了完善微型企业保护的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新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巴西在 2007 年实施了《微型和小型企业法》。

  在2011年工信部的划分细则颁布前,微型企业并未从小型企业中分离出来,它同我国的中小企业一起适用于《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微型企业在我国正式登台,针对微型企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却并未随之建立起来。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微型企业避免法律变动引起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亟需一部微型企业的专门立法。

  (二)企业领导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认知,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企业内部管理的缺失是引发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防范微型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是要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适应微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切实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微型企业也是如此。因此,企业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地方政府给以扶持

  在发展微型企业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微型企业的当前效益发展,更要注重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长期发展。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微型企业融资、人才培养、税收优惠、服务环境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提供政策支持;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风险方面的咨询服务,甚至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加强微型企业服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联动,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务培训,为微型企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微型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少,他们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企业的经营中,以弥补由于社会资源或缺而形成的与大型企业的差距,这也导致微型企业多对法律风险的认知较少、重视程度不高。但是法律风险的存在却极大地威胁微型企业的发展。只有企业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国家政府予以法律政策支持,才能把企业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2010-7-15.

  [2]《重庆市微型企业调查报告》.南风窗,2012-11-03.

  [3]李彦芳.中小企业法基本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4]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5]张继昕.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

  [6]陈郁.微型企业蕴藏大能量.经济日报.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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