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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历史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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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历史知识点总结

  先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221年)是指秦朝建立之前的历史时代,是指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战国时期,经历了夏、商、西周,以及春秋、战国等历史阶段。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先秦历史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先秦历史知识点

  1、西周的兴衰。

  2、分封制的内容、实质。

  3、全面理解和说明春秋到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由奴隶社会瓦解到封建制度确立,分裂割据走向统一集权,民族融合局面出现的历史发展趋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表现。

  4、正确评价春秋战国期间的兼并战争。

  5、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作用和实质(是在经济,政治上确立了封建制度。是怎样体现和完成春秋战国以来的历史发展趋势。)

  6、战国时封建经济发展的具体成就(铁器、牛耕、水利、手工业和商业)

  7、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原因,流派,内容,结局。注意儒家,道家和法家。

  8、天文、医学(具体细节)和诗经。

  9、孔子(重点)、荀子,孟子,韩非和屈原。

  先秦历史知识点:会盟

  西周时周天子约见诸侯和春秋时天子、诸侯、大夫间的约会及相互间的结盟。

  西周中期,穆王在涂山(今安徽怀远东南)会见诸侯,称涂山之会。春秋初中期,政权由周王下移到诸侯,侯国间有事,君主共商。如前561年,齐桓公和鲁、卫等六国君主在葵丘(今河南考城东南)相会,订立巩固嫡子嫡妻制和发展侯国间经济关系的文约。春秋晚期,一些侯国出现大夫专政,某些侯国间会议以大夫主持。如前517年,晋赵鞅等九国大夫在黄父(今山西泌水西北)进行商议,结果次年将周王子朝赶出王城,送敬王回王都。

  西周晚期至春秋,常通过盟誓来调整和巩固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盟誓有一定仪式:盟誓人先凿地为坎(穴),以牛羊或马为牺牲杀于其上,割牲左耳以盘盛之,取其血以敦盛之。读盟书(古称载书)以告神灵,然后参加盟誓者歃(饮)血。歃血毕,加盟约正本于牺牲上,埋入坎中,副本则归与盟者收藏。

  西周末期,周幽王召集诸侯在太室(今河南登封嵩山)结盟,称太室之盟,为周王与诸侯盟誓之例。春秋时期有多种盟誓:

  ①侯国间盟誓。有君主间结盟,如前632年,齐、鲁等九国君主参加的确认晋文公霸主地位的践土之盟;有大夫间结盟,如前546年晋、楚等国大夫在宋国签订弭兵盟约。

  ②君主与大夫盟誓。如前543年,郑大夫伯有之乱,简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桓公之庙。

  ③侯国内大夫间盟誓。如前548年,齐大夫崔杼杀庄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太公之庙。

  ④大夫宗族内盟誓。

  先秦历史知识点:刑法

  夏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于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

  商

  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宫、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

  剕(刖),即断足。甲骨文有象用锯截断人足的字。

  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

  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执”、“圉”等字所从的“羍”,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拲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时期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一贯(惟终)和偶犯(非终)的区别。对于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如“毁则为贼,掩贼贿为盗,盗器为奸”。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方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刑法原则,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大发展。

  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刑罚,所谓“放弑其君则残之”。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为“无恶大憝”,“刑兹无赦”。为了保护贵族私有财产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对侵犯私有财产的处刑。《尚书·费誓》:“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据文献和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鞭,相传周代以前就定为刑罚。西周晚期铜器《■■》铭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证实西周确用鞭刑。赎,是用财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罚。《尚书·吕刑》有:“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爰(锾)”,与《吕刑》篇所记相合。

  春秋初期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此后三十年,郑国大夫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竹刑”。后为郑国采用。继郑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也将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刑鼎”。

  “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魏文侯时李悝所著《法经》,则是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前四篇为“正律”,内容主要是惩治“盗”、“贼”的法律规定,“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罪名与刑罚。“减律”是根据不同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发展。在体例上,《法经》以罪名为纲,所谓“皆罪名之制”。较以前以刑名统罪名,即将处相同刑罚的罪名列入同一章节,更为科学,是法典编纂的重大变化。《法经》以刑法为主,杂以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对后代的立法有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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