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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论文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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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论文相关范文

  作为专业服务的一种,法律服务在入世后如何迎接挑战、完善自我。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服务论文相关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服务论文相关范文篇1

  浅析贫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对策

  摘要: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制约,我国现行法律服务体系在福建贫困地区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方面主体残缺、功能不足、适应性不强。文章通过分析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其具有的积极作用,归纳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对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对策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后,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经济发展而出现的[1]。海西建设的推进不可避免地冲击着福建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随之出现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农民对法律服务需求量日趋增大。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发展和完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需要明确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定义。农村法律服务目前仍未有确切的法律或学理定义。对于法律服务,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把它概括为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2]湘潭大学张立平教授认为,法律服务是指不包括公、检、法、监狱等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在内的特定司法组织,为预防和解决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利益或满足其一定法律服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3]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司法组织针对农村地区和有关涉农法律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与满足其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

  二者不同角度的阐述,在对法律服务的理解上基本一致。本文所谓的“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在福建贫困地区由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服务活动。

  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作为我省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有属性,即涉农性。主要表现在:服务主体具有涉农性,即应该是提供与农村地区或涉农主体有关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服务对象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或其他经济活动,或虽居住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农村,但其主体身份或主管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与农村生产、生活有着直接的法律事务需求主体;服务内容具有涉农性,主要涉及与农业生产生活、农村经济交往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或主体身份是农民的法律事务;服务目的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过对一定涉农主体法律事务需求的满足,预防和解决农村地区或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客观现状

  (一)总体经济落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总体经济快速发展。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的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870.58亿元增长到32436.81亿元;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2409.69元上升为5015.72元。而福建贫困地区①经济虽总体也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福建省平均水平。经济发展缓慢,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财政赤字严重,制约了再生产的投入,进而又阻碍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地区经济陷入恶性循环。福建贫困地区经济的滞后制约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因此,福建省政府应从外部助推贫困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

  (二)基层法律服务有生存的土壤

  福建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在相当长时期里,经济生活简单而封闭。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福建贫困地区与外界联系增多及经济形式复杂化,促使农民社会活动范围扩大。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大背景下,福建贫困地区的农民需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当前福建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1》统计,到2009年底,福建省总人口为3627万人,而各设区市执业律师总数为4930人;其中宁德、龙岩、莆田、三明、南平的执业律师人数仅分别为138,255,181,177,212人。当前福建省律师、公证队伍进入贫困农村地区还不切实际,农民存在依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来解决纠纷的需求。而近年福建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越来越多,仅2010年通过人数就达到2341人,这表明有大部分具有律师资格证者并未从事律师职业。重视和拓展基层法律服务,特别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三)贫困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薄弱

  福建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公证服务、援助服务等几个部分,它们在各地区各阶段的情况不尽相同,整体上不平衡、不统一。贫困地区地处偏远,经济发展水平低,由于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往往选择依靠传统方式或者民间调解来处理矛盾纠纷。这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导致福建省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业务水平低,质量也令人堪忧。

  (四)法治宣传和送法到贫困农村地区取得一定成效

  在农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大潮流下,福建省积极加强普法宣传。福建省各地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题,采取行动,高度重视贫困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例如,宁德市政府编印了六千册《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到贫困地区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以此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和谐福建的建设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送法下乡活动有助于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水平,提升其维权意识。

  二、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评估

  (一)基层法律服务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填补了福建贫困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空白

  我省律师法律服务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大城市,律师法律服务在农村生存空间小,贫困农村地区更是无法带动高成本律师法律服务的发展,与城市较丰富的法律资源形成巨大的反差。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为满足农民的维权需要而产生,具有收费低,贴近农民的特点,可切实满足福建贫困地区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和贫困农民的法律需求。对于法律资源贫瘠的贫困地区而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填补了福建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村法治建设空白。

  2.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法律意识

  受内外环境的制约,福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缺失,法治环境差,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办理案件,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及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使福建贫困地区农民掌握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了其法律维权意识。

  3.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农民的部分民商事纠纷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福建贫困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商事纠纷增多、法律需求上升。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需求逐步出现。已有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解决了部分涉农纠纷。农民纠纷的排查、调解有助于维护福建贫困农村地区的安定稳定,促进地区和谐发展。

  法律服务论文相关范文篇2

  谈法学教育应对法律服务国际化的改革

  摘 要: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加快国际化的步伐。本文以“欧盟经贸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为例,分析我国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主,从国际化的视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国内外法律服务的要求等出发,优化教学内容体系,改进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律服务国际化;法学教育国际化;“欧盟经贸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推动了各国法律的趋同化,法律服务也相应出现了国际化的特征和趋势。全球化带来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如贸易保护、跨国企业兼并、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法律专业人才拥有国际的视野、综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这就给各国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课题,即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寻求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和实现途径。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迫切要求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要求我国法学教育要更新观念,改革传统的教育模式,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培养具有国际意识与国际视野的熟悉国际交易规则、具有开创精神和应变能力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1]。

  一、法律服务的国际化需要法学教育的国际化

  1.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是发展中外经贸关系的需要

  在世界各国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中国与其他国家及区域组织之间的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是国际法律纠纷和争议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趋势明显加快。法律服务国际化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主体、服务的内容或服务方式等方面跨越国界或一定区域,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的趋势[2]。

  欧盟是当今国际上在经济、贸易和政治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其对外商品贸易额已超过美国和日本对外商品贸易额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欧盟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其完善的经贸法律制度。在对内经济方面,欧盟内部市场中的人员、货物、服务与资本自由流动的共同商业政策、竞争政策以及欧元区的货币政策等形成了欧盟经济法;在对外贸易方面,欧盟统一制定和实施的对第三国的共同贸易政策、共同关税税则和反倾销、反补贴法等构成了欧盟对外贸易法。

  自2003年中欧双方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后,中欧之间的经贸合作关系不断升级。作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三大外资来源地,欧盟对于中国经济的重要性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但与此同时,欧盟也是中国海外贸易最大的麻烦制造者。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提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开始,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除此之外,欧盟还利用技术、卫生、环境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和限制中国的对欧出口产品。近两年随着欧债危机的加剧,欧盟对外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倾向愈加明显。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积极参与欧洲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收购一些欧洲著名的企业和品牌,但也遇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由于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的陌生,导致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作为中资公司在欧盟国家中拿下的第一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在2011年开工尚不足一年的时候面临着合同终止的问题。这是中国公司因对欧洲相关法律不熟造成“水土不服”尴尬局面的一个典型案例[3]。就目前发展中欧经贸关系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来看,一方面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进行投资、并购需要了解欧盟内部市场的共同商业政策、竞争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货币政策;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与欧盟进行经贸往来,需要熟知欧盟的对外贸易政策,包括共同关税政策和反倾销、反补贴政策等。目前我国还非常缺乏了解和熟悉欧盟经贸法的法律专业人才,一方面不利于中欧经贸法律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中欧经贸问题的事先防范。因此,中国法学教育急需培养一批熟悉欧盟经贸法律制度的专业人才。

  2.法学课程设置应体现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需要

  在新国际化时代,一个具有国际维度的课程已不再是一附加的价值,而被视为课程质量的一个保证。它是课程得到国家认证及国际认证的一个条件[4]。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我们认为,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多设置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国外大学普遍开设的课程。在课程实施方面,也要把国际性的角度放在课程教学之中,这就需要:一是课程的体系要增加国际法方面的训练,特别是一些重要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方面的训练;二是加强实际应用能力和技能方面的训练,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

  欧洲一体化发展将近60年,欧盟层面上已经形成了体系庞大和内容完备的欧盟经贸法。欧洲各国在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推动文化教育层面的一体化[5]。欧盟各成员国除了在学历互认等方面推行统一的政策外,还在课程设置等方面推进一体化,如欧洲各大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普遍开设了“欧盟经贸法”课程。

  近几年在法学教育国际化方面,中国政法大学采取了各种卓有成效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引进国际化的课程,如在2010年为高年级的本科生引进并开设了选修课“欧盟经贸法”。该课程主要以欧洲一体化为背景,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欧盟经贸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与现状。

  但是,在“欧盟经贸法”教学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中的一些问题:第一,对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重视不够,较少注重开设国际性的法律课程,特别缺少对涉外经济和贸易等方面内容的教学。如目前我国各大高校单独开设“欧盟经贸法”的还比较少,大多数高校只是在“国际经贸法”或“欧盟法”等课程中设专题对欧盟经贸法律制度进行介绍。第二,介绍、引进国外最新理论方面有差距,教学内容比较陈旧。如国内现有的欧盟法教材大都没有及时跟进欧洲一体化的新发展、新变化,相关参考书中的内容和案例大都过于陈旧,典型性不强,严重落后于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第三,教学方法单一,仍以“填鸭式”教学方法为主,学生养成了听课、记笔记、背诵、考试的应试型学习模式,缺少国际性的法律实践锻炼的机会,缺少跨国交流与合作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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