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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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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税额惟一的合法凭证,一时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猖狂之势,严重地危害了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研究论文篇一

  《 增值税扩围对工程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

  摘要:2012年上海开始在交通行业、服务行业试运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标志着我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和完善,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税收政策逐渐成熟的体现。2013年8月“营改增”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收不统一的问题,多年来增值税扩围这项被业内人士呼吁已久的正式启动。增值税扩围后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本文以YC建筑公司为例,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入手,分析增值税扩围之后YC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是扩围;工程建筑业;影响

  在我国的税制政策中,流转税一直以来占据半壁江山。从1994年开始试运行的“营改增”使得增值税的比例逐渐加大,营业税产生的流转税占据比例逐渐降低。由于“营改增”税制尚处于试点与改革的初级阶段,涉及到的问题复杂而多变,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在提供税务服务方存在诸多矛盾,原有的营业税旧政策仍然继续实施,这种新旧制度交替的环境下对建筑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发展产生影响。本文综合当前上海市“营改增”过程中会计处理涉及的规章制度,并以YC建筑企业为案例,增值税扩围后对工程建筑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点

  一是征收范围的不同。在征税范围上更加繁琐而复杂,但是征税范围主要包含销售货物、进出口货物以及国内应税服务等。增值税的对象主要是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二是纳税人的不同。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开展不动产消费、进行无形资产转让的组织或个人。而增值税是指在我国国内开展商品销售、货物进口、提供应税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三是税率和计税方式的不同。营业税整首方式与商品的价格相关,而征收的税率使用的是单一比例税率。纵观国外发达国家增值税实行情况来看,基本上是以行业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实行的是两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

  二、增值税扩围后对工程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这次增值税全面扩围,主要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以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国民经济的更好更快地发展。“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使得总体税负下降,属于结构性减税策略,但是并不代表所有行业的税负在下降。对于工程建筑行业而言,建筑行业属于管理粗放而松散的行业,抵扣环节链条松散,因此抵扣的金额相对较少。“增值税扩围”后对该行业的税负产生重要影响,税负不减反增。增值税扩围首先影响的就是影响税负测算,YC公司的工程项目繁多,完工的、在建的、自营的以及联营的等都处于上升阶段,若是把公司所有的项目都统计起来测算税负,那么数据将大的惊人,且数据可靠度非常低。

  (二)对财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是“营改增”后原全额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会计处理案例一:YC公司属于“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身份,规定税率为6%,该公司当月开具的不含税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0万元,销售税额为12万元,本月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为8万元,进项税收额度为4.8万元,那么A公司本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首先,确认A公司的收入,其中银行贷款21.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应交销售增值税为12万元。其次,明确收到增值税发票时,支出项目中主营业成本为8万元,此时应缴增值进项税额为4.8万元,而银行存应付账款为8.48万元。二是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需根据规定差额征税。根据上海财政部[2012]8号文件中的规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可根据规定实行差额征税。差额征税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来制定征税范围和增值税销售税额的,然后再根据规定扣减一定的增值税额,销售项目税额,然后根据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支付额度或应付金额度与与上述销售项目税额之间的差额,借计项目使用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实际支付金额或应付金额来确定,贷款记录项目由银行存款或应付款项来确定。

  (三)对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

  增值税扩围后,对工程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现行预决算报价计量。增值税扩围后,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合同价款、工程计量、工程阶段等进行改革,比如招投标合同书中投标总价应包含增殖,销项税要包含增值税[4]。二是对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影响。增值税扩围后支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中要申请继续进行税抵扣,税务机关在这一方面会大力监督,并要求总承包方单位对工程总分包合同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备案和审查。三是对工程挂靠和承包经营的影响。工程挂靠是指建筑企业允许没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人借助企业资质对外滥收工程,企业收取一定的工程管理费。承包经营是指项目经理或集体作为项目风险承包人与企业签订风险承包协议,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而风险承包人自行施工、自负盈亏。营改增后,将会对这两种方式造成重大打击,因为承包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而公司不能获得抵扣收益,企业的税负就会在增长,进而提高企业的管理费比例。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行为,需要各个环节人员的配合,这对于挂靠经营和承包经营是巨大的冲击,能够大力打击挂靠经营。

  三、结束语

  “营改增”是我国税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形式而制定的科学合理的税收改革制度,“营改增”是社会市场经济中各个行业均衡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大分工和产业专业分工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需要。“营改增”后对建筑工程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财务管理和公司经营方面,主要表现为纳税范围、纳税人以及纳税额计算方式上面。这次改革有效提升了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的精确度和效率,推动了建筑行业内部税费会计核算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金光,欧阳玲,段中元“.营改增”的影响效应研究——以上海市的改革试点为例[J].财经问题研究,2014,02:81-86

  [2]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03:62-67

  [3]周四军,张平.我国增值税扩围对产业结构影响的CGE研究[J].产经评论,2015,04:36-44

  [4]尧云珍,周伟,洪林凤.我国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研究——基于投入产出表的测算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2,08:45-49

  增值税研究论文篇二

  《 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摘要: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在宏观方面调控房地产行业的税种之一,对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影响,但在土地增值税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改进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本文主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阐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缴纳税金中较多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已转让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需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有偿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的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等支出之后的余额。

  二、存在的问题

  1.税率偏高、范围较窄。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由上面的表可以看出,对于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房地产取得增值额的途径有:

  (1)外部环境的变化。

  (2)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租。

  (3)转让房地产。

  (4)房屋土地产权不发生转让。

  2.存在重复征税、扣除项目计算繁琐。房地产企业的单位及个人需要按照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尤其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严重存在重复征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过程中,可扣除的项目计算是非常重要的,可扣除的项目较多,计算口径和可扣除的尺度也没有完全规范到位,必然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或开发商从中调整成本数额的行为,但也存在扣除不合理的因素。

  3.预征税率过低。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税率太低,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税率预征,有关专家认为,低层(7层以下)商品房的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应该在7%左右,中高层(7-15层)、高层(15层以下)商品房的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应该在15%左右,以营业为目的的别墅、写字楼开发项目的税负应该在20%左右。然而,现行政策规定,普通住宅按照2%预征,以营业为目的的写字楼、别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在所实行的预征税率与实际征收的税率相差过大。4.纳税人利用多种手段偷逃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偷逃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一下几种:

  4.1不计或少计收入来偷逃税。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按揭贷款销售,将银行按揭款项计入往来科目,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4.2通过虚增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方式偷逃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增土地成本,将评估的增值成本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基。

  4.3利用优惠政策偷逃税。国家有关规定普通住宅应满足三个条件达标,分别是:容积率、面积、成交价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商只以其中一点作为是否免征税费的标准,从而出现了违规免征的现象。

  三、改善土地增值税的对策

  1.降低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对原本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商首次转让获得的增值额应该不纳入征税范围,这样的决策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加大投资,有效地遏制囤地行为。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应作出适当的修改,对于经济适用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他的仍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计征。但应该适当调低,这样的调整可适当的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主动性、积极性,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对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意义。

  2.合并征税、简化扣除项目。对于可扣除项目的定位应该更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商能提供有效的、合法的工程结算证明,并且原意将这部分款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应该准予计提、并且确认为可扣除项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地确认开发项目的真实成本,准确地确定土地增值税额。

  3.相应地提高预征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域不再划分到县,直接由省、市或地区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数据重新计算、规划预征税率。

  4.加大稽查力度、健全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在征收管理环节中存在许许多多的违规操作,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其中的漏洞偷税漏税,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样会避免纳税人偷逃土地增值税。要加大稽查力度,应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并且给税务机关一定的权利,让一些政策得到实施。

  四、结语

  土地增值税税制的不完善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就可以看到,其中存在各种问题,最近各专家对增值税的改革也相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不仅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影响,我相信,对其他的行业也会有一定的影响,由此可见,对土地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陈俊良.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难点及对策[J].税务研究,2008,(4).

  [2]陈义荣.我国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研究.2009.

  [3]陈爱中,李达.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税务研究,2010(4).

  [4]宋红娟.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

  [5]马国强.中国税收[M].第三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334-351.

  [6]刘青,尚小琦.现行税收政策实施现状及改进措施研究[F]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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