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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致市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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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信是一种既可议论,又可叙事;既可写景,又可抒情的文体。那么,企业员工致市长的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企业员工致市长的一封信范文,欢迎阅读!

  企业员工致市长的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陈宝根市长:

  情况紧急,我怀着万分激愤的心情和难以遏制的心情,只得采取这种办法给您写信。

  我是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一名项目经理,名叫周博学。2005年元月18日,我公司承建了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田信园”18#、19#楼工程。施工期间,开发商不守诚信,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又拖住不给决算。2007年8月我们申请仲裁委裁决。直到2008年春节前仲裁委下了裁决书,开发商凭着神通广大不知道做了什么手脚,市中院含糊其辞的裁定发回仲裁委让重新裁决。据说,他们也觉得发回重新仲裁不妥,为此主要领导还亲自批了字。现在仲裁委在对工程价款重新鉴定期间,开发商又从中作梗,一再拖延,鉴定结果遥遥无期。按照仲裁委原裁决应付我们350多万元的工程款,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手,我万箭穿心,欲哭无泪。

  陈市长,我是一个小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带领着一群处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挣的是血汗钱。现在我欠农民工工资150多万元,欠银行贷款180万元,欠朋友和外边的材料款100多万元,逼的我进入绝境。我更无法面对那些农民工。

  农民工也很同情我,从去年到现在,农民工一直要求要到市政府静坐上访,我不想给您和政府添麻烦,一直给他们做工作。可是就在今天,又发生了让人撕心裂肺、忍无可忍的事。

  按照合同约定,因为开发商没有给我们付清工程款,我们把19#楼没有移交给他们。开发商一方面在决算上把我们朝死拖,一方面把有经济纠纷的19#楼在此期间卖给田家湾村,田家湾村又把房子卖给村民,开发商和村干部勾结,煽动村民多次到工地“哄抢”房子。为此事,我公司在2月就给雁塔公安分局、雁塔区委、区政府、等驾坡派出所发函汇报了这个情况,但是,开发商和村干部仍然有恃无恐。就在今天,田家湾村干部带着村民在工地闹事,村上20多名所谓的“治安办”人员围住楼门,让我们看护楼房的人无法近身……天啊!这还有“王法”吗?还有“公理”吗?还有弱势群体的活路吗?(打110报警,赶去的民警也不制止。)

  我们“闻讯”而去的工地管理人员和农民工,要想和他们“争斗”,我不想发生“流血事件”,这样会害了我那可怜的农民工,我们现场的人员也无法制止他们的暴力行为。我想一个人找张玉安拼命,我想死在开发商门口……。可是,我死了,农民工那养家糊口的“活命钱”怎么办?欠银行的贷款怎么办?欠朋友的钱怎么办?

  陈市长,救救我吧!救救农民工吧!如果您也管不了,我还能有什么办法呢?

  陈市长,我代表农民工给您跪下了……

  XXX

  年月日

  企业员工致市长的一封信范文二

  杨市长:您好!

  我是油田的一名职工。

  7月2日晚,我媳妇把车停在油田中心医院肾科病房前,被施工工地运水泥的车给撞了车尾,车辆肇事逃逸,医院的监控录像把肇事车辆拍了下来。第二天我媳妇一早开车去上班,到单位以后才发现车尾受损,于是报险,由于没有现场,车辆维修自负30%;中午回到家,我检查后发现车辆是被撞的,破碎的尾灯内还有散落的水泥,我找到医院查看,发现病房前车尾灯被撞的碎片散落在地上,于是我打110报警,一姓段的警察在询问后的答复是让我们收集证据,把车开到东辛采油厂那边去拍照,等候处理,处理期间车辆不能开走,至于处理多长时间,那就不一定了。我没想到还有这样处理事故的,明明是车辆肇事逃逸,不去查找肇事车辆,对于报案的处理就是让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如果老百姓自己能破案了,还要你们警察干什么?于是我当时反问:那你们这样做就是不让老百姓有事找警察了?没办法,我只好自己找到医院的保卫科查看监控录像,还真看到了事故的肇事车辆,看到了事故发生时的一切。于是我又拨了110,还是段警察回电话让我等着。大概30分钟的样子,警车来了,车上3名警察,一年轻的警察下车来,经询问就是段警察,到了保卫科,负责监控的人员吃饭去了,段警察对保卫科人员说自己看监控录像就行,但却不知道查看哪段,于是向我简单的询问了一下录像的情况,说必须有车辆接触的镜头画面才能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车辆接触的镜头画面不能作为证据。我想不通,明明从监控上能判断当时的撞车,为什么不能作为证据?中午到单位后,咨询了一老司机师傅,说应该找交警队,下午我到了商河路(商业街)上交警二中队,告知事故报警拨122,于是我拨了122,122让我等候处理,一会儿和我联系,但却一直没接到联系电话,于是我又拨了2次122,直到下班也没有接到交警部门的联系电话。4日早上我又拨了122咨询,终于接到了交警的回复电话,电话接通才发现还是姓段的警察,我知道找他没什么用。难道这事真就没人管了?我在路口咨询了一位指挥交通的警察,个头挺高,估计有180,皮肤有点黑,但态度不错,听我介绍情况后,说交警不应该这么处理,建议我再打122好好说一下。但我知道靠122是解决不了问题了,怎么办呢?我想起了市政府主页上有一个“政民互动”的话题,还是到这咨询一下。于是我在“网上民声”给市公安局留言,进行咨询。5日,市公安局负责回答网上咨询的人员给打来电话,聊了很久,聊得还不错,最后告诉我他的名字叫陈新建。以下是公安局给的回答:您好: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以上原则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局给出的回答,我还是想不明白:很简单的一个事故,调查取证也没什么难的,难道就没人管吗?如果我是警察,这案子一点难度也没有,但我只是一个公民,没有执法权力!于是我把咨询的帖子在“政民互动”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再次对事故向市政府进行了咨询,并把公安局的回答一起附上。第二天,又是公安局的陈新建打来电话简单的说了几句,事后可能与事故处理中心进行了协调,这次给出的答复是:尊敬的C先生:您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事故处理部门将会积极进行侦破。该情况正在积极处理中。与第一次的答复完全颠倒了过来。难道向市政府咨询一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不一样了?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任意任人打扮的小媳妇?9日下午,事故处理中心一苏姓警察打来电话,先是崔大夫李大夫的问了半天(本人并不在医院上班,只是事故发生在医院),只顾自己呜哩哇啦,你想说句话都插不上嘴,经过几天与警察的来往,我已不指望他们什么了,也不想再听他罗嗦,就把电话挂了;后来苏警又打了两遍电话我没接听,第三遍打我还是接了,他说可以把监控送到是事故处理中心。虽然我已不对警察抱任何期望,我倒要看看警察到底能把这件事处理个什么结果。10日我去医院保卫把相关监控拷下来,11日上午,坐公交来到事故处理中心,看到有4个房间挂着现场1、现场2、现场3、现场4,还贴着警察的照片,没发现有姓苏的警察。到现场1推到现场3,到现场3又推到现场4 ,里面的警察你和他们打招呼的时候你能感受到他们那应付的语气。现场4里有一个叫崔学军的警察坐在里面,没什么事,我进去刚说了几句,从外面进来一个人,崔警察立刻站起来满脸堆笑迎上去:“老高,快坐,我给你倒杯茶”,非常热情,一看就知道是熟人,常来办事的,崔警察直接拉着那个老高进了“密室”,大约过了3分钟出来,老高走了,崔警察也不再听我说什么,直接把我“请”了出来,让我到现场2 去。在现场2,和一吕姓警官说明情况的时候,坐在边上的苏庆文(后来知道的)插话了,上来先是一顿质问,对我挂他的电话很不满意,后来又给我讲什么证据灭失,监控不能在法院作证据什么的,开始我还客气,后来看没必要和他客气了,我说那我就不找你了,我接着找领导,苏庆文说:你找谁也没用,最后还要到这里来处理。态度很是恶劣!让我来送证据,连接收都不接收,连看都没看,就说不能作为证据,居然这么接待!我生气地离开事故处理中心,决定在网上对苏庆文进行投诉。我刚回到单位,段警察打来电话,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这次是用自己的手机打来的,没用110的号码打,让我再去一趟交警队,把证据送过去,这次说话也不和前几次一样了,倒是比较恳切,像诉苦似的说什么什么警察的难处。我的回答是我已经去过了,不会第二次去交警队,但这个理我还是要继续讲下去的。对苏庆文的投诉,警察给出的回复是:您好:针对您反映的事故处理之事,我们将会积极地妥善处理,同时,针对您反映的其他问题我们将会积极的调查处理。对于他们说的积极,我已不当回事,嘴上说积极,也不知道怎么积极,最关键最后调查处理的结果或者有没有调查结果,你是不知道的,“回答”完就完毕了。

  本次车辆被撞事件,是我第一次正式接触东营交警,留下极其不好的印象,我就把它当做一次社会实践,增加了对社会现实的认知,光听说是不行的,这件事我已不再寻求警察的帮助,车辆修理的钱我自己还能出,但这个理却没处讲去,实在让人郁闷,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可如今有理也寸步难行了,这社会到底怎么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事故处理中心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那么年轻的段警察,都学会了上来先对报案人一顿下马威,直接让你不敢找警察处理,后来的苏庆文我想抱有同样的念头,不让我这个“草民”来给他们添乱,所以态度极其不好,不禁让人心里怀疑,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队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想要出淤泥而不染是何其的难?陈新建的素质明显要高,但也让人感觉开始只想和稀泥,做和事老;至于那崔警察,典型的。。。。。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一个七品芝麻官的名言,与我们的事故处理中心的交警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实,面对今天满大街的汽车,我可以想象事故的频发,事故处理的任务是多么的繁重,像我这样的事故是多么的平常,对他们来说都见怪不怪了吧,说到损失警察可能觉得还有保险公司接着呢,所以能不管尽量不管吧?这是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应有的态度吗?“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政府执法部门,这是个态度问题!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与胡作非为,纵容和助推了社会风气的恶化,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从小事一点一滴做起,这社会还有救吗?当然,我不会失去对社会的信心,毕竟人心都是向善的,没有哪个父母从小教育孩子为恶的,这是社会的希望!对于执法部门的态度,还有另一个解读,那就是经常听同事们讲的:东营市对油田人的态度极其不好,去东营市办事,一听你是油田的,态度立即大变,鼻子不是鼻子脸不是脸的。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乱七八糟写这么多,希望能看明白。

  XXX

  年月日

  企业员工致市长的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缪市长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们的来信,了解反应的问题、听取我们的诉求!

  当前快速上马的“南京兴隆(绿博)220kV输变电工程辐射建设项目”在筹备工作中,选址问题存在的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现象阐述如下:

  (一)环评表相关陈述蓄意隐瞒重要坏境参数,环评程序涉嫌暗箱操作,项目需求论述不充分,批复草率。

  (1)明知项目选址有违反相关条利的硬伤,此项目《环评表》在重要距离参数的论证上,蓄意隐瞒,采用不正当手段蒙混过关。

  按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并且在该《条例》中是以“用地界限”衡量距离的,而实际上该项目地址与中华中学上新河初级中学边界之间的距离远不满足该条例规定的最低限值。相关责任人,在明知道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蓄意采用与教学楼的百米距离来论证,涉嫌故意隐瞒、混淆视听。

  (2)项目必要性论述不充分。

  在环评表对项目必要性的论述中,对该项目周围的220KV变电站的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比对。 220kV 富城变在2015 年运行参数正常。河西中部已开发十几年,空地所剩无几,未来用电需求提升有限。并且,2016年3月新投运的嘉庆变电站,也在河西中部的东侧,现在基本是空载运行。为何还要在河西中部西侧富城变的不远处(700米左右)新建220 kV兴隆变电站呢?

  很显然,该环评表对此项目在此选址的必要性没有提供充分的论述。

  针对以上质疑和违规事实,我们的诉求:

  撤回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此项目《环评表》的批复,尽快启动公众听证会的形式,告知该项目在奥体中部选址,并紧邻220KV富城变的必要性、合理性。还周边学校居民公众知情权、参与权。

  (二)市规划局无视河西27号地块环境蒸蒸日上的大好形势,随意更改原有区域功能规划,破坏多年稳定下来的区域规划成果。

  如果该变电站在此建成,按照退让二类居住区50米的相关规定,此地块将会损失近一半面积的商住两用地面积,按现在该地块的楼面价35000/平计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近5亿元。同时还导致剩余地块价值降低间接损过亿元。同时,附近居民的宜居环境遭到重创,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周边区域民怨沸腾。

  针对以上事实,我们的诉求:

  严肃批评相关责任人严重缺乏维护原有市政规划合理性连续性的意识。

  追究当事人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责任。立即叫停控详更改;敦促规划部门重新启动该项目的选址方案论证流程。

  再次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们的来信,27号地块周边学校师生和居民,翘首期待您能督促下属职能部门,在该项目的选址问题上给予公众听证的权利,还老百姓知情权和公众参与权,共同建设美好南京!

  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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