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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河北职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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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多年中,律师业不断发展壮大,律师制度不断完善。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河北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河北职称论文篇一

  律师调解若干问题分析

  摘要:在调解工作中,律师协会的行业组织和服务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产生了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组织化水平不高,大大制约了律师作用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发挥。当前主要是两个问题困扰着律师调解的发展:一是律师调解的收费问题,二是律师调解的案源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律师行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建设。

  关键词:律师调解;收费;案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妨碍社会和谐和百姓民生的各类纠纷也在同步快速增加。在这段时期涌现了许多新型纠纷,如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传统的人民调解等解纷机制在解决这些新型纠纷中显得捉襟见肘,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调解应运而生。

  律师调解制度在国外已得到很好的发展,在解决纠纷、降低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对律师调解制度的研究和相关实践才刚刚起步,相关配套的制度软件和设施硬件的建设还处在摸索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谈到:“在国外,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参与调解早已经成为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的主要力量,中国的律师却还停留在讨论能不能的问题上,这说明律师明显落后于法院。”[1]因此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律师调解制度显得十分迫切。

  在宏观层面,从我国政法界角度看,律师调解目前立足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领域之外,应得到的重视和相应的培育最少。在我国,被称为“东方经验”的法律调解,主要表现在司法(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而律师在促进和谐社会进程中应有的积极功效没有被合理引导,其所应发挥积极能量的舞台没有搭建起来。从我国律师界角度看,律师调解的潜力也远未发挥出来。律师调解至今仍作为业界附属的业务,很少有律师事务所把律师调解作为专项工作给予重视,更很少把律师调解作为专项业务来开发拓展。律师调解在我国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始终停留在动员阶段,而相应的具体实务却远未得到充分践行。

  在微观层面,从个体律师获益角度来看,存在着推广律师调解业务将导致降低律师的个人收入,压缩律师生存空间的疑虑。这点疑虑有其存在的理由,也是我们在研究律师调解制度中应予以考虑的问题。如何设置既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又不影响律师的自身利益,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是律师调解成败的关键。这个“关键”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只有在保证律师个体收入不致减少的基础上,才可能依托律师群体来发挥其调解的积极社会效用,才可能在现实中推进律师调解工作进程,推广律师调解业务范围。第二,只有在确保律师的个体收益不降反升的前提下,才可以有效地调动律师充满热情地投入到律师调解的工作中,才可以实现对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的有效刺激,使相关研究者能主动地投入到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的工作中。因此要促进律师调解的发展,必须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律师调解的收费问题

  对于律师调解的收费,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是主张公益调解。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波训认为,律师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为社会提供本人无利益关系的无偿的调解服务,他认为公益调解律师采取个人自愿、律所推荐、律协组团的组建模式。在律师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律所推荐本所口碑良好、敬业尽责、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并乐于从事公益事业的执业律师给律协,律协建立公益调解律师库,向社会公示。[2]第二种是主张政府购买服务。这种观点认为律师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公共财政支出,这部分费用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律师调解应该收费。这种观点认为律师调解是一种新兴的法律服务产品,应遵循市场等价有偿的规律,当事人必须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这种观点在我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得到实践。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律师调解应定位为有偿的法律服务产品。

  首先,这是由我国大调解格局所决定的。我国现在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调解体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形成既分工又协作的格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属于官方调解,产生的费用由政府埋单,人民调解也是由行政拨款来维持日常工作。律师调解实行收费制度形成了人民调解免费、律师调解收费的不同层次的调解产品。人民调解主要负责一些案情简单、专业性要求较低的案件。而律师调解提供一种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产品,满足那些案情复杂,需要更专业的法律服务的客户需求。律师调解实行收费制度,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调解格局。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付费的律师调解或者免费的人民调解。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如果把律师调解也发展成公益模式,那么人民调解和律师调解两个民间调解难免发生功能上的重叠,从而混淆律师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界限。也会导致大量的案件涌入律师调解,使人民调解发展受到阻碍。

  其次,有利于律师调解的可持续发展。律师调解收取一定的收费既可以维持律师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转,又能激发律师参与主持调解的积极性,有利于律师调解制度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及律师调解员的业务开拓。

  第三,关于费用如何收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律师调解收费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规定的收费标准很有借鉴意义。这种收费方式是比较合理的,该规定确定了案件的受理额为1000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律师调解,对于矛盾较小,分歧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一般会选择人民调解这种免费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就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把案件分流到不同的纠纷机构,形成多层次的调解格局。另外这个收费方式还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于不同标的额的案件收取不同的费用,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也能提高律师调解的积极性。

  二、律师调解的案源问题

  从律师调解在我国开始发展到现在,律师调解的案源问题一直困扰其发展壮大。有资料表明,在设有律师调解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一年接到的调解案件寥寥无几。就当前社会发展情况来看,我们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利益错综复杂、各种矛盾凸显,法院诉讼爆炸,从这些现象来看,律师调解理应不缺少案源、“门可罗雀”,相反,律师调解应该是“门庭若市”,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调解“门可罗雀”呢?笔者认为有这么几个原因:1.由于律师调解组织与相关组织或者单位的衔接工作不理想,导致调解案件特别是从法院分流出来的司法调解案件很少2.律师调解组织自身能够开拓的案件也很有限3.律师调解业务发展缓慢,律师调解机构少,到目前为止比较正式的律师调解机构就一家——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对律师调解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人们对律师调解不了解,导致很少有案源流入律师调解中心。

  笔者认为要解决律师调解案源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通过多方面加以努力。律师调解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和效益毋庸置疑,政府在鼓励通过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中,应加大对律师调解的支持力度,指导律协成立调解中心,使律师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拥有自己的调解场所,形成数量上的优势,形成律师调解合力,以便形成律师调解市场。作为律师调解机构本身,加强律师调解的理论研究,加强律师调解业务宣传推广力度,让人们了解律师调解,从律师调解中得到好处,那么律师调解的案源问题也就迎难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加强与律师调解的协作,把一些比较复杂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案件分流到律师调解中心,既形成多调联动,丰富纠纷的解决方式又保障了律师调解的案源。

  结语:

  20世纪以来,当代社会的一系列重大变化都带来了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动向。[3]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蓬勃生机迅猛发展,呼应着现代社会纠纷解决制度的新需求。律师调解作为新型的纠纷解决制度也因此应运而生。我国的律师队伍总体上专业法律素质高,谈判技能扎实,加上律师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容易找到纠纷的焦点,能迅速的解决纠纷。因此,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优势,有效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既可以缓解人民法院案件量激增,政府部门公共资源有限的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降低维稳成本,也履行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律师的整体形象。

  注释:

  [1]陈虹伟,李娜:《律师借协商性调解机制转型》,《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2日

  [2]吴波训:《我国律师参与公益调解的模式研究及制度构想》. 载《中国司法》, 2009年第7期。

  [3]范愉主编:《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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