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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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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号

  《长春市发入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米凤君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韵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确保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交缴依法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区住房补贴计算基数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系指公有住房提租后给职工适当的住房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为职工个人建立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计算基数)按照一九九二年年末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基础工资。

  (二)职务工资,职务津贴。

  (三)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四)副食价格补贴18元。

  (五)粮油价格补贴12元。

  (六)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五条 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企业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下同)。

  (二)副食价格补贴23元。

  (三)粮油价格补贴6元。

  (四)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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