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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

时间: 小兰676 分享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

  消费税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进行合理的筹划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筹划,如税基式、税率式及税额式,其中基于计税依据(即税基式)的税收筹划具有更大的现实可行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篇1: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交换”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000元税负。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篇2:

  消费税条例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产品,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如何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消费税。

  如果想在包装物的纳税上作文章,其做法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一并销售,而应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且押金应单独开发票和计账,这样包装物就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广州市某轮胎生产企业,2003年3月销售汽车轮胎1万个,每个销售价1000元,其中包装材料价值100元,消费税率为10%.

  采用连同包装一并销售,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1000×10%=100(万元)

  如果包装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销售,且包装物单独开发票并单独记账,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1000-100)×10%=90(万元)

  很明显,只是把包装物以押金的形式收取,并单独列账,则可少交税款10万元,说明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篇3:

  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

  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1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让我们“拿啤酒瓶换啤酒(加上酒钱)”,就是厂家依据相关政策,让啤酒瓶这个包装物“周转使用”,节约消费税的一个具体行为。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篇4:

  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随着轮胎生产厂家的日益增多,轮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该厂在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开拓新的消费市场的同时,力求尽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1999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该厂领导专经过分析,认为税收成本过高,因此要求财务人员采取措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篇5: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2200000元3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万×10%=22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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