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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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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法治思维已成为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崭新切入点。法治思维有哪些重要意义?本文是小编整理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资料,仅供参考。

  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

  当今社会,不讲信用,诚信缺失达到了什么程度?这是一个可以明显感知但又很难进行考量的问题。笔者认为,诚信社会建设与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违约率的大大提高,使很多交易方式必须进行更为复杂的设计;在信贷法规、证券、公司、票据法规之外,衍生的操作细则将越来越复杂,储户的存款不明原因的被转走,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谜团有谁能破解?还有金融信誉吗?假冒伪劣商品猖獗,危及社会生产和生活质量,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生命来骗取钱财;社会信号失真,电视、网络媒体总是出现虚假商品、药品广告,甚至连“打假”也出现诚信问题,还有商业信誉吗?这些每天都发生在我们身边,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价值延续和价值创造。在一个诚信度高的社会中,失去诚信的成本很高,在一个诚信度低的社会中,固守诚信的代价会很大。道德失范、败德行为使商品交易的范围、效率下降,成本大大提高。由上可知,信用问题一般多发生在社会的转型期。因为这个时期社会流动性比较大,传统的道德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私有产权还没有完全确立,法制和信用体系都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信用的缺失是有一定的必然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上述各项条件也在逐步实现,必须着手建设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法治体系。而中国目前正处于这样的时候。这就是人们迫切需要信用的根本原因。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以市场交易为主体的基础信用,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以及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三个方面。

  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1,把培育和发展信用交易市场放在重要位置,尽快完善交易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从根本上讲正是为适应中国信用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保障信用交易健康发展服务。离开“信用交易”、“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就成了“空中楼阁”。但当前,一些地方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恰恰是忽略了把培育和发展信用交易市场作为基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对于正在迅速发展的信用卡市场、消费信贷、赊销赊购、信用融资等缺乏宏观管理与法规、政策引导。

  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2,关键是建设好政府信用,建设好法治政府。如果说,对个人而言,建立信用就是要守法经营、重视承诺、信守契约;那么,对政府而言,建立信用就是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政府决策要法治化、民主化,言而有信。但是,目前某些政府部门信用形象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其他方面的信用建设工作。正人先正己,政府自身一定要注重自身信用,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并应建立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守信走向制度化轨道。

  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3,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切实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一方面,要以强化约束监督,促进诚信经营为目标,建立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外部信用制度,抓不诚信的典型,严惩那些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不诚信行为和人物,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是一种法制的做法,用严刑峻法,狠狠打击当前各种后果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尤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使失信企业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输不起诚信;另一方面,要培养和树立企业的信用风险意识,加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防范来自外部的信用风险。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诚信危机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不用一一罗列。社会各个层面,从政府到企业,从学者到民众,都意识到缺乏诚信的危害,都认为应该尽快在全社会树立讲诚信的风尚。但是,当有人问:如何才能让人们尽快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人们往往拿不出什么办法。在我看来,积重难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在全社会重树诚信,并不是件简单的事。必须依靠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诚信社会问题。

  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的重要意义表现在哪几方面

  1.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2.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3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

  4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

  5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

  6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

  7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法治思维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党的xx大报告提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它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权利(权力)、义务为中心和出发点。

  要求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执政者的执政水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总之,法治思维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念、视角和思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一脉相承,法治思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从本质上看,法治思维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是一种社会思维,是一种关于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其核心在于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使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法治思维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明确性、普遍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等特点也决定了法治必然也具有理性的特点。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以现代法治为基础,理性是其基本要素。

  法治思维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础。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体现在多个方面。以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小康”,其本质要求就是应当体现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党派、政治团体、利益群体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法治思维以权利(权力)义务为中心。法治思维方式的实质是从权利(权力)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其具体表现为以权利(权力)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权力)作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作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简言之,以权利(权力)义务分析为线索,就是为人们的行为正当与否、合法与非法设定了一条边界。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前提和条件

  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所形成“人治”思维根深蒂固,以及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我国无论是执政者还是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在治国理政和处理纠纷中会自觉不自觉地步入“人治”的怪圈。具体表现在:

  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现象严重。当前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突出。绝大部分社会矛盾都是涉法性问题。在处理这部分社会矛盾时,部分执政者以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充分暴露了其法治观念淡薄和法治思维的缺失。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无视法律尊严,挑战法律权威,滥用权力,不依法行政,甚至以权压法的事件常见于报端。

  权利义务观念淡薄,缺乏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有些执政者在社会管理中,虽然强调依法管理,但把法律视为一种管理工具,更多地强调用法律来治理和惩治被管理者,而忽视对公权力运行的规范、约束和制衡。或者遇到群体性事件,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片面无原则地迁就,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满足不合理要求。导致群众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不利于真正解决纠纷,处理矛盾。这两种方式都是非理性思维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利于矛盾的真正解决。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社会公信力下降。近年来,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司法的不信任导致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而是寻求私力救助,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要么寻求信访,甚至导致“缠访”现象频生。

  重实体轻程序,难以真正实现社会正义。在我国长期存在的“人治”观念的影响下,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执政思维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从备受人们关注的“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这些无不令公众反思:违背程序下有多少社会正义能够实现?事实说明,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必须恪守程序正义,才能达到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前提和条件。

  法治思维涵义

  法治思维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概念为前设。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于法治概念之认知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核心内涵包括精神、实体、形式等层面诸要件已经有基本共识存在。就中国当下而言,经过30多年砥砺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识也已基本具备。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

  法治思维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种张力、化解各种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根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治国能力强弱,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习近平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法治思维实现途径

  各级领导干部应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断审视行政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要自觉守法、坚决护法,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能搞权大于法、以言代法、选择性执法。尤其是在关涉自身利益时,要做到自律自省、遵章守纪,不搞特权、不搞潜规则。要大力推动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以公开透明保护自己、维护法律尊严。再次要大力支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是压垮政府公信力的最后一根稻草,要坚决抵御和打击司法腐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全社会充分相信法律、依赖法律。最后要带头学法,有效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实际行动引导全社会自觉依法维护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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