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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六年级健康教案计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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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六年级健康教案计划

  学生:他犯了伤害罪。

  学生:他的行为造成了乙的严重受伤,所以他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

  老师:同学们说得很对。其实在法律上,违法行为还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两种类型,他们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人或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一般违法行为大。所以甲的失手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他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法,也就是俗称的犯罪。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主持人:接着幻灯片打出第3个问题:你认为案例中的甲应得到怎么的法律惩罚?

  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情感的投入,各抒已见,有说罚款的,有说判刑的。 老师:同学们,你们可知道,确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不是凭感情用事,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条文作为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主持人:幻灯片打出第4个问题:从这个案例中,你能够获得哪些启示? 学生: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学生:我知道一个人做错了事,即使是无意的,只要对别人造成了伤害,就是违法的,所以我以后要处事要慎重,不能做出伤害别人的事,因为伤害了别人,其实也是伤害了自己。

  学生:我觉得我们以后不能再与同学随意玩笑,尤其是在楼梯、阳台、马路边、河边等一些危险的地方,因为一不注意,就会有意外发生,我们不能让这个意外毁了我们的一生。

  三、案例分析:

  主持人: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个小学生意外伤害的案例:

  出示资料:6月17日下午3:00,连江县东岱镇某小学六年级(1)班,孩子们正聚精会神地听语文老师讲解和布臵各种复习统考的题目

  四、总结

  1、这节课你有什么收获?

  2、你在今后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

  12、学会依法保护自己—机智勇敢的于杰

  教学目标:

  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保护他们。儿童本身更有责任保护自己。教育学生有紧急避险的权利,要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生命只有一次,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是最重要的。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随机应变机智灵活地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重点难点:

  1、要让学生认识到生命的重要性。2、学会用合法的手段机智灵活的处理问题,避免自己身陷险地或脱离险地。

  教学方法:

  事例引入,激发兴趣。抓住重点环节,深入领悟。问题讨论,拓展思路。 教学过程:

  一 导入:

  1、说起维权大家的话题一定很多,那你们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力吗?(使学生了解未

  成年

  人的合法权利)

  2、你们还有生命的权利,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当遇到特殊情况时要随机应变机智灵活的

  保护自己。请看这样一个事例。(大屏幕显示事例内容)

  二 分析理解

  (一)提出问题 ,说说自己的理解

  1. 看了这个事例,你们能说说于杰是怎样脱离虎口的?

  2. 于杰是个什么样的孩子。你向于杰学习什么?

  (二)结合实际。说说身边的故事。

  根据书、保,收听广播,上网搜索的材料说说你还知道哪些少年自护自救的故事,讲给同学们听。

  (三)讨论(大屏幕出示讨论内容)

  遇到下面的情况你该怎样办?(可选择2—3个感兴趣的话题说说自己的做法)

  13、 遵守公共秩序

  教学要求:

  认知:1、知道有关公共场所所应遵守的公共秩序。

  2、列举说明公共场所所需要的良好秩序。

  行为:l、在校外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2、见到同学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能批评、劝阻。

  教学要点:

  1、公共秩序是公共场所的纪律,我们应当知道有关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

  2、公共场所所需要的良好公共秩序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

  3、在公共场所自己要遵守公共秩序,看见同学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能批评、劝阻。

  教学准备:

  1、了解学生中遵守公共秩序的情况。

  2、收集与遵守公共秩序有关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谈话,引入新课

  1、你在哪些公共场所见过这样的标语?(出示:请安静、请依次排队、请勿吸烟)

  2、当你看到这些标语时你是怎样做的?

  师:我们是小学生,必须遵纪守法,我们该怎样从遵守公共秩序做起呢?请大家一起来学习《遵守公共秩序》一课。(板书课题)

  二、学文、明理、导行

  1、生跟着录音熟悉课文内容(放录音)

  思考:我们为什么要遵守公共秩序?

  2、师讲解告诉学生:

  公共场所是我们大家共同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公共秩序是人们长期生活中为适应共同生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的规则。人们按照这些规则办事社会就井然有序。

  3、出示(双江小学排着整齐的队伍到剧场看杂技表演) 教师提问、学生讨论: ①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他们遵守公共秩序?

  (排队入场、按票入座、演出中役有走动、看演出时不乱吼叫、结束时场地上没有瓜皮果壳)

  ②剧场的叔叔阿姨是怎样称赞他们的?说明他们怎么样?

  ③他们遵守了公共秩序对社会生活有什么好处?

  (启发学生从心情、演员完成任务的情况、剧场工作人员的态度等方面来谈) 师小结:遵守公共秩序可以使公共场所里被服务者心情舒畅,服务者满意,公共场所井然有序,展示我们自己的文明程度。

  但是有些学校个别同学就不是这样。

  4、出示图:

  (图画内容:小明等几位同学在一个车站停车场里打闹,小刚劝他别这样做,他不听,正在这时,一辆客车从车站开出,另一辆正要进站,小明他们不让道,在两辆客车间追打,司机来了个急刹车,才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问:①几个小学生干了一件什么事?他们扰乱了哪里的秩序,结果怎样?②哪位同学的行为是好的?他做了什么事?

  师小结:不遵守公共秩序害处大

  板书:公共场所需要有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人们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保证。

  三、深化认识

  下面这些说法正确吗?请用事例说明理由。

  1、有的同学说:“如果不要公共秩序;大家随随便便,自由自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是更好吗?

  2、一个人不遵守公共秩序没有关系。

  师小结:遵守公共秩序是必要的,每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秩序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板书:个人行为影响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秩序从我做起

  四、行为指导

  1、你到过哪些公共场所?你知道这些公共场所的秩序吗?

  2、议议、做做:同学们常去公共场所,请你照例子用有关的规则提醒大家,明确有关公共场所应遵守的公共秩序。

  a.上车时;b.到影剧院;c.到游乐场;d.在商店

  五、深入导行

  生分组讨论:遇到下列情况你该怎么办,为什么要这样做?

  1、同学们在图书室里排队借书,你看见了一个同学没排队而挤进了队伍。

  2、你班某同学,在商场里乱扔果皮、纸屑,服务员批评他,他和服务员大闹,你上前劝阻,可这位同学不听。

  师再问:当你见到不守公共秩序的行为该怎样办?(启发学生答出:要阻止、批评等)

  六、课堂总结

  师:通过今天对《遵守公共秩序》这一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了什么?

  在生回答的基础上师进一步谈话:生活中有许多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事情,实际上都同社会的主产、生活乃至每个社会成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密不可分,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受到了破坏,这个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也就受到极大的影响,社会风气就会颓败,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学法、懂法、守法、护法,拥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秩序,那么社会就会有条有理,井然有序,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是我们大家的迫切希望,希望同学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认真遵守公共秩序吧!

  附:板书设计

  遵守公 ①公共场所需要有良好的工作秩序,是人们正常学习、

  生活、工作的保障

  共秩序 ②个人行为影响公共秩序,遵守公共秩序从我做起。

  14、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怎么办?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白什么叫司法

  2、懂得用法律手来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案件简介}1999年11月3日,蓬莱市王某有一男孩,今年九岁,上小学一年级,在学校期间被另一学生在玩耍时将左眼砸伤。经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五千余元,现在左眼视力只能达到O.3。请问,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两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双方儿童过错大小由双方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又因损害是在校期间发生的,学校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15、玲玲能住在生母家吗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白《收养法》

  2、懂得用法律手来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玲玲从小就被杨老汉收养。前不久,玲玲去看望亲生父母,生母见玲玲又懂事又会干活儿,十分喜欢,就让玲玲留在身边,不让她回杨老汉家。杨老汉几次催促都遭到拒绝。

  请问:杨老汉能将玲玲领回去吗?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于1991年12月公布了《收养法》。《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杨老汉收养了玲玲,并对她尽了抚养和教育义务,已经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随随便便就被解除。因此,玲玲的生母阻挠杨老汉领回养女是违法的。如果她继续坚持自己的错误,杨老汉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这一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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