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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性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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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综述语以及综述性动词在论文写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综述性动词是综述语中传递信息的重要符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综述性论文,供大家参考。

  综述性论文范文一:新闻学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1 浅析电视新闻报道的娱乐化倾向前言:近年来,新闻娱乐化的制作方式成为众多媒体的选择,特别是传统媒体中的报纸,对新闻娱乐化传播方式的探索也在不断进行中。当前,在媒体的新闻报道日益多样化的背景下,新闻报道娱乐化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一切新闻报道都以娱乐化的角度来诠释新闻事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存在是有原因的。但是关于新闻娱乐化的优劣上,新闻学界还是褒贬不一的,特别是在一些媒体上,新闻的娱乐化报道方式还是需要一些改进的。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新闻娱乐化的制作方式获得受众肯定的同时,学者对新闻娱乐化的研究还关注到娱乐化方式产生的不良新闻传播情况,这在多种媒体中也有所体现,对于这种新闻传播方式利弊共存的环境下,媒体工作者如何合理利用这种传播方式,制作出符合媒介市场化环境下能够提升电视新闻节目市场竞争力的新闻信息,这成为电视新闻娱乐化倾向传播环境对新闻工作者的要求。针对目前电视新闻娱乐化的探索,学者的研究围绕娱乐化的表现、娱乐化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电视新闻娱乐化现状的未来发展改进意见等都提出了一些专家的研究论点,这对形成电视新闻娱乐化的未来良好发展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正文:新闻学者对与本论文选题相关的文献资料的研究内容以不同的思路和关注内容为研究的方向,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查阅和总结,目前对电视新闻报道娱乐化现象的研究成果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娱乐化现象的理论研究。目前的专家学者的研究中,新闻报道娱乐化的方式提出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未来生存和竞争中获得优势,使用娱乐化的报道方式成为媒体工作者的共识,由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关于什么是新闻报道新闻娱乐化的报道方式就要有个清晰的了解。目前的新闻学界中关于都市报新闻娱乐化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在一些相关的理论研究文献中,专家学者关于新闻报道娱乐化的 2 现象给予了一定的界定,通过对现象上的界定让新闻工作者以及读者认识到都市报的娱乐化发展方向。这些界定主要是围绕使用新闻娱乐化的新闻报道现象总结基础上进行的归纳,通过对已有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出一个共性,为其他新闻工

  作者参考之用。例如在罗映纯的《当前我国大众媒介新闻娱乐化现象剖析》一文中,作者从理论上对新闻娱乐化现象进行了研究。在文章中,作者针对对娱乐化的现象进行了定义,并且讲娱乐化现象和新闻报道的通俗化、平民化现象进行了比较,同时分析这一现象在我国媒介中的具体表现及产生的根源,特别指出经济利益是新闻娱乐化产生的原动力;对于该现象的评价,作者认为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三点对策和建议:一是媒介从业人员应该从认识上廓清两个问题:新闻娱乐化不等于新闻的平民化,新闻价值不能本末倒置,二是强化新闻专业主义,三是实行媒体的分流发展。在理论的研究上,作者把新闻娱乐化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并且针对现象提出了具体的理论操作方式,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性,对于新闻记者进行新闻报道来说,这是进行新闻报道娱乐化方式写作中的基础,要从理论上把握好这样的报道方式。二、对新闻娱乐化现象的优劣势分析 1、对电视新闻娱乐化传播方式的优势分析电视新闻娱乐化现象的出现,对于电视媒体来说,形成了改进电视新闻传播效果的重要方式,学者对电视新闻娱乐化的传播优势上的分析是在受众理论以及媒介市场化环境下大众传媒的传播效果等理论下进行比较式分析的,针对电视新闻娱乐化的传播现状进行论述,例如陈岑的《浅析新闻娱乐化现象》一文中,作者对新闻娱乐化现状的表现进行了分析,新闻娱乐化轻松、自然的风格得到了观众广泛的认可,这种节目传播形式开启了电视新闻节目传播的新探索,促进了电视新闻的发展,满足了受众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作者认为电视新闻的泛娱乐化削弱了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降低了观众的思维和行为能力,影响了电视新闻的传播效果。论文的结构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进行论述,对我国新闻娱乐化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形成整体上对电视新闻娱乐化现状的分析。而郭靖的北京电视台《天天体育》的大型赛事娱乐化报道研究一文则是结合具体的案例,论述电视新闻娱乐化现象对提升电视新闻节目的重要作用,在作者的论述中,对《天天体育》采用娱乐化报道方式后所产生的传播效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论文

  的论述中,作者关注的重点在于新闻娱乐化在电视传媒生产中的具体呈现,以及这种呈现的娱乐化表达方式。论文的研究首先回 3 顾了中西方娱乐化进程,综述我国学界在新闻娱乐化这一问题上的研究现状,并探究新闻娱乐化的根源及成因。指出对大型赛事体育新闻娱乐化现状的考察是此研究领域的空白。文章选取北京电视台《天天体育》大型赛事为研究对象,分别对《天天体育》大型赛事的栏目、体裁、表达符号、叙事方式、制作手段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经娱乐化改造后的新闻在数量上呈增长趋势。标题与叙事方式,是娱乐化在内容方面的表现;新栏目与新体裁,是娱乐化在形式方面的表现。另外与其他艺术形式、其他媒体的融合创新,为大型赛事报道的娱乐化表达提供了新的可行实践。研究得出新闻娱乐化作为新闻业不可缺少的运作手段,势必会继续作用在体育新闻生产的各个环节,坚持娱乐有道、娱乐有度、娱乐有责的发展是符合体育新闻发展规律和趋势的。 2、对娱乐化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电视新闻娱乐化现象发展至今,在具体的新闻探索中,新闻工作者对这样的传播方式形成了各自的认识,并且能够将这一传播理念合理利用到新闻工作中,但是在目前的传播形式下,对新闻娱乐化的认识有的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在当前媒介市场化环境下来说,合理认识电视新闻娱乐化现象存在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也形成了一定的客观认识。张鸿雁、杜威的《新闻娱乐化的成因及危害》一文中,针对新闻娱乐化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媒介市场化的竞争以及受众的心理需求是其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是同样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电视新闻娱乐化现象存在的问题也开始凸显,新闻娱乐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将新闻和娱乐结合起来,竭力从严肃的政治、伦理问题中挖掘其娱乐价值,强调新闻报道故事性、情节性、煽情性、刺激性的娱乐效果。媒体失去了其原有的“社会规范强制功能”的积极作用,更由于其媒介内容的煽情化、浅薄化、低俗化倾向,使得媒体功能出现异化,这些新闻娱乐化衍生出来的问题受到观众和学者的关注。仝文瑜的《电视新闻娱乐化的隐忧》同样也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作者的立足节目的表现形式和节目的内容上进行分析,对

  节目改变以往字正腔圆的新闻传播形式改为这种娱乐化的表现方式进行了分析,在作者的分析中,对新闻娱乐化的隐忧中,最大的问题来自于对实现节目的传播效果和增强新闻节目的艺术表达形式上的影响上进行了论述,并结合了当前电视新闻的具体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三、娱乐化传播方式的未来发展分析 4 对娱乐化这样一个新闻传播方式,目前从媒体新闻工作的整体情况来看,还是持有肯定意见的,特别是在目前媒介市场化环境下,新闻娱乐化传播方式满足了受众的心理需求,对新闻的制作方式也形成了一定的改进和创新,针对目前新闻娱乐化的发展方式,学者的研究也形成了各自的改进方式和建议,这对新闻实践来说可以形成较好的参考价值。李振合的《我国新闻娱乐化现象分析与对策》一文中,作者对新闻娱乐化现象的具体表现和存在的环境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针对目前新闻娱乐化的发展现状论述上,作者采用的是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的风湿,分析新闻娱乐化的未来发展趋势,特别是针对新闻娱乐化目前存在的问题上进行的改进,作者的分析具有很好的针对性,所以提出的建议也具有参考价值,作者认为1、保证内容的真实性;2、强化记者的职业道德;3、增强舆论监督; 4、提升新闻从业者的准入门槛,这些都是避免新闻娱乐化方式给新闻报道带来负面影响的有力措施。同时,在李晓冬的《新闻娱乐化现象浅析》一文中,关于新闻娱乐化的未来发展,作者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改进意见,作者认为合理使用新闻娱乐化的传播方式,新闻记者首先要学会区分新闻娱乐化和娱乐新闻的概念,因此,在论文中作者针对目前新闻娱乐化的发展现状,论文通过对新闻娱乐化现象产生背景、合理成分进行简单梳理,重点对新闻娱乐化现象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在对负面信息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未来新闻娱乐化的发展作者认为突出新闻娱乐化在新闻中的本性、增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构建媒体的公信力是改进目前新闻娱乐化方式存在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方式。总结: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新闻学的专家学者对新闻实践中使用新闻娱乐化现象的具体表现进行的分析,这样的分析内容更具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当前媒介市场化环境下传媒的发展和经营

  条件下媒体在使用娱乐化的报道方式的时候的表现进行论述。从论述和分析的内容以及研究成果来看,当前新闻学学者对新闻娱乐化的媒体表现分析中,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式的研究上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从整体上来看,当前新闻报道普遍使用娱乐化报道方式,为了能够让这样的报道方式更好的为新闻媒体服务,专家学者的研究围绕提升和改进娱乐化报道方式的研究还需要有更深入的探索。

  文献资料: [1] 李晓冬. 新闻娱乐化现象浅析[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 5 (10) . [2] 张鸿雁,杜威. 新闻娱乐化的成因及危害[J]. 声屏世界, 2010, (12) . [3] 陈岑. 浅析新闻娱乐化现象[J]. 新闻传播, 2010, (05) . [4] 李振合. 我国新闻娱乐化现象分析与对策[J]. 新闻窗, 2010, (03) . [5] 张莉. 新闻娱乐化概念辨析[J]. 新闻爱好者, 2010, (23) .

  [6] 刘坚,王伟,张鑫扬. “新闻娱乐化”现象探析[J]. 社科纵横, 2010, (06) . [7] 杨啸洲. 新闻娱乐化的成因与底线[J]. 青年记者, 2009, (23) . [8] 刘威. 娱乐新闻和新闻的娱乐化

  [J]. 经济研究导刊, 2011, (02) . [9] 张庆. 浅析新闻的娱乐化倾向[J]. 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 2009, (02) . [10] 仝文瑜. 电视新闻娱乐化的隐忧[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06, (08) . [11] 郭靖. 北京电视台《天天体育》的大型赛事娱乐化报道研究[D]. 北京体育大学, 2009, (11) . [12] 杨金鹏. 新闻娱乐化及其负面影响研究[D]. 南昌大学, 2006, (04) . [13] 闫伊默. 新闻娱乐化探析[D]. 郑州大学, 2005, (08) . [14] 郭俊锋. 新闻娱乐化及其成因分析[J].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04) [15] 陶波. 媒体进行新闻娱乐化的逻辑[J]. 中国城市经济, 2011, (18)

  综述性论文范文二: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

  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

  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

  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 孙东东、吴正鑫在《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想。认为除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外,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均为民事纠纷,且纠纷的最终解决也都落实

  到经济补偿上,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宜采用半官方的公断方式,但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所调整的纠纷涉及医学专业技术以及纠纷双方的不对等性,使得医事纠纷不仅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特征,如:程序简便、灵活、快捷、或裁或审、不公开、不排斥调解以及仲裁结局具有法律效力等,还具有其特殊性。即:(1)医疗纠纷仲裁可由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2)医事纠纷仲裁应作为诉讼程序前的必经程序,仲裁机构对纠纷先行调解,调节不成,做出裁决。其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效力,但生效后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还

  建议建立专门的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来审理医事纠纷。

  三、有的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王金兰、王玮在《论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选择请求权,既可以以侵权为由,又可以以违约为由,行使追讨损害赔偿或损失赔偿的权利。实际上,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按违约行为处理。当执行一个责任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目的达到时,受害人的另一请求权应归于消灭,加害人的责任即可解除。如在执行违约赔偿责任后,权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就不再要求违约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都是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该债权的纠纷都属于私法上而不是公法上的纠纷,此为以仲裁来解决该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此外,在侵权和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说明选择违约,再将其归结于也属违约的性质,以违约提起损失赔偿,再技巧上也会更恰当、稳妥。

  四、宋连斌和黄进教授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中提出将仲裁的管辖的受案范围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和解的任何财产性纠纷”。有的学者比较推崇我国台湾地区“仲裁法”的规定,即“有关现在或将来之争议,当事人得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之数人成立仲裁庭之”,同时增订第二款规定“前项争议,以依法得和解者为限”。也有学者推崇德国的立法思路,那就是“一切包含经济利益的争议都可以成为仲裁的标的”。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可直接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改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纠纷”。陈立峰、王海量在《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一文中谈到: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关键是看这种立法技术是否符合国内仲裁实践和国际仲裁发展趋势的要求。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需要明确的几点是:首先,应当符合《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的内容;其次,仲裁法管辖范围的规定肯定要统辖国内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最后,应明确仲裁主体的适用范围。

  综上,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仲裁受案范围应当扩大,相关法律应当更加明确化。但就具体如何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产生分歧的关键点在于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许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纳入仲裁;还有学者认为医事纠纷也应纳入仲裁;甚至有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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