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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安全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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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当今世界上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食品安全研究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研究论文范文篇一:《试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法律制度对食品安全具有引导、规范、支持和推进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可以从制定专门法、修改某些现行法和进行法律清理等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一、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可是其安全性对人类的健康又更重要。因此,如何合理利用法律保证食品的安全,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爆发了许多食品安全方面的事故,如食品安全标准与奶制品等事件。大大影响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暴露了我们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欠缺与不足。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却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详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20多部。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该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的驱使,企业往往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2)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3)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3)执法部门运作效率低。

  我们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有:卫生部、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等,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某一执法活动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相关部门会因为怕受牵连或利益受损,也会害怕引起重复执法的嫌疑而退缩,不参加联合执法。

  (4)政府责任规范缺失

  政府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其职权和职责是不可分割且不能独立存在的统一整体。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因为政府是最值得老百姓信赖的正义与公正的代表。可是,当我们翻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时,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对政府权力的规定和对政府承担义务的忽视。正是因为法律对政府责任规定的缺失,政府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就没有办法要求政府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其合法权益也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保障。

  (5)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难以保证

  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时,首先要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其次还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及其程度与生产者、销售者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直接、主要依据就是销售者出具的销售票据,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得不到购货单据,这些现实的以及未提到的客观因素的存在阻碍了消费者伸张正义、维护权益之路。

  (6)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度不强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突破了以往补偿性的民事赔偿模式,是立法的进步。但10倍赔偿金的规定处罚力度仍然不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与危害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区别,且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理念众所周知,所以,法律必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而且处罚力度应当大于对危害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建议

  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作用是尤为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为提高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应加强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完善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科学界定《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等法律和法规之间的关系,要以我国实际情况树立起以《食品卫生法》为根本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为框架的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其次,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应重点解决管理权过于分散的问题,完善食品的监督和问责制度,使其工作中做到有法可必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保障机制。

  (2)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其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有利于各部门的联合执法,从而进一步达到对食品的有效监督管理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经营者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很难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应对此作出修改和进一步的完善。

  (4)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应重点加强以下几面的工作:第一,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第二,提高采标步伐,加强标准创新工作机制;第三,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提高和的完善来确保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成熟和规范。

  (5)人民群众参与监管。

  首先,建设各行业行会。应鼓励食品企业和相关人员建立行业协会;其次,提高全民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意识。应该严抓行业协会的资格评估和食品安全宣传。

  目前,国际社会对食品监管提出了全新理念,即“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监管体制。这一理念的要求就是对食品安全实施系统、连续的监管。为适应这一要求,不少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减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探索由少数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的合力,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食品消费种类主要以鲜活农产品为主,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源头污染,农业部门在食品监管上的作用越来越凸现。笔者建议:精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6)强制出具购货凭证,强化经营者义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理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正常交易秩序的条件,也是经营者应该承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可见,在消费者不索要的情况下,经营者并没有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强制义务。而且在消费者索要但经营者拒不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情况下,对于如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最终的结果便是,法律不规定便奈何不了经营者,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因此,应该在《食品安全法》中强制规定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不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提高赔偿额度,加大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以价款为标准来设定的。所谓价款,是指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支付的货币数额。现实生活中有些食品价格不高、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支付的价款也不多,但却发生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2010年南京小龙虾洗虾粉事件,如果按照价款十倍来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话,这点罚款与经济利润相比,在商家的眼里根本算不上什么,无法对商家的行为有所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将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提高,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来确定。

  四、结语

  当前,我国食品市场的秩序混乱,局面没有彻底扭转,各种违法行为十分严重,特别是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势在必行,一方面要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开展专项活动,另一方面加强社会道德和诚信度的建设。只有让违法经营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由制度漏洞和执法缺失造成的遗憾,从而才能建立起一个稳定发展的法治话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食品安全研究论文范文篇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现状与对策建议》

  摘要: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现状与对策建议,。

  关键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现状与对策建议

  黑龙江省地处祖国东北,幅员47万多平方公里,地域辽阔,城乡分布广、跨度大,下辖13个地级行政区,64个县(县级市)、66个区,464个镇、480个乡、9157个村。全省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3483家,其中获证企业5381家,证照齐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4082家、证照不全食品加工小作坊4020家。这些食品企业,特别是食品小作坊绝大多数分布在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屯和偏远地区,监管难度大,质量安全隐患多。

  (一)食品安全形势呈良好态势

  黑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形势呈良好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2009年5月末,为了使食品安全法在黑龙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卫生厅、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农委、商务厅、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出入境检疫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在全省联合开展为期两年食品安全整顿活动,通过强化7项措施,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环节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整顿、食品流通环节整顿、餐饮服务环节整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5项工作任务,使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工作明显加强,食品行业自律明显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这7项措施是:

  (1)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等食品安全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

  (2) 强化食品质量标准清理。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并抓紧制定、宣传培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严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3) 强化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建立健全覆盖各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加大检验检测频次,提高检验检测覆盖率。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

  (4)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5) 强化依法行政。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6) 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两个重点食品安全隐患项目,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按照整治一个品种、规范一个环节的原则,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实施定责、定人、定区域、定企业的专项治理,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7) 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建设。坚持“监督关口前移、监督网络下延”的原则,建立乡、村食品安全协管站和信息站,搭建覆盖全部乡、村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城市食品连锁企业销售终端向农村基层延伸,提高食品统一配送率,逐步实现农村食品流通连锁化、规范化、网络化。

  2.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条例

  省卫生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加快《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立法进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是黑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的,包括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标准、食品检验标准等多项摘要的意义。

  3.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我省建立健全了监管长效机制,全力推进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实施。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目标。

  省有关部门从制度建设入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规定。此外,该局起草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工商所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等2个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同时我省还大力构建监管信息化系统,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平台。该平台建成后,将录入全省范围内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食品的有关信息。工商人员可以在执法检查中,通过网络查询食品的来源、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查询食品生产厂家、保质期、批发商、销售商等信息;黑龙江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地市工商机关实行宣传教育、追根溯源、目标考评、示范引导、分类监管及部门联动等六项机制重点考核。各级工商所按照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监管人员与辖区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57116份。各工商所督促食品经营户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户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市场准入、进货查验与记录、内部食品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承诺等自律制度,组织45776户经营户填写了自清自查情况登记表。

  2010年黑龙江省工商局共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1861件,案值452.7万元,查扣不合格食品13万公斤,组织食品抽样检验651个批次,累计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64227个(2011年中国工商报数据)。省药监局共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任务48次,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两次餐饮环节必检、限检和自选品种等22个品种4300份样品的监督抽验,以及我省餐饮服务环节一次性餐盒调查摸底抽检工作,抽检样品60件(2011年东北网数据)。

  4.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显著

  2010年,省农业部门强力开展了种植业、农资打假、水产品、种子和无害化农产品及绿色、有机食品等5项专项整治行动;畜牧部门强化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了畜产品安全并严把乳制品质量关;省药监部门深入开展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专项整顿,大力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先后组织开展了问题奶粉、一次性筷子和地沟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一次性塑料餐盒、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餐厨废弃物等。2010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8973人次,检查餐饮单位67731户次,学校食堂2635户次,建筑工地食堂374户次,旅游点557户次,警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3437起,限期整改1824家,罚没款金额5.5万元,吊销许可证1起(2011年1月东北网数据)。

  在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中,各级工商部门以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市场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商场、超市和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以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农村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销售假冒、仿冒和‘山寨’食品等违法行为;在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中,各级工商部门将严格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彻底清查、清缴、销毁问题乳粉;在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地沟油’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中,各级工商部门将针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在针对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中,各级工商部门将突出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突出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葡萄酒等,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

  我国现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体制,“分段监管”体制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从地里的粮食变成最终吃到嘴里的东西,并不是一个部门全都监管得了的。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链条,从农田到加工、销售环节直至最后走上居民餐桌,需要好几个部门共同监管,监管部门质检职责不明确,留有真空地带和空白点,监督力量和监管资源分散,而且职能重叠、交叉,部门之间还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有的甚至相互掣肘,很难形成合力,未能发挥出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佳效应。

  2.食品安全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不足

  食源性(生物性与化学性)危害是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微生物造成的中毒事件中常见重要致病菌如沙门氏菌、肉毒梭菌、大肠杆菌等缺乏危险性评价的背景资料。在化学污染方面,缺乏对一些重要污染物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的系统、全面的监测数据和办法,这样无法对全省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系统监测与评价。对我省食品生产和市场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我省目前也没有可供日常监督检测用的实用方法和技术。如缺乏便携方便的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快速检测牛奶中抗生素方法及设备、畜禽病害肉品快速低成本检测仪器和方法等。HACCP体系也只是在为数较少的食品企业中使用.缺少涵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

  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一)监管职能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等十多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对于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了统一协调以上部门的工作,2004年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提出制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的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

  (二)监管模式

  黑龙江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步伐,在全国首创推行“四位一体”监管模式。即严格实行日常区域巡查、强化食品重点企业双重监管、推行风险食品抽查检测、组建食品安全特别执法队,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升食品风险防范能力。日常“区域巡查”,就是辖区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规定的频次,对辖区食品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巡查。重点食品企业“双重监管”,是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确定辖区重点监管食品企业,由辖区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监管、共同担责。风险食品抽查监测,就是对投诉举报及抽样检验发现具有安全隐患和共性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研判和监测。“专业执法”,就是抽调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食品安全检测车和专业执法车辆,突出技术优势和快速反应。以哈尔滨质监局“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实践为例:

  一是驻厂监管。“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质监局立即启动驻厂监管应急机制。监管对象为所有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时段为24小时,监管率为100%。监管人员按《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人员工作制度》、《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控乳制品企业十项措施》与企业逐一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了企业在产品质量上的主体责任。

  二是双重监管。对辖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一名执法人员和一名检验技术人员共同实行双重监管,做到执法部门和检验机构紧密结合;传统执法与前移执法相结合;现场定性和实验室定量判定有机结合。实现了由一般执法向具有质监特色的技术执法的跨越。

  三是区域巡查。通过制订下发《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哈尔滨市食品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日志》,由各辖区局和食品安全巡查执法队负责实施。工作中实施了“三环四率、两级监管”模式,即严格把握食品企业和小作坊“定期巡查—问题回访—跟踪督导”三个监管环节,划分区(县)和市局两级监管责任。围绕三个环节确保获证企业和小作坊监管的四个百分百,即获证企业巡查率达100%;年审率达100%;问题企业回访率达100%;市局督导率达100%。

  四是执法检查。检查对象为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对抽查中发现由于区域监管人员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持续满足获证时必备条件的,立即督促辖区局监督整改。

  实践证明,施行“四位一体”全覆盖式监管模式,对确保哈尔滨市食品质量安全起到了明显的保障作用。

  (三)监测及预警系统

  1.监测系统

  我省通过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委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畜牧兽医局发布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厅和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农委、畜牧兽医、商务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 建立通报制度

  ① 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 通报方式:

  a. 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b.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c.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d.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的同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e.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或者发现有可能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除按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应急指挥办公室。

  f.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电话。

  ③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港澳办、台办或外交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④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及时向省委宣传部、新闻媒体通报情况。

  (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 应急准备和预防

  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黑龙江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系统

  黑龙江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系统充分运用了互联网、数据库和3G通讯技术,实现了食品市场主体和客体准入管理、经销台账管理、“票证通”管理、食品认证信息查询管理、市场巡查管理、市场预警分析以及移动执法终端等功能,不仅有利于提升工商监管执法效能,也有利于督促食品市场经营者自律,有利于消费者实现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构建了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工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以此为契机和新起点,进一步增强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尽快熟练运用信息化网络系统,让信息化网络系统发挥应有作用。该系统还将充分调动广大企业业户的积极性,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有关信息录入到信息化网络系统中,增强食品行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

  三、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建议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食品安全危机暴发的开端和危机冲击融合为一个以危机反应为基础的整体。按照危机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可以从危机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3个阶段来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

  (一)建立危机管理的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不仅涉及企业,还涉及行业组织以及政府等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企业为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危机,应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赋予该机构足够的指挥权限。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处理和综合指挥与协调。

  企业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组织机构的成员可来自于企业的各个单位,组长应由最高管理者担任。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政策的执行,负责危机的信息收集、预警、咨询和对外信息沟通。

  (二)建立食品安全危机信号的侦测、预警和通报机制

  1.食品安全危机信号侦测

  食品安全危机处于潜伏期时,某些危机的信号已经显现,但是由于危机尚未暴发,很容易被人们忽略。处于潜伏期的食品安全危机隐蔽性要求企业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否则,企业已陷人危机,也难以知晓。危机预警系统主要是不断监测食品安全环境的变化信号,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组织的危机信息。只有这样,才可能对食品安全危机进行准确的侦测和预警。

  食品安全危机主要是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所以其危机信号的表现形式有:①政府主管当局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法规或提高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② 官方通报的食品安全问题;③ 食品安全卫生检验数据异常;④ 官方日常监管时发现企业存在大量安全隐患;⑤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控数据异常。

  畅通、健全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途径,是确保食品安全危机信号侦测的基本保障。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包括以下几条途径: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政府主管单位的监管信息、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反映的信息等。

  2.食品安全危机预警与通报

  危机预警机制是组织危机管理的基本手段和策略之一。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前,通过侦测发现的危机先兆,通过某种渠道通知到相关机构,以引起其重视。

  建立食品安全危机预警机制,通常有5个方面要求:组建危机管理和决策组织小组、风险分析掌握情况、预警与通报、良好的互动协作关系、畅通的信息反馈系统。

  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根据危机信号侦测的强度大小,可以将危机信号处置划分为预警与通报。强度较小时采用通报,较强时采用预警。预警和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危机发生事由(包含食品安全危机的原因、来源、现象),应对的产品,应对预控策略,确定预防潜在危机的改进措施,危机管理机构组织形式,跟踪、监测危机和信息报告制度。

  (三)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应急预案制度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最主要工作就是在危机暴发后,危机管理机构能紧急响应并启动危机应急预案。在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决策机制,组织专家编制食品安全危机应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危机管理应急预案应明确危机管理的目的、危机分级、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应急措施等。在组织体系中应规定危机应对的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同时应规定危机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的工作。在运行机制中,应规定危机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预防、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指挥与协调、应急响应、危机的恢复和学习等内容。应急保障是危机应对的物质基础,对危机处理有关的所有人员、通信、交通、技术、资金以及其他物质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

  制定食品危机管理应急预案时应考虑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 预防为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 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为主的危机管理体制。

  ③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机构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④ 依靠科技加强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应急预案制定后,组织应对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进行模拟演练,目的是在应急预案指导下,在现场模拟出相关部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情况,验证危机管理组织机构各级部门的分级响应、指挥协调、紧急处置、响应终结以及后期处置等能力。在食品安全危机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中,其最主要的是危机管理部门的互动和工作情况。通过演练,查找出应急预案的不足,以便进一步的修正,从中获得如何做好应急响应的启动、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3个阶段,学会如何面对媒体和新闻界,学会如何实施产品召回,学会危机的恢复过程,学会与对方沟通的技巧等。

  (四)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缺陷食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品安全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既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又能有效避免可能的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同时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体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任的态度,维护企业产品的社会形象。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中,任何企业都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产品召回程序。

  缺陷食品召回,即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缺陷食品或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体现是制订食品召回程序,召回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职责、范围、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产品的范围和处置、调查和分析、报告以及相关记录等。

  缺陷食品的召回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召回

  2.强制召回

  相对于主动召回而言,有3种情况属于强制召回:第一种情况,是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行动的;第二种情况,是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第三种情况,是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我国食品召回级别分为3级:一级召回是对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是对已经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是对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是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产品的召回。根据不同的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规定了不同的时限要求。主动召回中,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鉴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以及迅速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迫切需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出台食品召回相关办法。

  (五)建立媒体监督与导向机制

  媒体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够及时化危机为转机。错误的舆论导向将使危机恶化,不利于事态的发展。因此,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危机发生的真相,并实时将危机处理结果向媒体通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媒体的沟通与危机信息发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危机的4个阶段,可以看做是烧水的过程:从不断加温的潜在期,到水沸腾的突发期,在持续一定时间后,或者锅被煮漏,或者被从火上拿开,总之危机得到解决。媒体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媒体介人危机不同阶段所产生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危机潜伏期,如果媒体能够及时发现危机存在的前兆并传递潜在危机的信息,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把潜在危机处理在萌芽状态之中,就会防范危机的暴发。另外,媒体有可能成为危机发生的“助燃剂”,对危机的发生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在危机暴发期,媒体必然对危机事件积极介人,但只是危机传播的第一步。媒体如何引导舆论是危机管理有关各方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旦危机事件发生,应该引导媒体正面积极面对,把社会公众对危机的舆论引导到有利于危机解决的正确方向上来。如何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取决于科学的危机管理机制和危机处理者的智慧。

  建立与媒体的沟通与危机信息发布机制十分重要。危机暴发后,应该在国内外的主要媒体,包括主要的平面媒体、立体媒体以及互联网等及时披露危机管理的相关情况。在适当阶段,如危机发生阶段、应对阶段、恢复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答记者问、专访等方式将真相或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媒体发布,同时邀请媒体参观危机处理的结果,使媒体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正确的信息,形成危机管理者与媒体间深人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通过媒体将情况向大众发布。通过这种方式,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正确的信息,避免猜疑或不实信息的传播。

  (六)建立科学支撑作用机制

  食品安全技术服务是指由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或者技能对受托的特定专业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监测、评估、评价、鉴定等,并出具技术意见的专业技术活动。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社会分工,任何人都无法通晓各种专业技术知识,都必须充分借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和支持。食品安全技术服务是服务于社会的第三方,而企业往往是食品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最终成果使用者。

  由于技术机构在人才、信息及对外技术交流上的优势以及其第三方的角色,在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和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可为企业提供咨询、技术支持,并参与企业解决危机管理措施的决策。

  (七)建立与协会和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

  行业协会代表成员企业利益,是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民间组织,政府可以通过协会更好地了解行业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协会向成员企业征询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因此,行业协会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在危机管理的对外交涉、谈判中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 提供信息随着我国行业协会同国内外同行业协会间的交流日趋频繁,行业协会所掌握的信息量也日趋增加,在危机的侦测阶段,行业协会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以便于对危机的侦测、预防。

  ② 参与对外交涉行业协会可以利用其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对国外同行业了解、熟悉等特点进行对外交涉,加快危机结束的步伐。

  ③ 发挥行业自律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为了有效应对危机,行业协会可以出台一些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规定,促进企业正面形象的提升。

  (八)建立学习机制

  每一次危机既可能是失败的根源,也孕育着成功的种子。成功的危机管理不仅在于危机发生和暴发后的干预,更重要的在于建立排除可能导致危机发生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危机的再次形成和暴发,也就是“防患于未然”,这就是危机善后和学习的真谛。

  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后,经过企业积极应对,危机危害强度开始减弱,危机进人恢复期。在恢复期内,一方面要继续进行危机信号的侦测,防止其他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危机学习制度,吸收经验,防止同样的危机再次发生。

  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应急响应所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如对食品加严检验、企业停产等措施)在危机的恢复期应考虑给予解除并恢复常态。如果一味采用加严措施,没有解除命令,也不符合危机管理的科学性。食品安全危机的善后和学习具体体现在危机管理的每一个阶段,其核心目标是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在危机应对中所取得的经验,完善危机管理体制。

  食品安全研究论文范文篇三:《推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建设》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民性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干预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它需要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才能得以根治。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加强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的协作,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的内涵

  公众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公众”作为公共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公共关系学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它最初由英文Public一词翻译而来。有泛指公众、民众的含义,也有特指某一方面公众、群众的含义。可见,公众是一个“集合体”,最基本的当然是公民。但公民不同于公众。在英美政治学中,政治参与通常是指公民的参与,非一国公民或者被剥夺公民权的人不能参与政治活动事务。它所指的公众,既包括外国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包含公民。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现实意义

  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包括多种形式,除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力部门、司法部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外,社会的监督力量不可忽视。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直接地反映了群众利益,不仅要求政府合法行政,而且要求政府能合理行政。政府的行政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中共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并且具体指出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路径。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平等地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利益相关的决策、实施活动,使得其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也称作食品安全监管民主原则,是民主思想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延伸。本质上,指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里,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与途径,参与一切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这不仅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趋势。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对食品安全进行的第一次专门立法,也是对世人高度关注中国食品安全的一个卓有成效的回应。《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分工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对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并提议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进行总体协调。除此之外,还对媒体的监督,特别是社会组织和个人知情参与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多条涉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如第10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23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规定,突破了我国传统政府监管过程中的单打独干的模式,吸纳公众依法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成为该法最大的创新。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弥补政府失灵的客观需要

  制度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一切政府管理活动无非都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有效监管缺失本质上是制度缺失、不均衡和不完善造成的。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合理安排造成的。

  首先是政府“经济人”的自利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也就是说,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在社会活动和市场监管过程中同样也反映出“经济人”理性的特征。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目前大约有100多个,500多个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监管并非无法可依。而问题何在?从若干年前的毒大米、毒油事件以及注水肉问题,到早些时候的“苏丹红鸭蛋”、“有毒咖啡”,再到去年以来的“三鹿奶粉事件”等。几乎每一例都可以找到有关企业违法的依据,也几乎每一例都可以找到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一些食品产地监管部门失责,并不在于他们不知道源头监管的重要性,而在于地方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错位。

  其次是信息不对称。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领域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政治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是指政府官员与选民所掌握的政治信息资源占有量的实际差别。现实社会分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决定了政治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作为普通选民,他们与政府官员由于所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性,决定了他们所掌握的政治资源十分有限甚至完全没有,从而在现实社会中必然表现出政治信息的极大不对称。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例如,早在去年3月就有消费者多次反映三鹿奶粉问题,直到8月份专家鉴定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有毒成分,却没有及时对外公布,半年的沉默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这种安全风险传导机制不畅的问题,是《食品安全法》急需解决的制度桎梏。由此可见,能左右投票规则的政府及其官员,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往往会出于自身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非公正选择。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实现政府管理创新

  2006年9月4日,温家宝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实现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管理创新的目标,就是要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做到依法行政、服务公众、职责明确和廉洁高效。

  首先,食品安全依法监管需要公众参与。所谓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业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的“法”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也包括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严格依法行政,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的最大诚信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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